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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习近平强调健全劳动法规,民法典为劳动立法法典化提供借鉴?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14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国家领导层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研习时着重提出,需健全劳动相关法规,明确新兴就业形式的劳动标准,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应有权益。依我之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为我国劳动立法法典化提供了立法参考。完善劳动法规体系,不仅需要修订个别劳动法规,更要注重更新《劳动法》,时机成熟即着手编撰劳动法典。

一、法典与法典化

民法典是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现代法律部门法典,它是由立法机构通过正式程序制定并公布的,针对某一特定法律领域所形成的,内容较为全面且结构体系化的法律规范集合。它并非单纯的法律条文集合,而是依据特定学术原则,在既有法律条文之上编纂而成的全新规范文件,兼具学术性、条理性、明确性及内在一致等特质,堪称“大陆法系独有的一种高标准立法成果”,其中《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为其典型范例。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法典作出解释:它属于系统性的立法成果,通过整合某一领域的现行法律,实现现行法律体系的条理化。该书还将法典化描述为:对某个法律领域的全部现行规范进行全面审查,淘汰过时的条款,修正彼此冲突之处,填补存在的不足或空白,最终形成以共同原则为基础,内容统一协调且结构紧密的法律规范体系。

劳动法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出现的,它的形成与十九世纪的产业革命以及工人运动的不断高涨有着紧密的联系。英国在1802年制定了《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这标志着现代劳动立法的起始。紧接着,许多西方国家的政府也陆续制定了相关的劳动法律。在1802年之后的很长时期里,西方各国的劳动法律逐渐从民法体系中独立出来,发展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域。现代形态的法典式劳动法规,直到二十世纪初才初次问世。

法国率先制定劳动法典,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1910年公布了《劳工与社会福利法典》,这部法典整合了之前很多关于工业和劳动的法规条文。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典,由前苏联制定,名为《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劳动法典》,于1918年12月首次实施,里面收录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之后所颁布的劳动相关法律。法律条款明确,凡介于十六岁至五十岁之间,且具备工作能力者,皆须承担工作责任,同时该条款也设定了工作时长规范,规定了休息安排,并为女性设定了生育假期。

二、我国劳动法法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从新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的立法进程来看,经过四十年的持续建设,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为主要构成的劳动法律框架,对于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产生了显著的推动作用。

1994年7月,国家出台了《劳动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制定的专门为保障工人权益、系统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在中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发展进程中扮演了关键角色。不过,这部法律诞生于社会快速转型阶段,存在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劳动法》实施之后,在社会经济进步以及劳动、人事、薪酬制度变革的推动下,出现了诸多新状况,归纳出许多新经验和新方法,同时配套出台了新措施,这既促使了《劳动法》修订的必要性,也为《劳动法》的修订提供了现实依据。近年来,劳动力市场日渐成熟,中国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持续健全;灵活的用工模式正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广;工资指导机制和劳动力市场工资参考标准制度正在实施和优化;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持续拓宽,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取得新突破;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与社会现实存在差距;国际劳动关系的数量及类型持续增加等等,都促使《劳动法》需要补充新的条款。劳动领域的核心术语,诸如雇主单位、从业者身份、工作关联性、岗位平等报酬等,必须实施更为精准细致的阐释;若干基本准则,例如权益维护、诚实守信、公正合理等,应进行深入探讨、系统梳理,确保其清晰化,为劳动法规的制定提供明确依据;部分棘手议题,诸如雇主错误解雇从业者的惩戒机制、职业限制条款的执行方式,以及具有争议的罢工、消极怠工现象等,均需展开专门研究,审慎评估是否适宜纳入《劳动法》并明确其规范内容。总而言之,急需对现行《劳动法》进行修改并补充新的内容。

