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果某存在婚姻关系,果某出生于1968年5月16日。唐山某国际学校于2017年8月23日获得批准设立,其业务范围包含高中、初中及小学的学历教育服务。果某从未在任企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也未通过缴纳社保费用来领取社会保险金。2019年9月,果某在唐山某国际学校负责宿舍管理事务,但双方并未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协议。果某入职后,唐山某国际学校为其办理了银行卡用于发放工资。
2020年5月27日,刘某驾驶没有牌照的两轮摩托车,没有驾驶证,在唐山市丰润区某路段行驶,与同方向行驶的果某骑乘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导致两辆车都受到了损坏。果某在2020年6月14日因为抢救失败而去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刘某要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王某提交了仲裁请求给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果某生前和唐山某国际学校之间具备工作关系。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果某在唐山某国际学校任职期间已届满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于2020年10月13日颁布了丰劳仲案字2020197号仲裁裁决文书,该文书判定“不予支持申请人王某的诉讼主张。”
王某不服该裁决,向一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未享受退休待遇 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果某于2019年9月进入唐山某国际学校任职,尽管其当时已届退休之龄,却并未在任 何机构办理退休手续,亦未曾以缴纳社保为由领取过社保福利,因此认定其具备劳动者身份。果某提供了工作服务,唐山某国际学校作为雇主向其发放报酬,双方即便没有签署正式的雇佣协议,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发布了编号为(2020)冀0208民初4013号的民事判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内容,法院裁定如下:果某生前与唐山某国际学校之间确有劳动关系存在。
职工家属:法定退休年龄不阻却成立劳动关系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2020)冀0208民初4013号民事案件,作出了相关判决结果,但唐山某国际学校对此结果持有异议,于是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了上诉程序。
唐山某国际学校提出异议,认为首审法院判定双方存在工作关联,与实际情形及法规相悖,果某虽受该校聘请,但与校方之间仅是工作委托关系,并非工作关联。果某担任该校宿舍管理员期间,已年过五十,属于符合退休标准的人员,不应建立工作关联。
王某答辩称,法定退休年龄不是阻却成立劳动关系的理由。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劳动者的最高年龄,并且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七条的内容,如果企业与已经领取养老金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产生用工纠纷,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应按劳务关系来审理。换句话说,就是即使工作人员聘请的人员已经到了法定的老年阶段,只要他们没有领取养老保障金或者已经享受了退休福利,都应该按照工作关系来对待。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解读和运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第115页至117页)【司法实践】部分指出,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仍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约束。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最高审判机关民事审判第一庭于《关于确认达到或超出法定退休阶段的人员(含外来务工人员)与雇主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问题的说明》(民一他字第6号)中补充阐明:判断达到或超出法定退休阶段的人员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契约关系终结,需看该人员是否正领取养老保障金或退休俸禄所以,退休人员同雇主之间算作“劳务合作”还是“工作雇佣”,不能看“退休年龄”,关键看是否“领取了养老保障金或退休工资”。
二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
二审法庭认定,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果某在世时,与唐山某国际学校之间是否构成工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一旦到了法定的退休年纪,那么劳动合同就会结束。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女性工人退休的年龄是五十岁。王某的亲属果某出生于1968年5月16日,后来到唐山某国际学校工作,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因此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他跟唐山某国际学校之间建立的联系只能是劳务性质,所以一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个判决在法律适用上是有问题的,需要予以纠正。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冀02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文书,其中第一审判决确认事实清楚,不过关于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偏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条款内容,作出如下裁决:首先,取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在(2020)冀0208民初4013号案件中的民事判决结果;其次,果某在其生前期间,与唐山某国际学校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关系。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周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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