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由国务院发布并开始执行的文件,取消了一批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由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首次公布,1953年1月2日经过修正),一共涉及13部行政法规。同时,该文件也对8部其他法规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在这些调整中,明确了病假期间的薪资待遇标准。
病假工资标准有了统一规定
因病或非工伤导致缺勤时,员工能够领取的薪资待遇即为病假薪酬。
关于病假工资标准,国家层面原有两种法律依据:
一是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的规定。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的内容,具体条款是第二项。
依照劳动保障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版本,职员因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若持续不超过半年的,将依据其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由单位的管理部门或出资方发放相应的病假薪资。
根据上述规定
劳动者的病假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者所休病假的连续时长
以及本企业工龄来决定

如果劳动者连续病休在6个月以内
且劳动者的本企业工龄满8年的
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劳动部发布的文件编号为1995年309号中,第五十九条明确指出:员工因病或非工伤需要治疗时,企业需在规定的医疗期限里,依照相关规范发放其病假期间的薪资或病痛补助,这些薪资或补助的数额可以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资水平,但发放额度不能少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上述规定
病假工资可以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劳动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范畴,而劳部发〔1995〕309号则是部门规章。基于立法法原则,劳动保险条例的法律地位应当比劳部发〔1995〕309号更为重要。但是,劳动保障相关法规在五十年代就已出台,而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则是在九十年代发布,按照法规更新效力更高的原则,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中关于病假期间薪资待遇的条款理应被优先采用。
然而,由于前述法律依据存在出入,实际操作中,各地在制定病假薪酬规范时,所依据的基准或参考的资料不尽相同。
劳动保险条例取消之后,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关于病假工资标准的要求便成为全国范围内唯一的法律参考依据。只要地方没有另外制定标准,那么病假期间的薪资待遇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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