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安排,常委会组建了执法检查团队,针对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诸如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最低工资制度落实与健全、拖欠工资处理以及社会保险制度执行等核心事项,自今年九月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的实施状况展开了调研。检查组接收了劳动保障部、高法院、全国总工会等十四个单位的工作总结和情况说明,由李铁映、顾秀莲副委员长以及我个人分别领导,前往北京、上海、广东、湖南、重庆、浙江、福建等七个省份开展检查工作,同时委托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新疆等九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执行劳动法状况进行核查。检查组在七个省份,征询了地方政府及劳动保障机构、司法单位、工会等组织的汇报,考察了二十八座城市,随机检测了一百零五家形态各异的企业,组织了九十四场包含工人、外来务工者、工会成员、公司管理者、基层执法者、研究人员的讨论会,观察了五起劳动纠纷案件的调解过程,调研了部分居民区与劳动保障投诉点、职业服务点等场所,检视了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环境,探望了员工家庭,并实施了七次劳动法规宣讲活动。检查组另外组织了劳动法研究专业人士和部分省市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工会领导参与的讨论会,随意选择了全国四十座城市的两千一百五十家单位,分发了三万一千份调查表并全部收回。现将检查中的具体情况汇报,请予以审阅。
一、成效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执行之后,各级人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等部门、法院、工会和妇联等机构都切实履行了职责,付出了很多努力,劳动法执行情况总体上令人满意。就业状况基本保持稳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基本获得维护,劳资关系基本和睦安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法律意识持续提升。国家层面,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七项行政法规;部委层面,劳动保障部等机构制定了五十余项部门性法规;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地方层面,各省市也相继制定了众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各地举办劳动法规普及月(周)活动,提供劳动者权益维护咨询服务,以强化劳动权益的法律知识传播。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治理,公司依照法规运营,工人依照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这种守法观念正慢慢提升。
国家十分看重就业事务,把创造更多工作机会和减少失业状况当作关键调控方向,包含在整体经济与社会进步的规划里。他们秉持让劳动者自行找岗、市场发挥影响、政府提供支持的指导思想,努力开拓和提升劳动力交易场所,强化技能教育,并且改进和执行各类帮助就业的措施,取得了明显进步。1995年至2004年期间,城镇工作人员数量从1.9亿人增长至2.65亿人,其中外来务工者有1亿人,省际务工人员大约6000万;连续三年中,新增城镇工作机会2600万个;城镇登记的失业比例维持在4.3%以下。1998年到2004年,超过1900万的国有单位下岗人员成功找到新工作。
劳动用工制度获得重大革新,新型工作关系开始形成。劳动法规的生效,促进了劳动用工制度的改进,实施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契约制度、集体商议机制和集体合同机制,国家层面、省级及市级普遍组建了劳动保障机构、工会与企业代表团体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调体系。调查发现,城市中的国有单位、集体组织以及外资公司,劳动合同的订立比例大约有八成五。全国总工会所公布的信息显示,截至2004年岁末,全国范围内订立的企业集体协议达六十万三千份,区域性及行业性的集体协议有十四万份,波及的企业数量达到二百一十五万,覆盖的劳动者人数超过一亿一千万。
依法合理调整薪酬分配,劳动所得持续增长。依照劳动法规,各地广泛构建了最低薪资保护体系,明确了月度最低薪资标准与小时最低薪资标准。截至2004年岁末,全国已有33.9万个用人单位推行了薪资集体商议机制。近些年来,各处加强了对拖欠外来务工人员薪酬的整治,有十六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了工资支付安全措施,十四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了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建筑领域二零零三年以前出现的薪酬拖欠情形已获得妥善处理。劳动者的收入随着经济的进步而逐步增加,全国公司员工的年度薪酬从1995年的5345元增长到2004年的15559元,除去物价变动的影响,实际增长了1.53倍。
