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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目的、修订时间及适用范围?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19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这部法律旨在健全劳动合同体系,清晰界定签约双方的职责与权利,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利益,促进劳动关系的融洽与稳固,故制定此法规。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完成修订,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正式生效。

总则

为了健全工作契约规范,清楚界定契约双方的责任与权利,维护工人的正当利益,营造融洽稳固的劳资关系,特制定此法规。

第二条 中国国内的所有公司、个人经营的工商业、非营利性质的机构等组织,通称为雇主,他们与工作人员形成的雇佣关系,在起草、执行、修改、结束雇佣合同的过程中,都要按照这项法律来执行。

政府机构、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及其聘用的员工,在签订、执行、调整、结束或终止工作协议时,均需遵循本法律的规定。

签订工作协议时,必须依照合乎法规、公平公正、双方情愿、共同商议、真诚无欺的标准,确保条款内容。

依法签订的劳动协议具备法律效力,雇主与雇员需恪守协议中规定的责任,各自完成承诺事项。

第四条 雇主方面必须依照法律创立并且健全工作规范,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行使工作权益,同时也要完成工作责任。

公司在设立、调整或决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或关键事项时,比如薪酬待遇、工作时长、休假安排、工作环境安全、社会保障、员工培养、行为规范及工作标准等,必须先由职工大会或全体员工参与讨论,提出具体方案和看法,再与工会或员工代表等共同商议并最终敲定。

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在执行时,如果工会或者职工觉得有问题,可以有权向用人单位反映,并且双方可以商量着把它改得更好。

企业必须公开那些关乎员工切身利益的规则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决议,同时也要通知到员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与工会组织及企业代表们一起,要建立起协调劳资关系的三方合作机制,大家要一起商量,共同处理涉及劳资关系的核心难题。

第六条 工会要协助劳动者依照法规签订并执行劳动合同,同时与雇主构建集体商谈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利。

订立

第七条 从开始工作那刻起,公司就和员工形成工作关系了。公司需要准备员工花名册,以备查验。

第八条 雇主聘请员工时,必须真实通报工作职责、工作环境、工作场所、职业风险、生产安全情形、薪资待遇,以及员工需要知晓的其他信息;雇主有权探明与劳动合同密切关联的员工基本信息,员工需如实陈述。

第九条 雇主雇佣员工时,不能没收员工的身份证件,也不得索要保证或借其他名目向员工索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形成工作关系,但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协议的,必须在开始工作后的三十天之内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

如果雇主和雇员在开始工作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他们的工作关系从开始工作那天起就成立了。

第十一条 如果雇主没有在雇佣过程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商定的劳动报酬内容含糊不清,那么新聘请的员工的薪酬待遇应遵循工会协议中设定的规范;倘若不存在工会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相关条款,则应实施同等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包含三种类型,分别是设有明确终止时间的合同,没有设定终止时间的合同,以及以特定工作目标达成作为合同期限的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商定好合同到某个时间点就结束的这种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企业与员工商定好,没有明确规定结束时间的雇佣关系。这种合同没有具体的终止日期,双方可以持续合作,直到有特殊情况发生。

雇主和雇员达成一致意见,能够确立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出现某些特定状况时,若雇员要求或者愿意继续续签、建立劳动合同,除非雇员选择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否则应当确立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在初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下,或者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持续工作达到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时间还剩十年以内。

已经签署过两个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员工不处于该法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点、第二点所述的情况,那么可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雇主从雇佣员工开始计算,满一年之后仍然没有和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就当作雇主和员工已经达成了没有固定期限的雇佣关系。

第十五条 以某项工作全部结束为结束标志的劳动协议,是雇主和雇员事先商定好的,这种协议的时长取决于具体工作的完成情况。

双方当事人经过商议达成一致,能够签订一种以特定工作目标达成时间为约束的劳动关系协议。这种协议的期限,就是从任务开始到任务完成的那段时间。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需经雇主与雇员共同商定,双方在合同文本上确认签名或盖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个人具体称呼,居住地点,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号码,均应记录在案。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雇佣关系中的正式契约,除了前面所述的基本要素之外,雇主与雇员双方还有权商定试用期间、职业进修、商业机密维护、额外保障措施以及更多福利安排等附加内容。

第十八条 如果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内容没有约定清楚,并且因此产生了纠纷,那么雇主和雇员可以再次进行商议;如果商议没有达成一致,就按照集体合同的相关条款来执行;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里没有明确劳动报酬的,就采用相同工作获取相同报酬的原则;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里没有规定劳动条件等方面的标准,就依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来处理。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持续三个月到一年之间的,试验期最长为三十天;劳动合同持续一年到三年之间的,试验期最长为六十天;劳动合同持续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试验期最长为一百八十天。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固定某项工作期限的用工协议,或者合同时间短于三个月的,不允许设定试工期。

试用阶段是整体雇佣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合同中仅规定试用,那么这个阶段不构成试用,应视为正式的雇佣时间。

第二十条 员工在见习期间的报酬不能低于本机构同等职位薪资标准里最少的那个数额,或者低于劳动合同上商定的报酬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也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的最低薪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间,除非员工出现法律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点、第二点所述情况,否则公司无权终止雇佣关系。若公司需在试用期内终止合同,务必向员工阐明缘由。

