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关键节点的放松时段,延长新婚假期广受瞩目,近期不少地区宣布了这项调整,社会各界纷纷发表意见。
全国已有28个省份延长婚假
根据现有资料,全国已有28个省份决定延长新人的假期。在这些省份里,山西省和甘肃省提供的假期最为宽裕,新人们能够享有长达三十天的婚假。
山西省 30天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合法注册的伴侣可享有三十天婚休;若女方符合本法规生育,可在国家及省级产假之外,额外获得六十天增补假期,男方则可享有十五天照料假期,这些假期均能保证待遇等同于在职状态。
甘肃省 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合法登记的婚姻双方有权获得三十天的婚休。若女方符合本法规关于生育的要求,她将享有总共一百八十天的生育假期;与此同时,男方可以享受三十天的陪护假期。
湖北省 15天
为促进家庭生育意愿,需制定配套扶持办法,推动形成鼓励生育的社会氛围,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符合法律程序领证的劳动者,除国家设定的休假日外,假期可增加至十五日。
四川省 20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将婚假时长加以扩展,结合四川省内具体情况,并借鉴邻近省市的相关举措,将假期由五日调整为二十日,对于主动接受婚前健康评估者,可额外获得五日婚假。
山东省 15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18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将婚假从三天延长到十五天,若参与婚前健康检查,则可额外获得三天假期,使婚假最长期限达到十八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3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公民依照法律程序完成婚姻注册手续后,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基础上,可以额外享有二十天的婚休时间,具体天数由相关部门确定。对于符合生育政策的家庭,女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能够获得六十天的额外休息日,男方则可以休二十天的陪护假期。
河南省 21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8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办理合法婚姻手续的双方,在国家规定假期基础上,可额外享有十八天婚假,若进行婚前健康评估,则假期可进一步增加七天;对于依照法规生育后代的夫妇,除国家规定的产后休息时间外,还能获得三个月的延长假期,同时其伴侣可享有一个月的陪护假期;上述各项假期均算作正常出勤。
江西省 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条件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有国家设定的假期外,将获得十五日额外婚假;将获得九十日额外产假,同时男方可享有三十日陪产假;在子女三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申请十天育儿假。上述假期期间,工资与奖金将按原标准发放,各项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云南省 18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通过婚姻登记确立伴侣关系的,在法定假期基础上额外享有十五天假期;若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生育后代,女性职员可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假期之外,增加六十天产假,男性职员则获得三十天陪产假期。
河北省 18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了国家规定的婚假,还可以增加十五天假期;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可以增加六十天产假,生育第三个或更多孩子,可以增加九十天产假,同时配偶能获得十五天护理假期;三岁以下的婴儿的父母,每年双方都能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期。婚假及产假的相关福利依照制度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可享有与在职职员一样的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 18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办理结婚手续的合法伴侣可获增补十五天婚休;符合本法规要求生育后代的伴侣,女性除享有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外,生育首个或第二个后代者可增加六十天假期,生育第三个后代者可增加九十天假期,同时男性可享有二十五天陪护假期;符合本法规要求生育后代的伴侣,在后代满三岁前,每年双方均可享有十天共同抚育假期
黑龙江省 15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5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四条 合法注册的伴侣可享有十五天的新婚假期,若进行婚前健康评估,假期可额外增加十天,休假期间薪酬不变。
吉林省 15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婚姻及生育的伴侣,依据以下条款获得表彰或优待:完成结婚注册的员工,可享有十五天的喜庆假期。
重庆市 15天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福建省 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合法注册的婚姻关系赋予双方十五天的新婚假期;达成本法规规定生育条件的家庭,女性将享有从一百五十八天到一百八十天的分娩假期,男性则获得十五天的陪护假期,在孩子满三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可分别申请十天照护假期。在上述假期内,薪酬及各项福利保持不变,且不影响职业发展。
