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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21类假期,含休息日等及相关规定,你了解多少?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0-12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本文汇总的21类假期如下:

1、休息日 2、休假节日 3、事假 4、病假

5、婚假 6、产假 7、产前假 8、护理假

9、孕期产前检查假 10、哺乳假 11、痛经假

12、丧假 13、带薪年休假 14、工伤假

15、探亲假 16、路程假 17、社会活动假

18、中国农民丰收节 19、公司经营性放假

20、甲类传染病假 21、独生子女护理假

01、休息日

一般情况下,周六和周日是每周的休息日,这俩天不计算工钱,一年总共有104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条款,若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且无法提供调休,则需支付不低于原工资两倍的报酬。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内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执行相同的工作时间安排,每周六和周日作为固定休息日。对于企业以及无法参照前述方式安排工作时间的单位,可以依据具体状况调整每周休息日的日期。

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87号)第一条,具备条件的企业须尽量推行员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方案。部分企业因业务性质和生产特点难以实施标准工时方案时,应将执行《规定》与执行《劳动法》相结合,确保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享有一天休息。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元旦放假一天,日期是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分别是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和初三;清明节放假一天,是农历清明这一天;劳动节放假一天,时间是5月1日;端午节放假一天,日期为农历端午当天;中秋节放假一天,日期是农历中秋当天;国庆节放假三天,具体日期是10月1日、2日和3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条款,在法定假日让员工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原工资三倍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期、节育手术假期、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产假、哺乳期内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期、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时段,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对待,并支付相应工资。

第二种情况涉及特定人群的假日安排:妇女节在三月八日,女性可休假半天;青年节于五月四日,年满十四岁的青年可放假半天;儿童节定于六月一日,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可休假一天;解放军建军节在八月一日,现役军人可休息半天。

国家关于全年节假日的规定指出,公共假期若落在周六或周日,需在邻近工作日增加休息日,确保放假天数不变。而特定人群享有的假期,若恰逢周末,则无需额外安排补休。此外,当这些特定假期并非周末时,若企业要求员工照常工作,则不必承担超出标准的报酬。

03、事假

事假的天数各个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确定不同的天数。

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条款,若劳动者出现以下状况,雇主有权不发放该时段的报酬:当员工请事假期间……

部分雇主不会在员工请事假时扣除其薪资。当此类雇主发放工资,并且员工事假累积达到二十天,那么该员工将无法获得当年的年休假资格,依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其中规定职工出现以下情形将不享有当年的年休假:……第二种情况是,职工请事假总天数超过二十天,并且单位没有依照规定扣减工资的……

04、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依照《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解答》(劳部发309号)第59条内容,员工生病或者非工作原因受伤期间,在规定好的治疗时段里,公司要依照相关规范发放其病假期间的薪资或医疗补助,这些薪资或补助可以比当地最低收入水平低,但必须不低于最低收入水平的百分之八十。

病假期间,根据病情或非工作原因受伤的治疗时长,具体天数可能是三个月,也可能是六个月,还可能是九个月,或者是十二个月,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延长至二十四个月。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职工因病或非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其医疗期限依据其总的从业时间和在本企业的工作时间来决定,期限介于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之间:从业时间十年以下的,若在本企业工作五年以内,则医疗期为三个月,若工作五年以上,则医疗期为六个月。达到十年工龄的,若在本单位服务未满五年,则休假六个月,若服务满五年至十年,则休假九个月,若服务满十年至十五年,则休假十二个月,若服务满十五年至二十年,则休假十八个月,若服务满二十年,则休假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限为三个月的,以六个月内累计的病假天数来核算,期限为六个月的,以十二个月内累计的病假天数来核算,期限为九个月的,以十五个月内累计的病假天数来核算,期限为十二个月的,以十八个月内累计的病假天数来核算,期限为十八个月的,以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的病假天数来核算,期限为二十四个月的,以三十个月内累计的病假天数来核算。

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文件(编号劳部发【1995】236号)有明确说明,第二部分涉及特殊病症的医疗期限问题,具体内容是针对某些患有特殊病症的员工,例如癌症、精神疾病、身体瘫痪等情况,如果在24个月内无法康复,经过企业与劳动管理部门的同意,可以适当增加治疗时间。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说明:劳动者因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并且处在法定的医疗期间,雇主需要依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要求,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国家相关准则,向劳动者发放病假期间的薪资或医疗补助。病假薪资和医疗补助的数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国家有其他具体规定,则按照国家规定执行。[id_1448846198]所以,按照协议规定或公司薪酬办法,病休期间的报酬不能少于基础工资的八成;如果按基础工资八成发放,公司还需承担员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障金和基础个人公积金。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中说明:职工本人成婚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向单位行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获得一到三天的假期处理相关事宜。批准的假期期间,职工的薪酬不会受到影响。但往返路途中的交通费用等,则需要职工自行承担。

