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中晚期被要求异地调岗
拒绝后竟遭“自动离职”?
这合理吗?
近期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起关注
孕期女子频繁被要求调岗
拒绝后却遭“自动离职”
顾某在一家深圳的技术企业担任品质部门负责人,2023年11月,公司通知她去另一个地方工作,要她去惠州的分公司,并且要求她在第二天就报到。
顾某因为怀孕进入后期,加上工作合同上写明工作地点在深圳,所以不同意换工作地方。公司之后又老是要顾某换岗,顾某都拒绝了,并且还是照常在原来的岗位上下班打卡。
那一年12月5日,公司以“顾某屡次不配合工作,严重违背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出当作已离职的通知,单方面终止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第二天,顾某到单位上班时,发现已经不能正常打卡了。
顾某主动离开公司后,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申诉,该机构经过调查核实,确认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社保登记信息和银行往来记录统计,顾某离职时最近一年内月均收入为4754.62元,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照法规裁定某技术企业需给予顾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7546.2元,减去单位先前发放的2020年至2022年合同期满补助6960元,最终应付补偿数额为40586.2元。
这家科技企业对仲裁结果持有不同看法,随后向龙华法院递交了诉讼申请,希望法院能够裁定其无需向顾某支付违法终止雇佣关系所应赔偿的40586.2元款项。
法院判了
龙华法院经审理查明——

这家企业因为顾某多次不配合工作,严重违背了工厂的规章制度,于是终止了与他的工作关系,不过他们没法证明这些规定制定和修改时走过了群众参与流程,所以这些规定不能用来判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另外,公司让顾某搬到另一个地方去工作,但顾某那时已经怀孕到了后期,她不搬是有充分理由的。此外,顾某持续进行工作打卡,个人层面并无严重不良意图,并未构成严重违背工作规范、需要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龙华法院确认那家技术企业单方面终止与顾某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原告补偿给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款项共计40586.2元。此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这家企业清楚顾某已经怀上孩子,却在她怀孕将近二十六个月的时候,决定将她调往另一个地方工作,这种决定显然没有充分顾及孕妇的身体和情绪状况,也违背了公司本应展现的同情心和必须遵守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怀有身孕的员工应当享有特殊的劳动权利保障,公司必须认真承担起社会职责,为怀孕的员工安排妥当的工作岗位,并且给予必要的帮助。
怀孕期间、分娩阶段以及授乳期间的女职工,一旦碰上不合理的岗位调整,或者遭遇变相的终止雇佣,需要直接表示反对,并且要保存好调岗的书面文件、交流的文字记录、工作出勤的凭证等资料,首先尝试与工作单位进行沟通,如果沟通没有效果,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提出控告、检举或者请求,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到劳动人事纠纷的处理机构申请进行调解或者仲裁。若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能够依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司法程序来捍卫个人正当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根据员工在本机构服务的时长,每满一年发放等同于一个月薪的报酬。若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一年标准计算;若不足六个月,则发放相当于半个月薪的补偿。
如果员工每月拿的钱数,超过了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普通工人的月收入的三倍,那么公司给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普通工人月收入的三倍来算,但是补偿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十二年。
这个月收入指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结束或停止前的十二个月里,每个月收入的总和再除以十二个月所得的结果。
第四十八条 如果雇主不合法地结束或停止与雇员的工作关系,雇员要求恢复原有工作合同的,雇主必须继续执行;雇员不希望恢复原有工作合同,或者工作合同已无法继续执行的,雇主需要按照本法的第八十七条规定给予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 雇主方需依照相关法规,针对女性员工的特殊情况,保障她们在作业和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维护其身体健康,并确保其享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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