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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公司辞退你,经济补偿金怎么算?一文看懂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6-17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你了解经济补偿吗?

应该怎么算?

何时支付?

这篇一一说清!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

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作出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一种, 用人单位就应当朝着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同劳动者达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且是用人单位提出的第一种情况。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若不是用人单位维持其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来续订劳动合同, 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形, 除此之外, 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去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 用人单位存有下面这些情形中的一种: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所定的规章制度对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所违背, 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了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用工单位凭借暴力、威胁亦或是以非法制约人身自由这类手段去逼迫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情形下, 或者当用工单位进行违章指挥、强行命令劳动者冒险进行作业从而危及到劳动者人身安全之际, 劳动者能够即刻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而不需要事先向用工单位告知。

第四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的, 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采用书面形式去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 或者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 就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得了病, 或者并非因工作受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限结束之后, 没办法再做原来那份工作, 而且也做不了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供职者无法达成工作任务要求, 历经培训之后, 或者被调整了劳作岗位, 然而依旧不能圆满完成工作情形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之际所依照的客观情形出现显著重大变动, 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 经过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展开协商, 最终没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达成一致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存在这样一些形势状况中的一种, 即要进行人员裁减, 若裁减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 又或者裁减人数虽不足二十人, 然而却占到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在此种情形下, 用人单位会提前三十日朝着工会去说明相关情况, 或者是向全体职工阐述说明情况, 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所提出的意见之后, 裁减人员的方案经过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这样就能够进行人员裁减了: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事业若出现转产情况, 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发生进而导致经营方式调整, 在此种状况下, 即便经过变更劳动合同之后, 却依旧需要进行裁减人员。

(四)存在其他情形, 是因劳动合同订立之际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改变, 进而导致劳动合同没有办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到人员的单位, 按照本节头一款规则裁减人员, 在六个月之内再次去招用人员那会儿, 应该去通知被裁减的那些人员, 并且在一样的条件之下, 优先对待被裁减的人员进行招用。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其处于责令关闭情况下, 或者面临被撤销状况, 以及当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进行解散的时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金额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本市所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那么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时, 标准是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 并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最高限度不会超过十二年。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月工资

经济补偿按到手工资算吗?奖金包含在内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规定,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依照劳动者应得工资去计算, 其中包含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 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于劳动合同即将解除或者已然终止之前的12个月期间, 若劳动者所获取的平均月收入水准, 是比当地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还要低的情形, 那么计算支付其相应报酬时, 就要依循着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予以核算。当劳动者实际参与工作的时长未满足额的12个月时, 针对其平均工资的核算方式, 是依据其已经实际工作过的月数来进行计算的。

应得工资指税前工资

被安排到新单位,经济补偿年限累计计算吗?

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劳动者因非本人缘由, 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工作, 在此情况下, 劳动者于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会合并计算成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当原用人单位已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时, 新用人单位于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来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之际, 不会再予以计算。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1”是什么含义?

人们常说的“N”, 通常所指的是, 劳动者于本单位的工作年限。“1”所代表的是, 用人单位未曾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而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那一个月工资。“N+1”代表的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 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这里并不包含离职前劳动者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本应获得的工资。

经济补偿应该何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 需按照双方所约定的, 去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 依照本法相关规定,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结工作交接那个时候支付。

被公司辞退,但却不给经济补偿怎么办?

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之时, 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种情况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要是劳动者遇到以上所讲情形, 那么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除此以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因经济补偿引发的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者能够依照法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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