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行业里,承揽方承接项目之后,有时会把这个项目转手分派给其他人再次承揽。假如工人在这种非法转包的工程中遭遇意外,造成伤害的话,承担工伤赔偿义务的是哪个单位?
最近,相关消息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传出,涉及同类事件。法院指出,若用工方不遵守法律法规,把承包工作交给没有合法用工身份的个人,那么有资质的承包企业就必须承担原本应由用人单位依法负责的工伤赔偿义务。
【案情回顾】
A公司从一家工程管理企业承接了某项土建钢结构项目。接着A公司把土建钢结构项目里的劳务环节外包给B企业,B企业又将这项劳务转包给李某,李某随后聘请刘某到建筑工地执行外墙保温作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刘某某于相关建筑地点实施外墙隔热施工时失足致伤。紧接着,刘某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了工伤确认请求,主张A企业须对此承担相应后果。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刘姓人士对此表示异议,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主张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外,A企业曾经提起诉讼,主张确认与刘某之间没有雇佣关系,由审判机构审理后查明,A企业与刘某在2020年10月17日到2020年12月22日这段时间内,确实没有形成雇佣关系。
【庭审过程】
审理结束后,法院指出案件关键在于刘某遭遇的伤害是否算作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列明了职工可被认定为工伤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况,不过这些规定的运用,必须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工作关系为基础。
此案经过最终裁决,认定刘某与A公司之间并非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因此,刘某遭遇的事故损害,不符合先前规定中关于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适用情形。
关于刘某提出的A公司存在违法转包行为需承担工伤赔偿的观点,法庭经过审理,确认相关材料充分表明,A公司在负责某项目的土建钢结构施工期间,将作业任务转交给B公司,B公司随后雇佣李某组织劳动力进行工作。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意见第七条说明,拥有用工资格的承包方若违法,把承包项目转包给无用工资质的组织或个人,这些组织或个人在从事承包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那么有用工资格的承包方需承担本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的工伤赔偿义务。
此案中,B公司拥有合法的雇佣资质,因此刘某主张A公司存在违法转包行为并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看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审判结果】
最后,法庭裁定不予支持刘某的诉讼要求,并告知刘某可以申请B公司承担工伤赔偿。接着,刘某向劳动保障部门再次申请工伤认定,要求B公司负责工伤赔偿,劳动保障部门最终裁定认定为工伤。
B公司对结果持有异议,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刘某与B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B公司随即主动取消了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工程历经多次转包和分包环节时,确定工伤责任归属的核心,在于最后直接雇佣的人员单位或个人,是否拥有合法的雇佣资质。
本案里,A公司把承揽的土建钢结构工程里的劳务环节转包给B公司,B公司又把劳务环节转包给李某,李某随后招来刘某到工地上干活。
B公司拥有合法的用人资质,A公司并未发生“将承包工作转嫁给没有用人资格的团体或个人”这类违法行为,所以刘某的工伤问题无需归咎于A公司。
李某并非合法的劳动者,B公司违背相关法律条文,把承揽的工作转交给非正规的个体劳动者,刘某遭遇工伤的事故,责任理应由B公司负责。


Copyright C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长三角招聘网 皖ICP备2024052706号-6
地址: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电商园区 EMAIL:1210524564@qq.com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