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形成,参保人群持续增加。国家层面及相关部门制定了多项政策法规,涉及城镇单位人员养老保障、医疗互助、非就业状况帮扶、职业伤害补偿以及生育支持等体系构建。截至今年九月三十日,这五种保险的参与人数分别是1点71亿、1点33亿、1点05亿、七千八百一十万和五千零八十五万,跟劳动法生效之前的1994年相比,参与人数分别增加了六十三分之六十三、三十二点二倍、三十三分之三十三、三倍点三和四点五倍。自1998年起,严格执行“两项保障”,准时且全额支付给国企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补助以及企业退休者的基本退休金,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改革进程。2001年之后,国家在东北地区的三省启动了健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为后续深化改革提供了实践基础。
构建劳动权益保障监督机制和劳动纠纷解决途径,以保护工人应有权利。劳动法规推行之后,全国百分之九十六的省市县均设立了劳动保障监督单位,基本搭建起层级式监督执行体系,十年来检查过七百六十万家用人单位,处理过一百六十万宗违规事件。组建了19.5万个公司层面的劳动纠纷处理小组,设立了8500个区域性和行业性的劳动纠纷调解机构,2004年共处理了24万多起劳动纠纷案件,其中调解成功比例达到了六成已设立省市级县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共3138家,过去十年累计接收劳动纠纷案件132万宗,波及从业人员443万人,案件办结比例高达90%;2004年期间,各类劳动纠纷中高达69.3%经由调解机制化解,其中劳动者获得全部或部分支持的占比超过80%。1995年1月到2005年7月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八十五万六千件劳动争议第一审案件。在经济体制转变、劳动纠纷频发的阶段,劳动保障监督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在维护劳动者正当权利、保障社会安定方面,展现了关键作用。
二、问题
调查结果显示,执行劳动法规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特别是在建筑、轻工、服装、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损害劳动者正当权益的情况较为常见,部分问题甚至十分突出。
合同签署比例不高,合同期限较短,合同条款不够标准。检查发现,中小型私营企业合同签署比例不足百分之二十,个体经营单位的比例更低。部分雇主为逃避法定责任,不愿与雇员签订长期合同。多数合同有效期在一年以内,合同短期化现象突出。部分雇主随意对待劳动合同的试用阶段,期限一到便不再续签,借此损害员工利益,尤其针对的是外来务工群体。虽然多数劳动合同提及了薪资,但并未明确具体金额,部分合同只强调员工的责任与雇主的权益,更有甚者包含“员工健康与福祉企业概不负责”、“事故发生企业概不承担任何义务”等非法内容。部分雇主缔结劳动契约时,不与雇员进行商议,有时甚至要求雇员在未填写内容的文本上署名。
最低工资标准未能得到完整落实,员工薪资拖欠的情况偶尔出现,薪资合理提升的途径尚未建立。部分公司员工的收入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资要求。依据2005年4月的一项抽样统计,有12.7%的劳动者所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门槛。部分公司任意增加工作指标,同时压低计件报酬,导致工人在标准工作时长内难以达标,实际上违背了最低薪资要求。部分地区的最低工资水平设定过低,无法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求。在少数区域,拖欠和截留员工薪水的现象依然突出。2004年,全国劳动监察机构受理的各类违法事件中,涉及薪资拖欠和克扣的比例高达41%。调查结果显示,近期有7.8%的劳动者遭遇过薪酬拖欠,拖欠时长平均为3.2个月,每人平均被扣款项2184元;在部分省份,受影响职工比例高达16.1%。部分国有企业内部,员工薪酬拖欠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且未获有效处理。建筑单位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行业拖欠员工薪资现象依然显著,部分单位前清后欠,个别单位负责人甚至将拖欠薪酬当作牟利方式,拖欠后恶意潜逃,沿海某市反映,仅2004年5月至今年10月,该市劳动管理部门受理的欠薪潜逃案件高达156宗,拖欠薪资尤其是欠薪潜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上升,对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干扰。许多公司未参照经营状况和政府部门公布的薪酬参考标准调整员工薪资,部分经营状况优良的单位甚至以基础薪资为发放依据,同时多数中小型私营企业未成立工会组织,劳动者难以与企业展开薪酬集体谈判,因此工薪收入增长迟缓,无法享受公司盈利提升带来的好处。
(三)加班问题十分常见,工作环境恶劣。许多公司不遵守劳动法规,强制员工长时间工作却不给予加班报酬,尤其在生产周期性强的行业,部分工人每天要工作十几个小时;还有一些单位将轮班制度从“四班三运转”调整到“三班三运转”,导致员工几乎无法得到正常休息。部分公司机器设备老化,工作场所条件恶劣,工人们持续暴露在尘埃、声响、酷热以及有毒害气体的威胁中,导致工伤事件频发,职业性病患问题突出。另有企业未能遵守针对女性员工和未满十八岁工人的特殊劳动权益保障措施,许多女性在怀孕、分娩或哺乳期间遭到公司辞退或拒绝支付薪资。
