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连续工作达十年,其起算时间需从用人单位开始雇佣员工那日起算,并且涵盖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时长。
第十条:员工若非自愿离开原雇主,转至新雇主就职,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应累加计入新单位的工作时间。若原雇主已发放经济补助,新雇主在依照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无需再考虑员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项说明,没有固定终结期限的劳动关系,就是雇主和雇员商定不设定具体结束时间的劳动关系类型。雇主和雇员经过沟通达成一致,能够签订这种没有固定终结期限的劳动关系。存在某些特定情形时,如果雇员要求或者愿意继续续签、建立劳动关系,并且雇员没有提出要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那么就必须签订这种没有固定终结期限的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在初次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下,或者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在此单位持续工作达到十年,并且距离规定的退休年龄还差十年以内,这种情况适用特定条款。
已经签订过两个固定期限的合同,并且员工没有触犯法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点、第二点的情况,再次续签劳动协议的。
如果雇主从雇佣员工开始计算,满一年之后仍然没有和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这种情况就当作雇主和员工已经达成了无固定期限的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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