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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企业执行工时制度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行为的意见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0-17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规范企业工时制度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行为的意见

关于规范企业执行工时制度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行为的意见

常劳社法39号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州市总工会

常劳社法39号

关于规范企业执行工时制度和

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行为的意见

各地区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经贸部门(经发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市属相关单位:

为了确保公司正确实施工时管理制度和加班工资发放标准,保障公司及员工双方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现就公司如何执行工时制度与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给出以下指导原则:

一、切实规范企业执行工时制度行为

公司规定员工每天工作八个小时,每周工作四十个小时,采用标准的工时安排。工作时间涵盖劳动者实际操作时段,也包含事前准备阶段,以及事后清理和交接环节,同时涉及工间短暂休憩,满足生理需求时段(例如饮水或如厕),女性员工哺乳时段,还有依照法规或上级指示暂时离开岗位参与其他事务的时刻(比如行使选举权利或被选为法庭证人,以及外出差旅期间)。

该单位由于业务范畴及制造特性,无法推行规范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确保员工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八个钟头,每七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个小时,并且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时间。另外,依据部分公司的制造状况,可以推行弹性工作制和周期性工时计算制度,这些公司须遵循原劳动部《关于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和周期性工时计算制度的核准规程》(劳部发503号)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强化和规范公司实施弹性工作制和周期性工时计算制度核准工作的通报》(常劳社就171号)办理核准手续。

采用“四班三运转”模式的公司,每年休息日需在执行“四、三制”工时安排的根基上再添补12.75天,具体算法是:(全年天数乘以六除以八减去十)减去(全年天数乘以五除以七减去十)等于十二点七五天

企业能够依据法律规定的相关条款,在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工时休假制度的具体执行方式,有关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涵盖以下要素:公司所采用的工时体系、加班工作的处理方法、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长、劳动效率的衡量标准、每日休息时间的安排、每周休息日的设定、年度休假的管理办法;不适用标准工时制职工的休息休假安排;以及各类其他假期。务必健全工作时间考勤规范,准确记载员工工作时长,涵盖平日及假日加班情形,详实记录休假状况,并将相关资料妥善保存,确保存档时间达两年以上以供核查。

企业若需为生产运营目的让员工增加工作时间,包括平日补时、周末及法定假日工作,就必须先和工会及员工共同商议,才能依照规定实施。企业同工会和员工商议的过程,应当有书面文件记录,并且要妥善保存这份记录。

公司聘用高中以上职业学校满十六周岁全日制学生实习的,需即刻同学生就读院校缔结实践合同,该合同条款须载明实践期限与工作轮班安排。学校与企业组织学生进行实践学习,通常不会持续整个学期,每周的工作时数有限制,每天的工作时间也不长,并且每周会安排两天休息时间;不允许让学生参与夜间工作、超出规定时间的加班,或者进行超出标准的工作时长,如果确实因为工作情况需要临时增加工作量,必须先得到学生本人的许可,并且要将这个情况告知学生所在的学校以及其监护人。

单位聘用大学里的学生做兼职的,需要制定包含工作时长和具体班次等事项的兼职合同。单位布置学生兼职的时间,每一天最多不能超过四小时,而且不能跟学习时间相碰。

二、切实规范企业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行为

公司若让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长加班,或安排他们在休息日工作且无法调休,需支付不低于合同约定的本人小时或日工资150%的报酬;若安排员工在法定假日工作,除支付当日工资外,还需额外给予不低于合同约定的本人小时或日工资300%的补偿。

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许可采用综合计算工时方法的,其综合计算时长超出法律规定正常工作量的部分,当作加班处理,并且需要以150%的比率支付给工作人员加班的报酬。

劳动者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长进行加班的,其加班的薪资计算基准不应低于以下方法得出的数值,

采用岗位技能工资体系的,劳动者个人每月的岗位薪酬和技能报酬的总和就是其最终所得。

(2)实行企业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技能工资;

(3)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根据计件单价作为计算基数;

(4)实行其他工资制的,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标准工资。

采用按月计算薪资的单位,其月份收入、每日收入与每小时收入标准相互转换的等式如下:

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0.92天

小时薪酬基准等于月度薪酬基准除以一百六十七点四,也等于日度薪酬基准除以八

在“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等特定公民放假的节日里,休假的工作人员,公司需发放其工资,对于参与社会或单位举办的活动或正常上班的工作人员,公司也需发放工资,但无需支付加班费,若该节日正好是休息日,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则必须依照规定支付休息日的加班薪酬。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公司,制定计件工资标准时需要工会和职工代表共同参与,企业要依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以及计件单价来计算劳动报酬,但这个报酬不能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之后,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那么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员工加班的劳动报酬。

企业若让员工在法定假日上班,或在工作日增加工时,需付给员工加班报酬;若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应在六个月内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若无法调休,则需支付加班报酬。

加班费需依据员工薪资状况,参照前述标准,于加班行为次月发放。发放时须书面载明加班时长、计算基准、计算比率、发放金额、领取人姓名及签章,并存档两年供查验。

三、切实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

规范公司遵守工时制度及加班报酬发放,需加强劳动法规教育,公司管理者应提升依法管理员工的自觉,员工须增强自身依法维权本领。

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规定,对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行审批管理,同时切实做好对企业申报过程的协助和指导。所有申请单位,若未建立考勤制度,或考勤制度存在缺陷,例如未能妥善保存考勤记录,或考勤记录不够清晰,都应责令其先完善相关操作,再行提交申请。公司申请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以及在这种制度下具体如何安排工作时间,必须与工会组织及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需强化对已获批准企业的监管力度,周期性核查这些企业对工时规定的遵守情况。对于已获批企业以推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增加员工工作时间的做法,必须依法进行惩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需要认真履行其责任,严肃执行法规,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依照相关制度,一经发现就立即进行查处,并且将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公开,以起到警示作用。

要成立一种记录机制,针对审批流程采用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汇总计算工时的安排方式,从2004年第一季度开始,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需将相关资料递交给市劳动局(参考附件内容)。

基层工会组织需要设立日常监督机制,持续关注单位遵守国家工时规定的休假执行情况。一旦察觉违规行为,可以借助协商途径向单位管理层表达改进要求,或者提交相关提案,由职工大会进行表决,以此推动单位落实规定;若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必须立刻向上级工会及当地政府部门汇报。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组织,需要增强同政府相关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团体的沟通协作,将工时制度执行状况,作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中的关键议题来推进,并抓好落实。

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商业团体等企业相关组织需强化对企业负责人的劳动法规知识普及,同时做好宣传、指导及教育等相关工作。企业负责人应提升自我约束能力,妥善平衡企业经济效益与劳动者正当权利的保护,将合法用工作为提升企业信誉水平的关键环节。

附件: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情况统计表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州市总工会

二OO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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