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文提及的法定假日,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员工有权获得若干种带薪休假,诸如每年一次的休假、探望亲属的假期、生病或非工作原因受伤后的疗养时间、女性员工的生育假期等。要申请年度休假,前提条件是必须持续工作满一年,之后可根据工龄长短来确定具体的休假时长。探亲假期主要提供给那些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所有公营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并不是所有工作人士都能享受这一福利。至于病假,需要依据个人总的工龄和当前所在单位的工作时间来决定能够领取的假期长度,同时必须完成必要的申请流程。关于生育假期,国家层面的基础要求如下:自然分娩的休98天,剖腹产则额外加30天;若生育两个以上孩子,每多一个增加15天;若怀孕不足四个月流产,休15天;若怀孕已满四个月流产,休42天。各地还制定了一些补充政策,延长了产假时间,部分地区还明确了男性员工的陪护假期和照顾假期,需要留意查询本地的具体政策。关于休假安排,先大致说明这些情况,并附上相关法规条文,各类休假的具体细节,我接下来会分项目逐一讲解。
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以领取带薪假期。具体实施细节,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为了保障员工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同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依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项 各类组织机构及其下属的机构,包括公司、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私营企业以及雇佣员工的个体经营者等,其员工若持续工作满一年,则有权获得带薪的年度休假,这种休假被称为年休假。这些组织有责任确保员工能够享受年休假。员工在休假期间应获得等同于正常工作时期的薪酬待遇。
第三条 工作时间累计达到一整年但未满十年的人员,每年可享有五天休假时间;工作时间累计满十年但未达二十年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有十天休假时间;工作时间累计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享有十五天休假时间。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累积达到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职员,若病假总时长超出两个月;
工作十年到二十年之间的职员,若病假总时长达到三个月或更长。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三条 员工若持续任职达一年以上,则可获得带薪假期,该假期称为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时长依据员工累积的工龄来决定。员工在相同或不同的工作单位任职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的条例被视为工作期间,都应算作累积的工龄。
第五条 员工刚到新雇主那里工作,并且满足该办法第三条所述条件时,第一年年假天数要按在本公司剩余的日历天数来计算,计算结果如果不到一个整天,那么不享有这部分年假。
按照前述条款所述的计算方式是:(当年剩余的日历日数除以三百六十五天)乘以该员工全年应有的休假日数。
第六条 员工依法享有的探亲假期、结婚丧葬假期、生育假期等国家设定的假期,还有因工伤停止工作留在家中休息的时间,这些都不算进年休假里面去。
第七条 如果员工休的寒假暑假天数超过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那么当年就不再安排年休假了。不过,如果确实因为工作原因,员工休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就必须补上那些差额的年休假时间。
第八条 员工当年已经利用了带薪休假,在同一个年份内,假如他们再次遭遇法规第四条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五项所述的情况,那么他们将在下一年度失去带薪休假的资格。
国家对于职员探望亲属的福利措施说明(国家行政总部发文〔一九八一年〕三十六号文件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发布)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所有公有的公司或机构任职,只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如果是正式员工,并且与另一半没有同住,同时无法在休息日相见,便能够获得探望另一半的福利;如果是与双亲分离,同样无法在休息日团聚,也可以获得探望父母的相应待遇。可是,如果工作人员和父亲或者母亲其中一位能在休息日相见的话,就没办法获得本政策中探望父母的福利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探望配偶的员工,每年可以领到一次假期,时长三十天,仅限一方。