(四)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不广,整合程度不高,拖欠保险费用情况突出。现阶段,参与各项社会保险的人员基本为国有、集体企业的员工,众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劳动者未能参保,许多进城工作的务工人员也难以依照现有制度参与。很多区域的社会保障资金采取市县级的独立管理模式,导致互助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同时使得养老保险档案难以跨区域迁移,也降低了外来务工人员参与保障的意愿,部分企业存在拖欠保障金的情况,还有的通过隐瞒薪资总额和员工数量来减少应缴金额。

监管力量匮乏,执法措施无力,违法情形难以根除。多数区域仅受理举报案件,缺乏有效的事前预防措施;即便查办案件,惩戒程度也不够,无法有效遏制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各地普遍指出,现行“一调一裁两审”机制,若按部就班执行,耗时往往超过一年。劳动争议因此难以迅速处理,直接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保障,并且,部分情况下还导致了群体性矛盾及集体申诉活动。
当前情况的形成,关键在于经济主体呈现多样化特征,就业模式出现多样化趋势,劳动关联变得更为复杂,部分区域和单位未能充分领会并执行劳动法规,工作方式也未能及时调整,同时相关法律体系尚有不足之处。个别区域和单位的负责人未能准确把握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平衡点,甚至将损害劳动者权益当作吸引投资的优势条件。部分区域对劳动权益监察构成阻碍,明确禁止在“重点扶持单位”展开检查,劳动行政处罚需获得“流程精简处”、“软性环境局”核准等。部分执法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对劳动者态度冷淡,未能切实担当起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使命。当前劳动保障领域面对的挑战,相关部门并未进行细致探究,也没有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方案,部分规章制度和执行方法,已无法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劳动关系的实际要求,基础建设相对滞后,对于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用工管理、合同签订、薪酬分配等方面,对各类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途径、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状况等基础信息掌握不充分。当前的法律体系尚有不足,部分条款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三、建议
为了更好地执行劳动法,真正保障工人的正当权利,调查团拟定了若干措施:
务必持续强化理解,全面执行有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条文。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司法单位,需从领会“三个代表”核心要义和贯彻十六大精神,实施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秉持服务民众的宗旨,真正增强对维护劳动者权益重要性的认知。当前劳动法执行中存在若干不足之处,需着力强化相关法规的普及教育,妥善协调劳动法规的施行与经济发展的互动,恰当平衡保障劳动者正当权利与激发投资者热情的关联,合理兼顾严格执法与改善投资氛围的关联。应促使企业承担更多社会义务,依照劳动法规开展活动;同时教育众多职工熟悉劳动法规内容,增强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个人权利的水平。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司法机构需提升执法水平,强化监管措施,秉持对普通工人的真挚关怀,切实维护工人正当权益。
积极实施促进就业的方针,竭力增加工作机会。工作关乎民生根本、国家稳定,妥善处理工作事务,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实现,涉及经济社会的持续进步,涉及国家的长久稳固和民众的安稳度日。在工业化、城镇化、经济结构优化的过程中,工作方面的挑战将长期伴随。各级政府必须持续把推动工作当作核心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落实。立足现实情况,拓宽就业机会来源,倡导个人开创事业,健全支持就业和再就业的福利措施,增强对弱势群体再就业的援助强度。依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示,逐步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劳动力交易场所,确立公正竞争的就业规范,协调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发展。需迅速构建由官方支持、公众参与的职业能力提升体系,努力营造适宜创业指导的氛围,持续增强从业者综合能力,以满足科技革新、行业转型及经济增长的客观要求。
