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还有工会等团体,都应制定办法,推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增进劳资双方的融洽关系。第三条 合法组建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团体以及基金会,是劳动合同法中所界定的用人单位。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若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便具备资格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未能依法取得这些证件,则可以在用人单位授权下,代表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第五条 劳动者与雇主建立工作关系后三十日内,若雇主提出书面要求,劳动者仍未签署正式工作协议的,雇主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解除工作关系,且无需给予任何补偿,但须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期间的报酬。第六条 如果雇主从雇佣员工开始,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没有和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每月支付给员工双倍的工资,并且和员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与雇主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雇主应当用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同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按照规定,雇主从雇员开始工作满一个月的第二天起,每月需支付双倍报酬,这个期限持续到补签正式工作合同的前一天结束。第七条 雇主若在员工入职后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需从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至满一年前一日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每月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视同自入职满一年之日已与员工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且必须立即与员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所要求的员工花名册,需要载明工友的称谓、性别属性、公民身份识别码、原籍地的住址以及当前居住的地点、联络的方法、工作的类型、开始工作的日子、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等事项。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指的持续工作达到十年以上的起算时间,应从雇主开始雇佣员工的日期算起,其中涵盖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时长。第十条 劳动者若非自身意愿从先前雇主转到另一家雇主,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与在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果原单位已经发放过经济补偿,新单位在依照规定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时长时,就不再考虑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第十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这种合同。关于工作合同的条款,双方需遵循正当合理、均衡互惠、自主平等、共同商议、信守承诺的准则来达成一致;若在商议过程中未能就某些事项达成共识,则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条款来处理。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为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设立了公益性岗位,这些岗位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于这些岗位的劳动合同,不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来执行,也不按照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来处理。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明的合同结束情形之外,不允许另外设定合同结束的条款,这种约定是无效的。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执行地点和公司登记地点不一样的,涉及员工基本工资数额、劳动防护措施、工作环境、职业风险防范以及当地前一年职员月均收入等条件,要依照合同执行地点的规则来办;公司登记地点的标准如果比合同执行地点的标准要好,并且公司同员工商定按公司登记地点的规则来办,就按商定的办。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拿的钱,不能比这个公司相同职位的最低工资少,得是最低工资的八成,或者不能比劳动合同上说的工资低八成,而且也不能比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低。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指的培训开销,涵盖了企业为提升员工专业技能而支出的有据可查的培训开支,此外还包括培训期间员工产生的差旅相关支出,以及与该培训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到期限,但公司跟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约定所定的服务时间还没结束,劳动合同要继续到服务时间结束;如果双方有其他商定的,就按照他们的约定来。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环境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通过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劳动者在非真实意愿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在以下情形出现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雇主可以单方面终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任务完成为周期的劳动合同:双方达成共识的;试用期内员工被证实不达标;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重大失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员工同时与另一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完成,或经公司指出后拒不改正;员工使用欺骗、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公司在非自愿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合同;员工触犯刑事法律并受到相应制裁;员工生病或非工伤,医疗期满后无法胜任原岗位,亦不能适应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员工工作能力不足,虽经培训或岗位调整仍无改善;签订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经双方协商未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实施重组;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境;企业进行转产、重大技术更新或经营模式调整,即便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员;存在其他因签订合同时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挑选支付一个月工资来终止合约的,多付的薪资要按该员工最近一个月的薪资标准来算。第二十一条 员工到了法定的退休年纪,劳动合同就结束了。第二十二条 如果劳动合同因为特定工作任务的完成而结束,雇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要求,给员工发放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 如果雇主依法结束工伤员工的雇佣关系,除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发放补偿金,还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障的法规,提供一次性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劳动关系凭证,需列明工作期限,终止日期,担任职位,以及在该机构的任职时长。第二十五条 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条款解除或终止合同,且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了赔偿金,则无需再发放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核算时间从开始工作之日起算。第二十六条 用人方与工人士商定了工作期限,若工人士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这并非违背工作期限的商定,用人工方无权向工人士索要赔偿金。存在以下情形时,若企业终止与员工约定的服务期合同,员工需依据合同条款向企业支付赔偿金:员工违背企业多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员工工作失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导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员工同时与另一家企业工作,影响本企业工作任务完成,或经企业指出后仍不改正;员工通过欺骗、胁迫或利用他人困境,使企业违背真实意愿签订或修改合同;员工触犯刑法并受到刑事处罚。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述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依据劳动者应得薪资核算,涵盖计时薪资或计件薪资,以及各类奖金、津贴与补贴等现金收益。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则按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核算。若劳动者工作时长不足十二个月,则按实际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平均薪资。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殊条款 第二十八条 若派遣机构由用人单位或其关联方投资或合作创建,且向自身或关联方调配工作人员,该机构即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所禁止的劳务派遣类型。 第二十九条 接收单位须恪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职责,保障派遣员工的正当权益。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机构不能采用非全日制工作方式聘用派遣的员工。第三十一条 派遣机构或派遣员工依法结束、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的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条款实施。第三十二条 派遣机构若违法结束或终止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则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条款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若雇主不遵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职工名册的规定,劳动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纠正;若超过期限仍未改正,劳动管理部门将处以两千元到两万元之间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如果雇主按照劳动合同法本应每月支付员工双薪却未支付,或者本应支付赔偿金却未支付,劳动管理部门必须要求雇主补发。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若违背劳动合同法及本条例关于劳务派遣的条款,劳动监管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责令其纠正;若行为恶劣,则按每位派遣员工一千至五千元不等的标准实施处罚;倘若损害了派遣员工的权益,劳务派遣组织与用工单位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涉及违背劳动合同法及本条例情形的投诉或举报,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劳动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执行相应措施。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雇主就签订、执行、调整、结束劳动合同产生纠纷时,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AG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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