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规划〔2016〕117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中央有关部门, 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中央直属机构, 国家机关直属机构, 中国铁路总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经由国务院表示同意的情况下, 现在要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也就是以下简称为《规划》的这个文件)印发给到你们, 并且针对相关事情进行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一、用改革创新促使长三角城市群有序协调发展, 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安排的一项关键举措, 利于推动产业升级, 推进围绕人的新型城镇化进程,加速农业走向现代化, 对周边区域以及中西部地区发展起到辐射带动作用, 进而增强国家竞争力。上海市人民政府,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87号)所示精神,深化并细化配套政策措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 需按照此精神, 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 同样要认真落实, 扎实且有序地推动《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得以落到实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 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也要共同努力, 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级城市群。
二、请上海市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制定实施方案, 落实各项任务措施, 着力打造改革新高地、争当开放新尖兵、带头发展新经济、构筑生态环境新支撑、创造联动发展新模式。请江苏省人民政府依照要求切实做好前款规定, 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也请浙江省人民政府如此这般, 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样如此这般, 深化相关改革, 健全协作机制, 明确责任分工, 落实任务措施, 涉及重大事项等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请国务院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自身职能, 对支持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的具体相关政策展开研究从而进行制定, 在有关规划编制这一方面给予积极支撑, 在体制创新这一方面给予积极支撑, 在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撑。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会依照国务院批复的精神, 去加强针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 以及督促检查, 会同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适时组织展开《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 要是有重大问题, 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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