要大力实施劳动合同机制,推动工作关系平衡安宁。劳动合同是认定工作关系、清楚双方责任与权利的法律凭证。必须把签订劳动合同当作保护员工利益的一项核心基础任务来推进。需要在所有地区实施以签订劳动合同为起点的雇工注册体系。要清楚企业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方,不签订就是违规行为。国务院应当于2006年启动对劳动合同制度执行状况的调研,掌握实际情况,并运用切实手段,计划在三年的周期内促使所有企业与员工依照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努力提升集体合同在群体中的普及程度。此外,相关机构需编制并优化各领域适用的劳动合同范本,清晰界定雇主在劳动情形、工作事项、薪酬待遇、职业风险披露等方面的法定责任,引导雇主与雇员订立条款完备的劳动合同,同时深入探讨非全日制用工等新兴用工形态,适时颁布相应管理规范。
必须严格实施最低工资保护政策,有效处理薪资拖欠状况。现阶段各区域均设定了最低工资规范,核心在于执行。各级行政单位及相关机构需厘清职责,强化监管,推动公司认真遵守,对于违反最低工资准则的雇主要实施严厉惩处。此外,要依据地方经济进步与社会成长程度,周期性地修正最低工资数值。实施工资共同商议办法,构建薪资稳步提升体系,促使单位在经营效益提升的同时,同步增加员工收入。劳动管理部门需强化对劳动量标准的监管,引导相关行业协会拟定本领域的劳动量标准,监督企业科学设定劳动量指标和计件薪酬标准,严厉打击迫使劳动者长时间工作、不满足最低薪资要求、未按法规支付加班酬劳等损害劳动者正当权益的不法行为。
国家机关及相关部门需归纳近些年处理薪资拖欠的得失,强化单位间协作,务必于2007年岁末基本处理完毕历年积压的薪酬问题。此外,要着手拟定能够长久防止并处理薪酬拖欠难题的良好机制。须密切关注各用工主体发放薪资的状况,迅速察觉并惩戒拖欠薪酬的不法行为,依照法规提升对拖欠者单位的惩罚强度,针对部分行业独特的劳动情形,设立薪酬支付安全措施。
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着力处理外来务工人员参保事宜。需以制度革新为关键,健全社会保险机制。外来务工者已是产业劳动者的核心力量,担当城市建设的主力。应在整合社保机制的基础上,依据他们的具体情况,明确其参与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及相应的保障权益,增强他们参保的意愿。此外,需增强单位参与保险的责任,重点处理小型及中型非国有公司、个人经营体保险参与程度不高的情况,拓宽各类社会保护的范围;提升社会保护金库的整合层级,慢慢探索处理退休金账户在不同地区间的迁移;加强各类社会保护费用的收取,惩治拒绝或拖欠社会保护费用的非法行为。对于审查过程中民众意见较为突出的若干事项,例如行政部门与公司退休者养老待遇差异显著,医疗保健制度变革缺乏协调,劳动者就医不便、个人医疗开销压力大,以及以意外险替代工伤险等议题,相关机构应予以严肃探讨并寻求对策。
加强劳动权益保护监督,健全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劳动权益保护监督是有效保障劳动者正当权利、纠正各类违规行为的关键措施。劳动管理部门需建立并优化日常监督体系,周期性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各地区要开展针对约束劳动权益保护监督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对那些不服从劳动监察结论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局绝不予以通过年度审核。相关机构需强化职业健康监管,推动企业优化工作环境,务必恪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女性职员及未成年工权益保障的各项法规。
需要强化劳动纠纷解决力度,构建地方性、行业性劳动纠纷调解体系,研究在私营企业推行调解工作的新方法和新模式。健全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压缩纠纷解决周期。
强化劳动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建设,优化机构设置,增加人员配备,提升工作能力,保障财政支持,增强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促进各个机构之间的协作交流,工会组织、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要更加积极地为劳动者权益保护贡献力量。
着力推进相关法规的拟定工作,迅速加强劳动领域的法制化进程。需依据劳动雇佣和社会保障制度前进的要求,迅速起草劳动合同法规、社会保险法规、劳动纠纷解决法规、工作机会增进法规等法规,并对劳动法规进行修订和补充。同时,探讨在刑法等关联法规中,增设对拖欠薪资及潜逃等恶劣违法行为实施刑事惩处的条款。健全配套法律规范,满足当前状况下更有力维护工人正当权利的需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珍视工作,维护工人,推动生产进步,是推进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核心任务,也是社会主义体制活力和先进性的证明。确实保障所有工作者的正当权利,是执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实践科学理念、创建安定社会的重要方面。关注人的福祉,关键在于关注工人的福祉;社会安定,关键在于工作关系的融洽。必须强化法律执行力度,健全相关规范,让劳动法规切实推动社会生产进步,同时为国内众多劳动者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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