《劳动法》第五十一项规定:员工在法律规定的休息日里,或者在处理婚姻、丧葬等个人事务的假期中,又或者在依照法律参与社会活动的时候,雇主必须依照规定发放薪酬。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凡是依法完成结婚登记的伴侣,除了国家规定的婚假天数外,还可以额外获得十天的假期。……上述两款所说的假期算作正常工作日,在规定的假期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同时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国家法定的休息日不包含在上述两款所说的假期之内。因此,江苏省的婚假总时长为13天,但其中不包含国家法定假日,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常发放;南京市的婚假总天数则达到了15天。

0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章明确指出:女性在分娩期间可享有98天假期,产前可休15天;若分娩过程较为复杂,则假期增加15天;若一次生育两个或以上婴儿,每多一个婴儿,假期再增加15天。女性若怀孕未满四个月而流产,可休15天假;若怀孕已满四个月流产,则可休42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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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说明:女性劳动者若符合生育政策要求,可以领取以下生育保险福利,相关开销由生育保险资金承担:首先,女性劳动者在分娩或自然流产时,能够依照国家和省里的相关准则领取生育假期,休假期间其原本的薪资不会受到影响,生育保险资金会以生育补助金的形式补偿给用人单位。因此,江苏省的产假总天数为128天,其中不包含国家法定的休息日,休假期间仍然可以领取原工资和各项福利。

07、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明确指出:已怀孕满七个月(包含七个月)的女性工作人员,通常不允许被分配执行夜间工作任务。在她们的工作时段里,必须提供一段六十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并且要相应减少她们的劳动指标。如果确实难以正常上班,女性本人可以提出申请,在单位批准后,能够领取六十天的产前假期。在休假期间,她们的薪酬标准不能低于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怀孕满七个月及以后的女性职员,想要休产前假期,必须获得工作场所的许可,这项要求并非法律强制执行的规定。

08、护理假(男方)

全国所有省级行政区,西藏除外,都在地方性人口与生育管理法规里明确了男性陪护时间或生育支持假期,福建叫做照料假期,青海叫做护理假期。其中甘肃和云南规定的最长时限是三十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明确说明: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凡是符合条例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性在原有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可以增加三十天假期,男性则享有十五天陪产假。……上述两款规定的假期算作正常出勤,在规定假期期间,工资照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包含在上述两款规定的假期之内。因此,陪产假(男性)的时长为十五天,且不包含公共假期,休假期间依然支付薪资和相关福利。

09、孕期产前检查假

法定节假日安排_劳动法规定丧假天数_假期种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说明:怀有身孕的女士,若在上班期间需要去做产检,那么这些时间应该算作工作时间之内。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明确指出:工作单位必须每天为正在哺乳期的女性员工提供一个小时用于喂奶;如果女性生育了多个孩子,每多一个婴儿,每天的哺乳时间就要相应增加一个小时。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工作时段要安排两次喂奶机会,包括人工喂养,每次持续半小时。如果生育了多个孩子,每多一个婴儿,喂奶时间就会相应增加半小时。两次喂奶时间可以集中使用。喂奶时长以及去公司上下班的路上时间,都算作工作时间,相应的任务量要减去。孩子满一岁,如果医生判定是体弱的,哺乳期可以延长,不过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根据第十二条,女性员工在哺乳期间如果上班不方便,自己提出申请,公司同意后,可以休六个月的哺乳假期,工资不能低于原来的百分之八十。

11、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五个机构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明确提到,如果女性职工有严重痛经或月经量大的情况,经过医疗或妇幼保健单位确诊,她们在来月经的时候可以享受一到两天的休息时间,这个规定得到了很多省份的认可,比如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地方,都在自己的法规里清楚说明了女性员工的这项权利。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明确指出:女性在生理期期间,如果出现经量过多或者由于痛经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需要凭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获得一天公休假。2018年1月17日,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六届第四次全体会议暨扩大会议顺利召开。据消息,广受关注的新版《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计划于2018年发布,里面清楚说明,女性员工如果因为痛经无法正常上班,可以休假一两天。此外,文件还规定,有能力的公司,每个月需要提供一些卫生用品,或者给相应的费用。

12、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中说明:个人结婚或者直系亲属去世,可以申请休假,由单位负责人决定,通常能获得一到三天的假期,具体天数视情况而定。批准的休假期间,员工薪酬不变。但旅途中的交通费用等,需要员工自己承担。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丧假通常为三天,不包括公共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常发放。

13、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款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的劳动者,若持续工作满一年,则有权获得带薪的休假时间,这个假期被称为年休假。这些单位有责任确保劳动者能够享受这个假期。劳动者在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应与正常工作期间保持一致。第三条规定:工作满一年未满十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五天;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十天;工作满二十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十五天。国家法定的假日和休息日,不计算在内。第四条规定:员工出现以下情况,当年不能休假:一是依法休完寒暑假,假期比年休假长的;二是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而且公司不扣工资的;三是工作1到10年的员工,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四是工作10到20年的员工,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的;五是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累计病假超过4个月的。第五条要求:组织依据生产、业务实际状况,并顾及员工个人意向,合理规划员工年度休假时间。年度休假能够一次性布置,也能分次布置,通常不延续至下一年度。若组织因生产、业务特性确实需要延续至下一年度布置员工年度休假,则可以延续一个年度布置。若组织确实因业务需求无法安排员工休假,经员工本人许可,能够不安排员工休假。企业需对员工未使用的年度休假时长,依据其每日薪资水平的300倍,发放相应的年休假薪酬。