青海省 15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合法注册的伴侣可以享有十五天的配偶休假;达到生育条件的家庭,在领取国家批准的假期基础上,女方能获得九十天的生育休养,男方则可申请十五天的照顾假期。至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领取相应的休息时间。
浙江省 13天
《浙江省婚假规定》
第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安徽省 1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合法结合的劳动者,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还可增加十天婚休,休假期间,其薪资、报酬及各项福利不变。
江苏省 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符合法律要求的夫妻,在领受国家设定的新婚假期之后,可以额外获得十天的假期。
贵州省 13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和公司职员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关系的,在享有法定婚假期间,可以额外获得十天假期;符合生育政策的,在领取法定产假的期间,女性可以增加六十天产假,男性可以享有十五天陪产假期,三岁以下婴儿的父母每年各自享有十天抚养假期;实施节育手术的,依照相关法规获得休息时间。休假期间所得薪酬照常发放,各项福利保持不变,休假不涉及出勤记录,也不影响评定成绩、职位提升和薪资调整。
海南省 13天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合法注册的伴侣,除了享有政府设定的休假日数,还可以额外获得十天假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 10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13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八条 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婚姻登记并且生育后,一对伴侣可以获取以下优待:获得十天的结婚假期,若进行婚前检查,假期将额外增加三天。
北京市 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符合法律程序缔结婚姻的伴侣,除了享有国家设定的休假日数,还可以额外获得七天假期。
上海市 10天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公民,除了可以领取国家规定的婚假,还能额外获得七天假期,用于结婚。这七天新增假期通常需要和原定婚假连在一起使用,并且享受和婚假完全相同的待遇。
天津市 10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辽宁省 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符合法律程序领取结婚证的伴侣,除了国家设定的假期外,还能额外获得七天时间休息;若女方依照本法规生育后代,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增加六十天假期,男方则有权获得二十天的照料时间。对于未满三周岁的孩子,父母双方每年合计可申请十天用于抚养的假期。在此期间,工作报酬将按正常标准发放,各项福利保障保持不变。
西藏自治区 10天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女性工作人员,包括短期合同工,若选择晚婚晚育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可以享有延长产假的福利;对于选择晚婚的干部和工人,其婚假将增加七天,若仅有一方符合晚婚条件,另一方也可相应获得假期。
陕西省 法定3天,参与婚检可延长至13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五条 合法注册的伴侣,若在登记结婚前接受婚前健康评估,可在国家设定的婚假时长上,额外获得十天的休假。
关于婚假的常见问题
在婚假的日常事务处理中,常见的问题主要分为两类:
一、员工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
需要明确,复婚≠再婚:
复婚:复婚的双方是原来的夫妻,即曾经离婚的两人重新结婚;
重新结合伴侣,是指结束上一段婚姻关系后,与另一人建立新的家庭关系的行为,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离婚之后,也可能出现在配偶去世之后。
国内各地方对于职员重新结婚后能否领用婚休的规则并不一致,大致可以分成这些状况:
1.复婚可以享受婚假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时有关假期安排适用情形的说明》里指出,已经结婚后又再次结婚的人群,同样能够领取婚姻假期。
2.未明确规定,实操中同上(允许)
依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依法登记结婚的公民,可以领取国家规定的三天新婚假期,并且还能额外获得七天补充假期,最终的新婚假期总天数为十天。
这项规定没有区分首次结婚、第二次结婚或者再次结婚的情况,所以在上海办理复婚手续后,可以领取十天的喜庆假期。
3.明确规定,复婚不可以享受婚假
安徽省和江西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指导方针里都清楚说明,再次结婚的职员不能领取婚假。
二、婚假包含法定假日、休息日吗?
这个问题也需要分地区来看。
1.按照工作日计算的地区(通常排除了周末及法定节假日)
北京等地区,浙江等地区,天津等地区,都曾公布过规定,明确指出国家法定的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天数之内。
2.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假期
如上海、江苏等地明确,增加的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按照自然日计算地区(即包含了周末及法定节假日)
广东省和重庆市的规定都很清楚,假如在婚假期间碰巧遇到国家法定的休息日或者普通周末,那么这些日子并不会再额外增加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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