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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经典案例:连云港十大劳动争议,教你维权避坑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9-06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新近, 连云港市人社方面向整个社会公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事例, 借由这些事例, 可进一步使全市劳动争议案子裁审标准统一起来, 发挥典型事例法制宣传教育功效, 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据悉, 此次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是全市仲裁系统的一项举措, 该举措十分重要, 是学党史、办实事情况下发生的。所有案例都来源于审结的案件, 这些案件经过了分析, 经过了整理, 才选出了最易出现的争议类型, 这种争议类型劳动者十分关注, 用人单位也十分关注, 涉及拖欠工资方面, 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方面,涉及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方面, 涉及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 是常见争议。

连云港市的人社等相关部门, 从十大典型的案例当中, 提炼出来了10个劳动方面争议的风险防范要点, 用以提醒企业以及劳动者留意。若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确为其入职时间, 而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具有的人身、经济从属性, 乃是劳动关系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之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够与用人单位成立特殊劳动关系, 且其权利义务有别于一般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做出的重大变更, 此情形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才行;劳动者确实因疫情隔离而无法提供劳动, 用人单位没有权利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疫情暂停经营, 进而致使劳动者未能正常提供劳动, 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旧应当给付工资或者生活费;用人单位出具工资欠条, 劳动者具备据此主张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从而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理应支付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跟以往情形不一样, 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当中, 有两例牵涉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所产生的劳动争议, 这点特别具有代表性。赵某是在2018年5月开始到某农业公司去上班的。到了2020年1月,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那段时间, 赵某的丈夫被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 赵某居住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通知赵某的家庭成员, 从2020年1月31日起一直到2020年2月13日要居家进行隔离。赵某从公司回到家中之后主动进行居家隔离, 并且通过微信向公司去请假, 还把密切接触的实际情况告知了公司。在2020年2月13日的时候, 有个农业公司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该公司是以赵某连续旷工已经达到3天, 并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这个理由, 来解除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的, 仲裁委表明,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当中包含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然而该项条款应该是过失性辞退条款, 而且是以劳动者有严重过失作为一般前提的。尤其是在疫情那段时期, 用人单位复工之后, 劳动者具备证据能够证实因疫情这类客观缘由没办法到岗, 不存在主观方面的严重过失情况, 无法触发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要件。

一方面, 劳动者确实因为疫情隔离从而无法提供劳动, 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借着旷工做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 用人单位因为疫情而导致暂停经营, 致使劳动者没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依旧要给付工资或者生活费。2019年10月1日, 张某跟某百货公司构建了劳动关系, 由于疫情产生影响, 某百货公司在2020年2月的时候没有正常营业, 张某在这个月份实际出勤了2天, 某百货公司给张某发放了2月份工资196元。因为工资发放方面出现了纠纷, 张某申请了仲裁, 要求某百货公司支付2月份工资等。仲裁委称, 本案争议焦点为, 用人单位未正常经营时, 劳动者工资该如何支付。劳动者若非因本人原因停止工作, 在用人单位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依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时间计算, 从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结束次日(即2月3日)起, 至用人单位复工或劳动者返岗前一日止。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2020年2月, 由于疫情产生影响, 某百货公司没有正常营业, 在该期间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某百货公司依据劳动者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工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给予补足。(记者 肖婷婷 通讯员 李珍 孙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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