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与休息时间的间隔,正是将“休息权利”从道德理念转变为法律保障的跨度,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在经济进步与文化发展之间的差距。
大约一个世纪以前,英国的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在其著作《我们后代的经济前景》中,展现了一幅令人憧憬的景象:进入21世纪,得益于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生产力的显著增强,人们每周的工作时间将缩减至仅仅15小时。
30年前的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此举标志着“8小时工作制”从政治理念转变为法律规范。
遗憾的是,凯恩斯的理想化预测至今尚未完全成真,同时,《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揭示,自2015年起,我国企业员工每周的平均工作时间一直在上升,至2023年更是达到了49小时的历史最高点。即便在2024年6月有所下降,降至48.6小时,但若以一周工作六天来计算,我国民众每天的工作时长依旧超过8小时,这一数字与凯恩斯时代的水平相差无几。
《宪法》明确了劳动者有权享有休息时间,《劳动法》亦建立了包含标准工作时长、特殊工作时长、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产假、婚假、病假等在内的法律体系。然而,为何工人们想要拥有一个完整的周末休息日或不受打扰的夜晚仍显得如此艰难?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究竟在哪些环节出现了问题?
带着诸多疑问,我们采访了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特邀研究员,同时也是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的助理院长——黄镇先生。我们与他探讨了在休息权面临的困境中,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黄镇先生还撰写了《工时博弈:休息权的实现与限度》一册著作。
劳动的异化现象,正是休息权成为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的根本所在。设立休息权的初衷,旨在调和劳资双方在时间分配上产生的利益矛盾。然而,随着平台经济、算法管理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入,这一博弈的规则变得愈发复杂。自工业革命以来,基于工厂流水线的工时制度平衡遭到了破坏,而新的工时制度尚未确立,因此导致了资本暂时失去控制、《劳动法》暂时失效的情况。
黄镇直言不讳地提出,传统休息权的观念正逐渐走向消亡。他强调,旧的工时制度已经失去了效力,而新的制度尚未完善,劳动者在制度空缺的夹缝中,在与资方力量对比悬殊的博弈中,显得力不从心。我们与休息的间隔,实际上就是休息权从道德倡议转变为法律权益的差距,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进步与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
传统休息权的概念正在走向“终结”
《新周刊》提问:在法学领域,休息权是如何被界定的?这种定义与大众对休息权的普遍理解之间又存在哪些差异呢?
黄镇提到,我们平日里所说的休息,通常是指“休养生息”,这其实是指暂停生产活动,以便让生理和心理得到恢复。休息的方式因人而异,各不相同。鲁迅先生曾言,对他而言,阅读是最佳的休息手段。然而,这种休息方式并不适用于所有人。
在“休息”一词之后添上“权”字,便构成了一个权利概念。这表明,权利持有者可以据此提出某种权益要求。休息权作为道德层面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与健康权、生命权等一样,平等地归属于每一个自然人;而在法律层面,休息权则被视为一种身份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主要涉及劳资双方对劳动者劳动时间与闲暇时间的规范分配。从法律层面审视,制定休息权制度化的根本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享有自由支配时间的权益,还旨在解决劳资双方在时间分配上所出现的利益矛盾,这正是指的所谓的“工作时间争夺战”。
时间分配涉及三个不同层面:首先,理想中的应然状态将休息与劳动视为一体,这体现了共产主义的追求;其次,现实中的实然状态则呈现休息与异化劳动的矛盾对立,导致劳动者主体地位的丧失;再者,这种机制虽然促进了社会财富的积累,但问题在于未能实现合理的分配。
因此,法学的目标在于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寻求一种恰当的规范,即达到第三层级,力求在现实生活与理想境界之间达到和谐,并努力缩小由少数人垄断生产资料所引发的种种不公。
《新周刊》报道,《工时博弈》这本书是以您2015年发表的博士论文为基础,至今正好过去了十年。在这十年里,您在时间分配的议题上,注意到了劳资双方在冲突方面有哪些显著的变化?这些变化最终导致了怎样的博弈结局?
