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采用聘用方式的工作人员若与所在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应按照本法处理;若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特别规定,则依照那些规定来执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适用本法的规定。
(一)我国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基本情况
公共机构体现中国独有体制。此类机构旨在服务公共利益,或由政府部门创建,或借助国有资源成立,主要开展教学、科研、艺术、医疗等社会服务。国家运用编制制度来管理工作人员的安排与监督。依据国家财政支持力度,事业单位分为三类:完全由财政供养的、部分财政补贴的、以及完全自负盈亏的。我国事业单位数目庞大,种类繁多,人员构成复杂。全国事业单位数量达到126万个,涵盖教育、医疗、农业、文化、科研等多个行业,工作人员总数接近3035万人,其中长期职工2923万人,包括原有固定岗位人员以及合同期超过一年的合同工。在工作人员构成中,教育领域占比51.3%,医疗领域占比14.3%,农业领域占比9.5%,文化领域占比5.1%,科研领域占比2.4%。我国的事业机构长期以来,其人事管理方式与公司截然不同,却和国家行政单位颇为相似。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商业领域实施了劳动合同制,并且针对政府公务员的管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标准化,然而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体系,依旧在旧有框架内运作,改革步伐迟缓。为了促使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发生转变,必须迅速推动其人事制度的革新。2002年7月6日,国家政务机构转发了人事部相关文件,内容涉及在公共机构推行劳动合同制,规定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型为商业单位的以外,其他机构需逐步实施该制度。截至2006年岁末,已有超过1700万名公共机构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个数字约占该领域总人数的一半。

国家针对事业单位采用名额控制方式,依照核定人数分配财政资源。现今事业单位的名额大多由多年前的决定确定,固定额度已无法适应机构持续发展的需求。当编制已满时,各事业单位被迫大量聘用非编制内员工及各类工作人员,由此导致单位人员构成混乱,人事管理难以统一。事业单位的人员构成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合同制工作人员,涵盖已签订聘用协议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和未签订聘用协议的合同制工作人员;第二种是合同外工作人员,包含人事档案在单位内部管理的合同外工作人员和人事档案在单位外部管理的合同外工作人员,这些合同外工作人员通常按照企业管理模式运作,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协议;第三种是派遣制工作人员,指通过劳务公司派遣方式聘用的员工。
(二)事业单位人员如何适用本法
关于机关单位职员是否应归入本法规体系,是立法层面讨论较为激烈的议题。有观点主张将人事纠纷纳入该法规的监管范畴。长期以来,我国的人员管理制度主要依靠政策与行政文件共同构建,人事关系的调整缺乏完备的法律框架。1994年劳动法实施之际,企业间的劳动互动由劳动法规范,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则参照公务员的管理模式执行相关制度。公务员法规颁布之后,该法规并未将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纳入其管辖范畴。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处理人事关系的建立、调整、终止等相关纠纷时,所遵循的是1997年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仲裁处理办法》。随着人事体系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劳动关联与人事实务的区别正在逐渐缩小。聘用制实施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间的联系不再是旧式人事绑定,双方经协商和双向匹配确立劳动契约,工作人员不再享有终身保障,也不再有旧有干部身份,事业单位和公司一样,在劳动力交易场所中都是对等的雇主角色。划分劳动纠纷与人事纠纷的先前标准已显薄弱,劳动及人事争议处置的“二元分离”机制已无法契合市场化劳动关系运作。两者并置容易造成混淆。另有看法指出我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公司属于不同属性的法团。这三种机构存在本质差异,其用人机制也存在根本区别。政府部门推行职员聘用办法;公益机构属于非营利组织,由政府财政支持人员开支,负责执行公共事务,本质上应采用公务人员的管理规范;公司方面的人员配置多依赖市场机制,享有较大的用人决策权。此类纠纷的解决流程与劳动纠纷存在显著差异,不适合归入同一管理体系。
当前事业单位正经历改革阶段,其人事制度较为特殊,聘用合同的条款也相对复杂,因此将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纳入法律规范需谨慎处理。将非公务员管理类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归入适用范畴,既能解决现实中的法律空白问题,又能借助已成熟的争议处理体系,有助于节省国家公共资源。此外,鉴于这项法规属于程序性质,程序性法规主要作为实施实体性法规的手段,其制定首先需要依据将要执行的实体性法规。2007年6月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其中第九十六条明确指出:事业单位与采用聘用方式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具体规定,则应遵循那些规定;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则参照本法的相关条款执行。所以这项规定的改动幅度要和劳动合同法对等。据此,本条明确指出:公共机构采用聘用方式的工作人员和机构产生的劳动纠纷,要按照本法处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说明,就按那些说明来办。这样的安排,既处理了本法同当前公共机构人事制度的连贯性,也为公共机构人事制度的革新保留余地。


Copyright C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长三角招聘网 皖ICP备2024052706号-6
地址: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电商园区 EMAIL:1210524564@qq.com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