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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三、周六速览!临沂河东区法院案例:员工因工作地点变更离职能否获补偿?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05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鲁法案例【2025】383

临沂市河东区法院是否受理劳动者因工作地点变动而选择离职后,能否向雇主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问题?

自2022年4月份起,王某受聘于临沂市的一家健康管理公司,担任办公室主管及授课讲师的双重职务。双方约定,王某的月薪为6500元,且工资将按月通过打卡方式发放。到了2024年8月,鉴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该公司决定将办公地点从临沂市某区迁移至临沂市某县。同时,公司承诺将为长期驻扎的员工们提供免费的餐饮和住宿条件。王某鉴于在县城常驻导致难以照料家人,且公司未提供日常往返的交通补贴,于2024年9月通过微信向公司董事长递交了辞职信。随后,他在2024年10月向临沂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诉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11564.6元。该仲裁委员会在2024年12月13日做出了裁决,决定不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临沂某健康管理公司因业务拓展需求,将公司总部搬迁至临沂某县城,这一行为并非针对原告王某个人的工作地点调整,而是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的体现。王某在入职之初,双方并未就工作地点达成明确协议。如今,被告临沂某健康管理公司承诺在搬迁后为员工提供免费食宿等福利,这实际上为员工提供了必要的劳动保障与工作条件,履行了雇主的责任。然而,王某以到县城工作将对家庭生活带来重大影响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此诉求在法律上缺乏依据,故法院未予采纳。

三强三优

高青县人民法院:携手法律小使者 共筑未成年保护防线——法院组织网络安全法律知识普及活动走进社区

在长江社区活动中心,普法志愿者从高青县法院而来,正为小学生们开设“网络安全启蒙小课堂”。他们通过趣味互动的方式,向孩子们传授网络安全知识,并在现场解答了诸如“陌生链接能否点击”和“密码是否可以告诉好友”等问题,以此播撒法治的种子。

在活动期间,志愿者们扮演着“安全辅导员”的角色,针对孩子们的认知水平精心设计了多个环节。在动画短片环节,可爱的卡通人物生动地展示了“陌生网友索要照片”和“游戏充值陷阱”等网络风险,让孩子们能够直观地认识到网络存在的隐患;而在互动问答环节,诸如“免费皮肤需要填写手机号怎么办”等问题被提出,孩子们纷纷踊跃抢答,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他们逐渐明白了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

这堂专为小朋友们量身定制的课程,不仅传授了他们实用的技能,还在他们幼小的心灵中播下了“网络安全”的种子。课堂上,通过生动活泼的引导,教育小朋友们绿色上网、理性使用网络,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下来,高青县法院将不断推出更多样化、更有针对性的普法活动,努力拓宽普法工作的覆盖范围,共同助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莒南法院:开展“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

 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经济补偿 _劳动法辞职赔偿_

7月30日,莒南县人民法院精心组织了一批青年普法志愿者,他们来到了莒南县涝坡镇,展开了名为“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的活动。此次活动旨在通过多种形式,积极践行法治服务人民的宗旨,为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在活动现场,普法志愿者凭借其专业能力,为村民们提供了近距离的法律援助。他们针对婚姻家庭、土地纠纷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十多项法律问题,进行了详尽耐心的解答,并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指导。同时,两百多份图文并茂的普法宣传资料被有序分发,这些资料用简单明了的语言阐述了《宪法》和《民法典》的核心内容,指出了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吸引了众多村民停下来认真学习。除此之外,志愿者们走进集市各个摊位和树荫下的阴凉地,用他们熟悉的乡音进行“十五分钟”的法治小讲座,把那些难懂的法律条文转换成贴近村民生活的实例,使得法治观念在不经意间融入了村民们的日常作息。

巨野法院:难以分离的院墙

在乡村错综复杂的巷弄中,一道由铁皮和砖石垒砌而成的院落围墙,曾横亘在表侄与表叔之间,宛如一道难以跨越的壕沟。这面“不可分割的院墙”,不仅将两处宅基地隔开,还割断了紧密相连的亲情纽带,成为了邻里之间矛盾的集中点。

这起看似不起眼的邻里争执,宛如一面清晰的镜子,反映出基层法治的温暖与力量;亦如一把精确的尺子,衡量着司法服务人民的深度与广度。每一件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小事”,都是构建法治中国的坚实基石。我们需脚踏实地,用真诚倾听他们的心声,用智慧解决矛盾,唯有如此,才能让公平正义的光芒照亮每一宗案件,融化每个公民心中的隔阂。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5】384

平阴法院发布案件:涉及10万元转账的纠纷案!法官警示:亲友之间借款时务必保存好相关证据。

王老汉与被告小张的母亲在2014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小张一直与二人同住。到了2023年11月13日,王老汉向小张的银行卡中汇入了10万元。紧接着,在同年12月4日,王老汉与被告母亲达成离婚协议。随后,王老汉以这10万元系小张向其借款为由,手持转账凭证向平阴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确立必须满足借贷双方达成一致意愿以及款项实际交付这两个基本条件,单纯款项的交付并不足以自动构成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解释》第九十章节明确指出,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要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是对抗对方诉讼要求所依据的事实,均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实,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若在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事实,那么举证责任在身的当事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在本案中,王老汉以转账凭证显示向小张支付了10万元为由,声称与小张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然而,小张对此并不认同,并辩称这笔钱是王老汉基于与小张的继父子关系而赠予的。考虑到王老汉与小张是继父子关系,且这笔转账发生在王老汉与小张母亲离婚冷静期,鉴于他们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当时所处的特殊时期,王老汉向小张转账大额款项,不具备借款的典型特征。此外,王老汉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由于双方并未就借贷达成一致意愿,王老汉仅依靠银行转账记录,无法确认他们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因此,法院最终裁定,对王老汉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予以拒绝。

判决下达后,王老汉对此表示不满,遂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并坚持了最初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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