黄镇表示,在过去的十年里,他最深刻的体会是传统的休息权正逐渐走向消亡。目前我们所讨论的休息权,以及整个劳动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工业革命两百多年前的产物,其根源在于工厂流水线式的生产模式。自信息时代来临,生产模式经历翻天覆地的变革,传统的工时平衡机制被颠覆,而新的工时平衡机制尚未确立,导致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利普遍遭受侵犯,休息权实际上已陷入无效和瘫痪的境地。
以近年来热议的“被算法束缚的外卖配送员”现象为例,其背后实质上是生产力进步所引发的劳动关系转变。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形态,使得我们无需再像《摩登时代》中的卓别林那样被困在流水线上,我们在空间和时间上都获得了更多的自由。然而,这种自由背后却潜藏着一种从工业革命时期确立的8小时工作制向全天候生产的转变。这种生产关系的变化并未及时反映在法律制度上。
数字时代,劳动者的休息权何去何从?
《新周刊》提问:面对外卖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所谓的“弹性工作者”,目前的法律是如何确保他们享有充分的休息时间的?在这些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关于工作时间的竞争中,平台扮演了何种角色?
黄镇指出,司法保护的先决条件在于法律关系的清晰界定,而当前新业态从业者劳动关系的确认,已成为司法领域面临的一个显著挑战。若无法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便无法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宪法》将“劳动者”这一概念广泛适用于所有参与劳动生产的公民,然而,《劳动法》明确指出,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的人才能被认定为劳动者。鉴于此,部分平台采取繁复的用工方式,以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是在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推动下,产生了诸如“灵活就业”、“非标准劳动关系”以及“新型就业形态劳动者”等新的概念。同时,我们注意到,在某些判决中,法院对这类劳动者的合理要求给予了支持,然而这一支持是以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若无法确认,那么《劳动法》的适用性将大打折扣。目前,对于这类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主要依赖相关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指南等柔性手段,而法律层面的保护尚显不足。2023年,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及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南》,尽管该指南的权威性相对较弱,但此举亦显现出政府意图促使平台企业更加关爱劳动者。
《新周刊》提到,新兴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所面临的困境与您书中描述的“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矛盾颇为相似。您在书中构建的“休息权案例资料库”揭示了,在休息权争议频发的行业中,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与邮政业以及房地产业位列前三。此外,从权利人职业分布来看,工人群体成为休息权最容易受到侵害的职业。以“996”模式闻名的互联网企业员工以及众多白领阶层人士的案例却相对稀少,这其中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黄镇指出,依据《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劳动纠纷必须先经历仲裁环节,只有在仲裁结果不被接受的情况下,当事人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故此数据库所收录的案例,均为不服仲裁结果而选择诉讼的实例。然而,这些案例仅占所有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小部分,从而导致了数据在结构上的不平衡。
此外,诸如互联网企业等科技创新企业普遍具备较高的合规意识——比如对上市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所顾虑——这使得它们在劳动风险控制方面表现较为出色,加班补偿也大体遵循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从劳动者视角来看,这些企业的员工普遍具有较高的教育水平,擅长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个人权益。在进入仲裁程序之前,他们往往已经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了沟通和协商,成功地将问题提前解决。
《新周刊》指出,数字时代衍生出的一个新问题是“隐形加班”。在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建议,希望将“离线休息权”纳入《劳动法》的范畴。那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这一提议可能会面临哪些挑战呢?
