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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部分地方标语引讨论?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25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由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于2019年12月4日批准,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据澎湃新闻记者观察,一些地区在宣传这项《条例》时设计的宣传语,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最近,澎湃新闻的记者收到了网友分享的信息,指出一些地方在推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时,张贴了这样的告示“对于以追讨报酬为借口索取工程款项的不正当行为,要坚决进行惩处”。有人认为,这个告示实际上曲解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云南地区的《保山日报》在今年三月公布的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宣传提示语里,把“对于借要工程款为名行讨薪之实的不法行为要加以严惩”这一表述,作为参考用语之一收录了进去

十月份十一日的上午,澎湃的报业人员检索了法人社会事务部门网页上公布的《确保农业劳动人员薪资待遇的法规》,察觉到该法规第五十二条里面说明:“组织或者个人捏造不实信息或者运用不正当方法索要农业劳动人员的报酬,或者以拖欠农业劳动人员的报酬为由索要工程款项的,要依照法律实施惩办。”

那么那些地方张贴“依法惩处借索要工程款为幌子拖欠工资的非法行为”的标识,是否契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真正意图呢?澎湃新闻记者在11日征询了众多法律界相关人士的看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公益律师赵良善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见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核心主旨在于:1、对采取违法途径或编造虚假情形索要农民工薪酬的行为,将依照法律实施惩处;2、针对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借口追讨工程款项的情况,也将依法展开处置条款里的“依法处置”并非只要显现了前述两项情形就肯定触犯法规,而是显现了前述两项情形,要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实施相应措施。

赵良善律师指出:比如捏造情节或者违法索要报酬,或许会触犯刑事法律,可能构成诈骗之类的罪名,将依照刑法进行裁决,此类举动属于违规行为。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索要工程款这项条款,可能涉及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并没有拖欠工资的情况,却借用这个理由去索要,这种假托拖欠工资去索要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缺乏合法的理由,支付方有权拒绝以此为由付款,索要方仍然能够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去索要工程进度款;第二种情形是: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而此时工程款还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特殊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需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同时将人工费用足额拨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强化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力度。若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须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为上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违法 断章取义法律条文_劳动法拖欠三个月工资

赵良善律师的看法是,确实存在拖欠工资未支付的情况,那么可以在未结清工程款的范围内,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支持以农民工工资的名义去索要工程款。因此,“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名义去索要工程款”存在合法的情形,也存在非法的情形,不能一概而论。相关标语里把“借要工资名义索要工程款”直接当作违规行为,这种做法显然欠妥,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实违规的按违规处理,合理索要的应该依法支付,不能草率从事,以偏概全,只看片面情况。

赵良善律师的观点,获得了长沙本地法律界人士李雨霞律师的认同,她长期致力于法律方面的权益维护工作。

李雨霞11日在澎湃新闻记者的采访中谈到:那些标语显然有歪曲原意的情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的宗旨是确保农民工能够准时足额拿到报酬,该条例也清楚规定了农民工工资要优先支付、工程款需要担保、工资可以先行支付等做法。工程款本就涵盖了应付给工人的报酬,若确实发生拖欠工钱的情况,那么以讨要工钱为由追讨工程款就是正当行为,并且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工人的报酬已经得到确保,没有欠薪的情况,却虚构事实以讨薪为借口追讨工程款,这就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违法”需要“捏造不实情况”作为前提,绝对不能简单理解为所有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民商法及劳动法律师高成指出,未支付薪水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未支付工程款则违反民事合同,未支付薪水和未支付工程款涉及不同的法律层面。处理未支付薪水需经由劳动仲裁,而未支付工程款则不能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两者解决纠纷的法律渠道存在差异。

高成所指出,所谓“严厉打击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违法行为”这一说法,是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极大曲解:其一,“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仅仅是将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相混淆,仅仅属于争议解决程序上的偏差,并非导致损害后果的违反实体法行为。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要用法律手段处置问题,并非必须严惩不贷。按照法律手段处置,应该依据劳动法规或民事法规解决纠纷。另外,所谓严惩不贷具体指什么?法律上有没有依据?哪些政府部门有权执行严惩?采取何种方式严惩,是处以罚款、实施拘留还是运用其他行政强制手段?因此所谓“重拳出击”其实只是口头上“重”,缺乏法律层面“重”。

高成所指出,对于未接受法律教育的普通民众,那些标语会产生严重的误导作用。民众可能会将这些标语片面地理解为“要求工资是违法的行为”。一些地方和企业使用此类标语,会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鑫律师在11日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将“严厉打击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违法行为”作为宣传语并非歪曲原意,不过这个说法的言辞过于激烈。而且,“讨薪”这个词需要清晰界定为“讨要农民工工资”,否则容易让人产生歧义。所以,他提议应该对这个口号进行适当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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