目前这个劳动法规体系里,仅有单部基础性法规,这种情况持续到了2007年,随着《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三部法规相继颁布,才得以逐步改进。《劳动合同法》推行之后,其他劳动法规持续健全,劳动监管工作持续强化,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获得了更周全的保障。毋庸置疑,《劳动合同法》的推行对于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运作、调整劳动双方的关系、健全劳动合同的体系、清晰界定劳动合同中各方的责任与利益、捍卫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都产生了显著的成效。

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当前构建情况显示,实际操作层面多参照各类指导性文本,这种方式难以满足当代维护职工合理权利的需求,同时,一些辅助性法规存在过时且级别不高的问题。例如,辅助《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发挥效用的多为条例、条例性文件以及具体实施准则,或许会在审判实践中引发关于劳动关联与劳务关联的界定、经济从属性劳动者的识别等根本性难题。

当前,我国已经构建起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制框架,其核心是以《劳动法》为基础性法规,同时包括《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单项法规,此外还配有大量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补充,为编纂劳动法典奠定了基础。此外,针对众多层级不一、数量庞大的过时法规及规章,亦可借助法典修撰中的废止、修订与新增措施,促使其契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审视当前劳动法律制度的实际状况,笔者提议在修正《劳动法》的同时,着手编纂我国专属的劳动法典,以便其尽快以更为独立、完备的法律门类融入我国法制体系之内。

二零二二年三月六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某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某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应《工人日报》记者请求进行访谈时谈到:将劳动法典作为劳动法律体系构建的范本,这一观点已成为学术界的普遍看法,此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走向法典化的整体方向相契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提交了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指出,涉及编纂相关领域法典的六件议案之中,有一件是关于劳动法典的议案。

劳动法论文选题_劳动法典化_中国劳动法典体系

三、针对劳动法典体系的初步构想

我国当前实施的《劳动法》虽非劳动法典,却已具备劳动法典的基本框架。参照国外劳动法典的编写方式,我认为我国劳动法典的体系主要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法总纲,涵盖立法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劳动法核心准则、基本权利与责任、管理机制等。

促进工作机会的法律体系:涵盖鼓励工作的措施,保障工作权利,提供工作帮助和监督,进行职业学习与技能提升,以及给予工作困难支持等。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囊括了工作协议的建立过程、执行阶段以及后续的调整环节,也涉及工作协议的结束与停止,临时工的派遣机制,非标准工时的用工形式,以及人事担保协议的相关内容。

劳动基准法律体系涵盖多个方面,具体包括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与休假规定、薪酬分配机制,以及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措施等,其中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措施又包含安全生产管理、职业病预防措施,以及对特殊劳动群体的特殊保护政策。

集体劳动关系法律体系涵盖多个方面,例如,有专门的协议来规范工作关系,还有组织来协调各方利益,涉及工人权益保障的法规,以及通过对话解决矛盾的方式,也包括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同时强调员工对决策过程的介入,并且规定了企业内部管理的基本准则。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涵盖多种保障项目,如工伤保障、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医疗保障及生育保障,同时涉及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以及社会保障的征缴工作等,这些内容在广义劳动法中属于劳动法典的一部分,若按狭义劳动法理解,则可以不包含这些内容。

特殊劳动关系有专门条款,涵盖新就业形态、律师、船员与渔工、飞行员、出租车,以及涉外劳动关系与涉外法律适用等。人事关系也有专门条款。

劳动监督法规体系涵盖监督组织及其任务,监督内容与执行过程,具体涉及监督权力、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步骤等。

劳动法律责任体系涵盖了企业雇主,员工个人,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在违背劳动法规时必须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体系涵盖诸多方面,具体包括界定可争议事项的范畴,确立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开展调解协商的程序,启动仲裁裁决的机制,进行司法审判的途径,其中诉讼程序仅对特定情形作出专门规范,其他未明确的事项则依照普通诉讼法典执行,同时注重仲裁与审判环节的协调配合。

补充条款涵盖法律专业名词解释、以往法规与现行法规的过渡办法、法规正式实施起止日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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