(二)单身职员探望家亲,通常每年获准休假一回,休假期为二十天,倘若因职务须要,该机构当年不批准休假,或职员乐意每两年探亲一回,则可每两年休假一次,休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为职工及其配偶、父亲、母亲提供相聚的时段,同时,依据实际状况,还会附加一段路程假期,此假期涵盖公休日以及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所有享受休假待遇的员工,比如教育机构的教职人员,需在休假时段进行家访;倘若休假时间不长,可以由其所属机构酌情调整,使探亲假期达到应有的天数。
国家劳动总局针对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问题提出看法,编号为(81)劳总险字12号,发布于1981年3月26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里提到的父母,指的是那些从小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赡养的家庭成员,但不包含妻子的父母和丈夫的父母。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进修、观摩、实践阶段不可以获得《探亲规定》所提供的福利。
三、《探亲规定》中提及的"无法在公休日与家人相聚"是指无法借助公休日回家过夜并稍作白日休憩。
四、满足探望配偶标准的员工,若因工作原因当年无法探望配偶,其配偶可前往员工工作地点进行探亲,员工所在单位需依照规定报销其往返旅费,员工本人则当年不再享有探亲福利。
女性工作人员前往丈夫工作地点分娩,在休完产假期间,若已满五十六天(难产、双胞胎为七十天)的假期,并且与丈夫相聚时间超过三十天,则当年将不再获得探亲假期。
职工的父母与配偶同住一处,职工探望配偶期间,亦可探望父母,因此,职工便不再具备探望父母的资格。
有探望双亲机会的已婚工作人员,每四年享有一次假期,在这四年期间,任何一年只要获得单位负责人的许可,就能够进行家访。
职工的配偶若在军队担任干部职务,其探亲期间的福利待遇,应依照1964年7月27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七条 女性在生育时可以享有总共98天的假期,其中在分娩前可以休息15天,如果是难产情况,假期会额外增加15天,而如果一次生育多个婴儿,每多一个孩子,假期也会相应增加15天。
女性在怀孕期间若不足四个月就发生流产,可以领取十五天假期;若怀孕已满四个月再流产,则可以领取四十二天假期。
劳动部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疑问的答复,发布于1989年1月20日,文号为劳安字〔1989〕1号
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十五天的规定?

回答如下:女性职员享有九十天的生育假期,这包括产前和产后两个阶段。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假七十五天。产前假指的是在预产期之前十五天开始休假。通常情况下,产前假期不能推迟到产后使用,但如果孕妇提前分娩,未休完的天数可以和产后假期合并计算;如果孕妇分娩时间晚于预产期,超出部分按照病假标准处理。
休养假期可不可以提早申请,或者延迟办理,教师休养假期若恰逢冬季与夏季假期,是否能够延长冬季与夏季假期期限
国家要求女性生育后有九十天的休假,目的是让她们能够身体得到休整。这个假期的时间不能随意变动,要么提前,要么延后都不行。如果教师正好在寒暑假期间生孩子,她们是否能够继续休假,需要由负责管理的部门来决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女性生育期间享有产假待遇:若自然生产,假期为98天;若剖腹生产,则假期在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若一次生育两个或以上婴儿,每多生育一个,假期相应增加15天;若怀孕未满四个月发生流产,假期为15天;若怀孕已满四个月发生流产,假期为42天。
二,接受取环手术的,休息一天,接受放环手术的,休息两天,接受结扎输卵管手术的,休息二十一天,接受结扎输精管手术的,休息七天,接受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休息十四天,如果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假期天数合并计算。
在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休假时段,诸如依照人口政策法规所获奖励性延长生育假期或育儿假期,用人单位须按标准支付薪酬,劳动者则无法领取生育补助。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和法规关于生育孩子要求的夫妻,女性可以领取八十天额外的休假,男性可以领取十五天协助生产的假期。在规定的假期期间,工资照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也不会影响全勤的评定。
第三十一条 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期间,可以享有国家所设定的休假时间,若同时进行两种节育手术,则将假期时间合并计算,在规定的休假周期内,职工的工资照常发放,并且不影响其应有的福利以及全勤评奖资格。
广州市人口相关服务及管理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155号文件)
职工依照相关要求去婚姻生育学校进修,或者主动选择做节育手术,又或者参与优生健康检测的,其工作单位需要提供相应的休息时间,在休假期间依然支付正常薪水,并且不会波及到员工的福利政策,也不会影响到全勤的考核评定。
个人主动选择实施节育措施时,从手术完成之日开始,持手术相关文件,依照以下条款获得节育假期:
安放子宫内避孕装置的,需要静养三天,手术后的七天里,不可以进行繁重的体力活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输精管结扎手术完成后需要静养十日,输卵管结扎手术则需休养三十日,而进行输精或输卵管复通手术之后,则应休养十四日。
(四)接受皮下埋植术和皮埋剂取出术的,休息3天。
怀孕未满两个月结束分娩的,参照诊疗单位的建议,可休十五天假期;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之间结束分娩的,参照诊疗单位的建议,可休三十天假期;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之间结束分娩的,可休四十二天假期;怀孕满七个月结束分娩的,可休七十五天假期。
对于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措施的情况,总假期时长会合并计算。如果碰上特殊状况需要延长休息时间,则依据手术执行单位提供的文件来决定。
进行其他类型的避孕手术操作,依据国家层面、省级以及市级的相关政策,可以获得相应的休假时间。
职工的配偶若怀孕未满四个月需要做终止妊娠手术的,职工可以休一天陪护假期;如果配偶做了结扎手术的,职工可以休三天陪护假期;若配偶怀孕已满四个月再做终止妊娠手术的,职工可以休五天陪护假期。
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当父母达到六十岁高龄,若生病住院接受医治,他们的孩子能够领取照料假期,一年之中总共不可超过十五天。
休假期间,员工原单位需保证其薪酬照常发放,同时,其福利状况和全勤考核不受影响。
关于公司员工生病或者非工作原因受伤时的治疗期限要求(由劳动部发布于1994年编号479的文件)
第三条 职工因病或非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时,其医疗期限依据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当前单位服务时间确定,具体时长介于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之间。
工作时长未满十年的人,若在本机构任职未达五年,则休假时长为三个月;若任职满五年,则休假时长为六个月。
达到十年工龄的,若在本公司服务未满五年,则带薪休假六个月;若服务满五年至十年,则带薪休假九个月;若服务满十年至十五年,则带薪休假十二个月;若服务满十五年至二十年,则带薪休假十八个月;若服务满二十年,则带薪休假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限三个月的,将六个月的病假天数累计起来算;医疗期限六个月的,将十二个月的病假天数累计起来算;医疗期限九个月的,将十五个月的病假天数累计起来算;医疗期限十二个月的,将十八个月的病假天数累计起来算;医疗期限十八个月的,将二十四个月的病假天数累计起来算;医疗期限二十四个月的,将三十个月的病假天数累计起来算。
转发实施《公司员工生病或非工伤医疗期限办法》的文告(人事部发【1995】236号)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当前现实状况下,部分罹患癌症、精神疾病、瘫痪等特殊病症的员工,若两年内无法康复,经企业与劳动管理部门许可,能够适当延长疗养期限。
各省市自治区在执行医疗期限条例时,能够依据本地方状况,尽快拟定详细办法,并且立刻将文件呈报上级机关存档。
就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事项的说明(劳部发〔1995〕309号)
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及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相关内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后,可以依据其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所在企业的工作年限长短,获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时间。部分罹患癌症、精神障碍、肢体活动受限等特殊病症的员工,若两年内未康复,经用人单位与地方就业管理机构核准,能够适当延长疗养期限。
劳动部办公厅就合同工试用期间生病就医事宜的回复文件,编号劳办险字3号
宁波市劳动局:
你局1989年3月17日发来的信件已经收到。对于合同工在试用阶段生病或者非工作原因受伤,是否能够获得医疗假期的问题,依据《国营公司实施劳动合同制临时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的内容,我们持有这样的看法:试用期间的合同工生病或非因工受伤,是可以获得医疗照顾的,医疗的时间长度是三个月。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七月八日
依据《企业职工生病或者非工伤时医疗期限的法则》发布的通告(劳部发〔1995〕236号)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计算医疗期限需从首次休病日开始,持续累积。例如,有权享有三个月医疗假的员工,若于1995年3月5日首次休病,其医疗期限须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认,期间累计病假满三个月即算期满。其他情况以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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