黄镇指出,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我们应从“是否具有必要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这两个角度进行思考。
首先,有必要探讨将离线休息权纳入法律是否恰当。在我看来,这一权利并非全新,而是针对新型侵犯传统休息权的行为或违约行为。因此,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看,这一概念并未超出《劳动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一范围。离线休息权更多的是司法层面如何认定“在线加班”的问题。
第二点是关于将离线休息权纳入法律可能带来的影响。我认为,这一举措的象征性意义可能超过其实际效用。在工作制度中,8小时工作制所面临的挑战,同样也会成为离线休息权在实施过程中遭遇的难题。若一项权利仅仅被写入法律却无法得到落实,那么不仅立法的初衷无法达成,还会对法律的公信力造成损害。
休息权“理想与现实”的距离
《新周刊》提出疑问:在目前这种状况下,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哪些有效的对抗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又应从哪些途径入手,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得以落实?
黄镇指出,从维权视角探讨休息权,众多案例显示其效果并不理想。无论是传统工种劳动者还是新兴业态工作者,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他们普遍难以找到有效的抗争手段。针对这一问题,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张五常提出,从成本分析的角度来看,《劳动法》对劳资双方自由订立合约的干预,导致了市场交易成本的上升。因此,休息权虽然表面上看似在保护劳动者,然而却在不经意间导致了加班现象的更加普遍。
或许我们可以从生产与消费融合的视角出发,在国家层面上对休闲文化和工时制度进行统筹规划,从而在文化和经济两个层面共同推动休息权的落实。
目前,我国正处于从“以生产为核心”向“生产与消费并重”的过渡阶段。简单来说,过去我们生产商品出售给他人,而现在我们则需要设法将商品卖给国人。为了推动国内消费的增长,民众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拥有额外的资金,二是拥有闲暇时间。近期,各地纷纷发放消费券,旨在解决资金问题。然而,若要全面促进消费增长,还需从休闲文化培育、工时制度改革等多个层面共同努力。
《新周刊》报道,凯恩斯曾预言,随着生产力的提升,21世纪的人们每周只需工作15小时,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如今,人们普遍担忧AI技术无法真正实现劳动力的解放。您认为,AI技术是否会加剧劳动异化,进而对劳动者的休息权造成更大侵害?
黄镇指出,短期内,人工智能引发的巨大生产力变革可能带来痛苦,导致劳动力供过于求,进而造成部分人失业,以及一些人因失业压力而陷入恶性竞争。然而,从长远视角来看,生产力进步的最终目标必然是使人摆脱繁重的重复性劳动。过去,完成这项工作需要工厂里有100名工人,而现在,仅需10名技术工人负责维护机器并参与生产,这无疑将大大提升社会成员的整体空闲时间。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对超过100个国家每周平均工作时长所进行的统计数据分析,我们同样能察觉到整体工作时间呈现减少的态势。但这一现象背后,实则潜藏着一些未来可能引发的严重问题:人类在物质资料生产中的角色正逐渐减弱,那么作为生产要素的AI将归属于谁?AI生产的生活资料又将如何进行分配?这些问题或许将直接或根本性地影响甚至重塑人们的生活方式。
《新周刊》指出,即便在法律界及高等教育领域,加班现象亦不容忽视。面对休息与工作之间的平衡难题,以及理论与实践层面休息权受损的矛盾,您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黄镇表示,加班现象背后存在多层次的内心活动。大体上,这种机制可归纳为外部施加的压力(他人强制,且难以抗拒)与自我施加的压力(自身驱动)。进一步细分,自我施加的压力又可细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动选择加班并从中获得乐趣的积极心态,另一种是尽管感到不快却愿意承受的消极心态。律师与高校教师这两个职业性质独特,特别是律师,我观察到他们往往以内控为主,然而,其积极与否则取决于个人的价值观判断。
在书中,我提到了罗素在其著作《权威与个人》中阐述的见解:人类在众多特性中,有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他们愿意投身于那些本身并不一定带来快乐的活动,因为这些活动是达成他们所追求目标的途径。这无疑是一种个人的抉择,亦或是内心的较量。每个人都可以从自身出发,去探索最适合自己的工作与休息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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