要留意的是,员工个人的总工龄应当涵盖现在工作场所的工龄,并且不限于这个范围。

14、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发生意外或者患上职业相关疾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在规定的医疗假期内,原先的薪资和福利保持不变,由工作单位每月发放。这个假期通常不会超过一年。如果伤势比较重或者情况比较特殊,经过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审核,可以适当延长,不过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一年。职工经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原有工资福利停止发放,需依照相关条款领取相应补偿。若停工疗养期限届满仍需治疗,可继续获得医疗支持。对于无法独立生活的伤者,在疗养期间产生的护理费用,由工作单位承担。

15、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获一次假期,持续30日;单身员工探望父母,通常每年获假一次,持续20日;若因工作原因,当年单位无法安排休假,或员工选择每两年探亲一次,则可每两年获假一次,持续45日;已结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获假一次,持续20日。还有,要视情况提供出行假期,这些假期涵盖周末休息日和规定节日。所有享受休假待遇的员工(比如教育机构的教职人员),需在休假时段中进行家访;倘若休假时间不长,可以由其所属机构酌情调整,补齐探亲假的天数。

16、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当中明确指出:批准的婚假和丧假期间,职工的薪资保持不变。但在旅途之中产生的交通费用等,需要全部由职工自行承担。

探亲假的福利依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明确,若探望配偶或未婚者探望父母,其旅费由工作单位承担,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旅费,若未超出本人月薪30%,需个人承担,超出此额度部分,则由单位负责报销。

17、社会活动假

依据《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条款,基层工会中非专职的委员若参与会议或执行工会相关事务,若每月所占用的工作日数不超过三天,则其工资应予保持,同时其享有的其他各项福利待遇也不受任何影响。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条款,如果员工因合法参与以下活动而耽误工作时间,雇主需要当作员工正常工作来对待并支付相应报酬:首先是行使投票权或者成为候选人资格,其次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依照法规执行职务;再次是当选代表参与政府部门、政党以及工会、青年团体、妇女联合会等机构召集的会议;还有担任人民法院的陪审委员;出席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基层工会里非专职的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时参与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参与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务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最后是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类型。

18、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党中央获得批准,国务院也予以核准,决定从2018年开始,把每年的秋分日定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中国农民丰收节”是在公历2018年9月23日举行的,第二届则是在2019年9月23日举办的。

19、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明确条款:若企业因非员工个人因素导致工作暂停、生产中断或业务停顿,在员工一个薪资发放周期之内,应按员工正常工作情形支付相应报酬。周期超出一个后,可依据员工付出的劳动,依照双方重新商定的标准发放报酬;若单位未安排员工工作,需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八成支付员工生活补助。国家若有其他相关条款,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有明确要求:企业若依据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以当地最低工资的八成发放病假薪酬、医疗补助及生活支持,则必须同步承担个人应缴的社保和公积金费用。

20、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一种名为SARS的传染病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官方数据表明其造成919人不幸离世。亚洲各国的疫情状况最为突出,中国、新加坡和越南等地受到的冲击最为显著。这场由“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灾难,给人们留下了难以忘怀的深刻印象……

江苏省针对甲类传染病病假的安排确属特殊情形,外地并无类似做法。具体而言,《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凡是依照法规被确认为甲类传染病患者,或是实施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疑似病例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若在隔离观察后确认并非病人或疑似病例者,其在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视同员工正常工作状态予以发放。这种病假的时长无法预先确定,需要根据医疗检查的情况来决定,例如非典,公司方面应该按照员工正常上班来发放工资。

21、独生子女护理假

部分省市区的地方性法规中,有类似条款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在生病住院期间,其工作单位需协助子女进行看护工作,同时每年提供五到二十天的陪护假期。

根据现有资料,至少已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这十六个地区,制定了关于“独生子女护理假”的详细办法。

各个地方的护理期限大多为十五天上下,河南省明确独生子女每年总时长需达二十天,黑龙江省也规定独生子女每年总时长为二十天。

为了进一步维护老年群体的合法权利,四川省、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省等地区也设定了政策,允许非唯一子女享有带薪照料时间,这个时间长度虽然比独生子女的稍短,不过依然能够提供七到十天的休息期。

各省市均设定了子女申请带薪照护须达成“长者病患住院期间”的要求。部分地区标准更为严苛,比如四川省要求需满足“病患住院期间无法自主行动”的情形。重庆市则进一步明确了“长者住院接受治疗且需二级护理以上”的限定条件。

福建省率先在法规中规定带薪护理制度,该政策从2017年3月1日开始执行,至今已经运行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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