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出差为由派遣职员至异地工作,若职员对出差计划提出异议,却遭公司解雇,此举是否构成违法?近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裁定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是“出差”还是“外派”?
C女士于2017年加入某机床公司,担任人事专员一职,其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到了2023年2月,鉴于公司京外项目招聘工作的需求,以及C女士在人力资源方面的丰富经验,公司决定派遣她前往京外项目部执行出差任务。同时,公司还要求C女士完成北京总部工作的交接事宜。
C女士提出愿意接受出差任务,但她不打算长期驻扎在京外项目,并且她还询问了公司关于出差的具体时间限制。不过,公司并没有明确告知她出差的起始和结束日期,也没有详细说明工作任务。C女士因此认为公司是在变相调整她的工作地点,于是她拒绝了出差。而某机床公司则认为C女士的行为是无理取闹,她没有服从上级的合理合法工作安排,拒绝执行自己的职责,因此于2023年5月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C女士在接到被解雇的通知后,迅速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了仲裁申请,她要求该机床企业赔偿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经过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定该机床企业需向C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然而,该机床企业对这一裁决结果表示不满,遂将案件上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阶段,该机床公司辩称,其安排员工出差是基于公司年度的整体经营战略,此举具有正当性,并非仅针对C女士一人。这些出差的计划最早从2023年3月6日之前开始,但具体的出差时间并未设定固定期限,而是根据招聘工作的进展情况来决定。由于公司总部的人力资源专员仅C女士一人,因此只能由她负责前往京外项目。C女士指出,自她加入公司以来,她的工作地点始终位于北京市,公司从未安排她外出公干,实际上这种做法等同于公司悄然更改了她的工作地点。

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应合法合理
法院审理后认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就变更工作地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供证据。根据劳动合同,C女士的工作地点被规定在北京市,然而,某机床公司仅通知C女士前往京外项目,却未明确告知其返回北京的具体时间。此外,C女士担任的人事专员职位并不要求频繁外出。因此,所谓的出差安排实际上是对C女士工作地点的调整。两地相隔甚远,C女士对于工作地点的变动并无具体预想,这一变动无疑会给劳动者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并可能引发生活成本的上升等问题。
根据出差派遣通知的详细内容,可以了解到该机床公司具备网络远程办公的能力,并且其京外项目部已经聘请了专门的人力资源专员负责招聘事宜。正如该公司所陈述,其北京市总部仅有C女士一位人力资源专员,派遣她前往京外项目部显然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法院最终判定该机床公司需向C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指出,工作场所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关键条款之一。工作场所与出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工作场所指的是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具体地点,它通常具有相对固定、稳定和长期的特点;相对而言,出差则是工作计划的一部分,它通常不具备固定性,而是具有临时和短期性质。区分这两者的界限还与劳动者的工作性质紧密相关,例如,若劳动者从事的是销售类的外勤工作,且其出差较为频繁,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在本案中,通过观察劳动者自入职以来的工作模式,我们可以看出其职位并不属于常规的外勤岗位。某机床公司让劳动者前往京外项目执行所谓的“出差”,却并未对出差期间的薪酬待遇、差旅费用等相关事宜进行明确说明,这实际上是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虽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需求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但这种调整必须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本社记者李卓谦 通讯员李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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