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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亚柱与宏宝莱公司劳动纠纷:加班、休假及离职详情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04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情简介:用工加班解除

邹亚柱于1996年5月22日加入四平宏宝莱公司,担任仓储工一职。到了2003年5月12日,他被公司调派至北京宏宝莱公司。在离职之际,他在调度中心担任班长,月薪为3900元。工作时段被划分为生产高峰期与低谷期,高峰期从每年的3月持续至8月,每日的工作从上午8点开始至次日早晨8点结束,实行24小时工作制后紧接着是24小时的休息;而低谷期则从每年的9月延续至次年的2月,每日的工作时长为上午8点至下午4点30分,中午设有半小时的用餐时间。在此期间,北京宏宝莱公司并未为他安排带薪年假,也未支付相应的年假工资。

2015年2月,北京宏宝莱公司宣布停止生产。紧接着,2015年3月6日,邹亚柱以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工作条件等为由,向北京宏宝莱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四平宏宝莱公司在吉林省四平市为邹亚柱代缴了2008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用。邹亚柱离职后,四平宏宝莱公司并未向他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社会保险减员的文件。此外,由于四平宏宝莱公司在吉林省四平市为邹亚柱缴纳了失业保险,这导致他在北京市无法获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2015年3月10日,邹亚柱向北京市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到了2015年5月25日,密云县仲裁委做出了裁决,最终决定对我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裁决要求北京宏宝莱饮品有限公司向原告邹亚柱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以及补足其2014年未休年假的工资差额;同时,四平宏宝莱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需向邹亚柱支付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为其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社会保险减员的相关证明。

劳动法辞职赔偿__ 用工加班解除补偿金赔付

律师说法:补偿金由谁来赔付?

用人单位需依据工资支付周期制作工资支付记录,并确保至少保留两年以供查阅。若劳动者与单位就劳动报酬发生纠纷,在两年保留期限内,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若超过两年保存期限,则主张方需自行负责举证。邹亚柱所提供的工资明细,涵盖2004年2月6日至2005年5月、2006年4月至2006年10月期间,这些资料尚不足以充分证实他对于北京宏宝莱公司自2004年2月6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未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主张。邹亚柱提交了李伟、佟宪奇、李扬的证词,然而李伟、佟宪奇、李扬并未亲自出庭进行证言,因此关于邹亚柱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李伟、佟宪奇、李扬的证词无法被采纳。

用人单位若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四平宏宝莱公司授权北京宏宝莱公司代为发放邹亚柱的薪酬,但北京宏宝莱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支付邹亚柱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邹亚柱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要求四平宏宝莱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一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以上内容是对“关于加班费解除后,补偿款应由何方支付?”的法律阐释,若您在职场中遭遇此类法律难题,务必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咨询,法邦的劳动法专家将竭诚为您提供最出色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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