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目前在上海工作,目前怀有身孕,已进入孕期的第二个月,希望能够了解一些关于上海地区的产假政策,非常感谢!
律师解答:
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指出,生育的女职工可享有98天的产假,这一时长比之前多出了8天;而在上海,晚育产假的最短休假日数则达到了至少128天。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最新修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3年,女性员工产假共计98天,晚育可额外增加30天,难产情形下可额外获得15天,若生育多胞胎,则可额外享受15天假期,总计最长产假可达158天。

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享有98天的产假福利,这其中包括产前休息的15天,这部分时间已包含在总产假天数内;若是遭遇难产情况,则产假天数将额外增加15天;而对于生育多胞胎的情况,每多生一个孩子,产假天数将额外增加15天。
女职工若在怀孕期间不足四个月时发生流产,将享有15天的产假待遇;而若怀孕超过四个月发生流产,则可享受长达42天的产假。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指出,对于已婚妇女而言,若选择晚育,其产假将相应增加30天。
晚育指的是什么?它是指已婚女性在24岁之后,或者在晚婚之后生育她们的首个孩子。
5、符合晚育条件,配偶享有三天的护理假。
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公民在享有国家法定婚假的基础上,额外获得七天晚婚假。对于遵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女性,除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额外享有三十天晚育假,而其配偶则可享受三天的晚育护理假。在晚婚假期间,公民将获得与婚假相同的待遇,而在晚育假及晚育护理假期间,她们将享有与产假相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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