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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患病6个月内6个月以上有何不同?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2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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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地方性法规关于员工生病期间薪资待遇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首先,员工生病治疗在六个月时间段内,其薪资支付方式有明确要求,其次,患病时间超过六个月,则需按照疾病补助标准执行,再次,计算疾病补助时,企业员工的工作年限是重要考量因素,具体为工龄低于一年者,薪资按正常出勤时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工龄在一至三年之间者,薪资按正常出勤时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放,工龄在三至六年间者,薪资按正常出勤时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放,工龄超过六年但不足八年者,薪资按正常出勤时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放,工龄满八年者,薪资按正常出勤时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发放,此外,薪资标准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进行具体约定,但约定的数额不能低于该岗位的固定薪资,同时,如果存在集体合同或通过集体协商达成的薪资标准更高,则应采用更优厚的标准,最后,如果双方没有进行任何薪资方面的约定,那么将默认按照员工正常上班时的月度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来计算。病假薪酬的比率依据病休时长及工龄多少而变动,通常来说,休假时间越长,工龄越短,比率就越低;按照现行法规,职工若持续休假不超过半载,且累积工作未满两载,病假薪酬的比率为本人薪水的六成;若累积工作满两载但不足四载,病假薪酬的比率为本人薪水的七成;累积工作满四载但不足六载,病假薪酬的比率为本人薪水的八成;累积工作满六载但不足八载,病假薪酬的比率为九成;累积工作满八载,病假薪酬的比率为本人薪水的全额;若持续休假超过半载,且累积工作未满一年,病假薪酬的比率为本人薪水的四成,累积工作满两载但不足三年,病假薪酬的比率为本人薪水的五成,累积工作满三年及以上,病假薪酬的比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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