企业若出资支持员工参与专业训练,并负责相关费用,则有权与该员工商定一个工作期限。

工作人员若不遵守工作期限的承诺,需依照规定向雇主补偿赔偿款。赔偿款的额度不应超出雇主所支出的培养成本。雇主请求工作人员支付的赔偿款,其金额不能超过工作期限未完成部分理应摊销的培养费用。

雇主和雇员商定工作期限的,不会妨碍依照常规的薪资增调制度,在服务期限之内提升雇员的工作报酬。

第二十三条 雇主与雇员能够于劳动合同里商定维护雇主的市场核心机密,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保密相关内容。

对于承担保密责任的员工,雇主可以在雇佣合同或保密条款中与员工商定不竞争条款,并规定在解除或结束雇佣关系后,于不竞争期间每月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助。若员工违背不竞争的约定,须依照约定向雇主支付赔偿金。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承担保密责任的人员,属于禁止竞业的人员范围。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涉及区域和时长,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并且相关约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离职之后,这些人若去往与本公司生产或经营相似产品、从事相同业务的竞争对手单位,或者自行创办从事同类产品生产或业务的经营实体,其必须遵守的保密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在本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况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预先设定由员工承担的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不正当方式、强迫手段,或者利用对方困境,导致对方非自愿签订或修改工作协议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对劳动协议的法律效力存有异议,或者认为其部分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者司法审判机关将负责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七条 如果劳动合同的某个条款失去法律效力,那么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它们依然保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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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如果劳动合同被判定无效,并且劳动者已经提供了劳动,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这个报酬的金额要参考同公司类似岗位工作人员的薪资水平来决定。

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雇主与雇员双方需恪守劳动合同的条款,各自完整实现约定的责任,不可有缺漏。

第三十条 雇主方面应该依照工作契约上的条款以及国家相关准则,准时并且完全地发放给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收入。

如果雇主延迟支付或者支付低于标准工资,员工能够依照法律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法院会依法发出该执行令。

第三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遵循工作量的规定,不能迫使或用其他方式迫使员工增加工时,企业若安排员工加班,需依照国家法律给予加班报酬。

劳动者若对用人单位管理者的违规指令或危险任务要求表示抵制,这种情形不应被视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

工作人员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的作业环境,可以就雇主提出指责、揭发和控诉。

第三十三条 企业更改公司称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或者出资人等情形,不会干扰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如果企业出现合并或分离的情形,原先的劳动契约依然保持作用,契约的履行责任由承接其原有权利与义务的新单位来承担。

第三十五条 雇主与雇员经过共同商议,能够调整工作协议中预先设定的条款。对工作协议进行修改,务必以书面形式进行。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解除和终止

第三

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员工如果想终止与雇主的雇佣关系,可以提前三十天用书面方式告知雇主,从而解除工作合同。在试用阶段,员工如果想脱离这份工作,可以提前三天通知雇主,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如果雇主出现以下状况,雇员有权终止雇佣关系:雇主要求雇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雇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雇主要求雇员违背国家规定或者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雇员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方面,若雇主要求的规则与法律规章相悖,且对员工利益造成损害,则属违规情形。

因该法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述情况导致劳动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时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雇主要用暴力、胁迫手段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迫使员工工作,或者雇主要求员工从事违规指挥、冒险操作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工作,员工能够立刻终止雇佣关系,无需事先通知雇主。

第三十九条 员工出现以下状况时,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已经兼职在别处工作,对本单位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且不听从单位要求改正的。

由于依据该法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条款,劳动合同因此失去法律效力。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雇主在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形式告知雇员本人或额外给予雇员一个月薪资后,能够终止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协议:

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到了应该治愈的时间,还是干不了本来的活儿,也没法干单位重新指派的任务的

员工无法胜任当前任务,即便接受过相关学习或岗位变动,依旧无法达到要求。

三方面情形下,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出现重大改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商议,但是没有就调整合同条款达成共识。

出现以下情形时,企业需裁减二十名以上员工,或裁减人数虽不足二十名但占全体职工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通报情况,并征询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待裁减人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若要改变生产方向,实施关键性技术更新,或变换经营模式,即便已经修改了劳动合同,依然需要削减员工数量的情况,

四方面情形造成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客观经济条件出现重大转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按照本条第一项所述情形减少员工,若六个月内再次招聘,需告知受裁减者,并且在相同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受裁减者。

第四十二条 员工出现以下状况时,公司不能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条款终止雇佣关系:员工长期患病无法工作,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员工因工负伤导致死亡或伤残,这些情况均不得成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有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相关工作,没有完成离职前的职业体检,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接受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情况,

在本机构遭遇职业相关疾病,或者发生工伤事故,经核实确实无法继续工作,或只能部分工作的情况。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机构任职时间累计达到十五年,并且距离规定的退休期限还差五年以内的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雇主如果想终止与员工的雇佣关系,必须提前告知工会相关缘由。如果雇主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或者没有遵守劳动合同的条款,工会可以要求雇主进行改正。雇主需要认真考虑工会的建议,并且要把最终的处置情况用书面形式告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五种情况是,公司经营许可被取消,或者被勒令停业整顿,又或者是被依法取缔,还有公司自己选择不再继续经营,决定立刻停止运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到期,若存在法律第四十二条所述情形,合同需继续履行,直至该情形消失为止。不过,针对法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所述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合同终止需遵循国家关于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满足以下情况时,企业需给予员工经济赔偿:员工离职,公司破产,岗位撤销,协议终止,或员工无法胜任工作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想要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企业按照这个法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条款终止聘用关系的时候

(五)除用人单位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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