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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职场“她”权益该如何守护?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
「八问八答」来了
01
妇女节放假吗?如果单位没放假,要给女职工加班工资吗?
女性节并非国家法定的休息日,不过它是依据法律和法规确立的特定休假时段,企业需让女性员工休息半天,倘若恰逢周末,则无需安排调休。
特定公共假期里,部分民众休假期间,若参与社会或机构举办的庆祝活动,或正常上班,雇主需发放薪金,但无需支付超时工作报酬。所以,当三八节落在工作日,无论女性员工是否出勤,均按标准工资计算,企业无需追加加班费;若当天为休息日,对值班的女性员工,应给予其休息日加班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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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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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成立日是8月1日,这一天现役军人可以休息半天。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
全体人民休息的日子,假如碰巧是周六或周日,需要在工作日里增加休息时间。某些人群休息的日子,若是遇到周六或周日,则无需额外安排休息。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18号)》
特定节日里,部分公民放假,若职工参与单位或社会举办的庆祝活动,或正常上班,单位需发放薪资,但不计加班费。若该节日恰逢周六或周日,单位若安排职工加班,则须依法支付休息日加班的报酬。
02
女职工享有怎样的休假制度?
女性在怀孕、生产及哺乳阶段,属于特殊生理阶段,这三个时期统称为“三期”。怀孕和哺乳,从生理角度而言,分别指代“十月怀胎”以及“孩子出生后第一年需要用母乳喂养”的这段时间。而生产阶段,则可以理解为与“产假”相关的政策性界定。
我国针对特定阶段女性劳动者制定了配套的生育假期安排,确保她们依法享有休整时间。“三期”女性劳动者可享有的假期安排,各地存在不同做法。以生育假期为例,女性劳动者生育时可享有98天假期,在此基础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生育一孩可增加60天假期,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可增加90天假期,总计188天。并且,孩子满三岁之前,男方和女方每年都有机会休十天带薪的照顾孩子时间,这算是法定的福利,可以共享。另外,如果妈妈在分娩过程中遇到了特殊情况,比如自然分娩比较艰难,或者选择了剖腹手术,又或者一次生下两个以上的宝宝,那么她还能额外获得一段时间的休息,产假可以延长。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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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性在生育时可以领取98天的假期,产前可以休15天,如果是难产情况,假期要增加15天,多生一个孩子,假期就再加15天。如果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可以休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可以休42天。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女方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一孩可额外增加六十天假期,二孩和三孩可额外增加九十天假期,这些增加的假期从生育当天开始计算天数;休假期不会影响职务晋升、薪资调整或工龄计算;雇主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额外的福利措施。
(二)男性员工享有十日照顾假期,休假期间,其薪酬、额外报酬及各项福利由雇主按正常标准发放。
(三)孩子满三岁前,男方和女方每年都能休十天带薪照看孩子的时间,休假期间,公司会照常发放薪资、各种奖金以及所有其他福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女性生产期间享有98天假期,产前可休15天,若是难产则额外增加15天假期,多生一个孩子再添15天假期。满足法律条例生育要求的,还能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请延长假期。
女性在怀孕期间如果不足四个月就选择终止,可以领取十五天的假期;如果怀孕时间在四个月到七个月之间,那么可以领取四十二天的假期;若怀孕已经满七个月,则可以领取九十八天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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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哺乳未满一岁婴儿的女员工,公司必须提供以下保障措施:每天工作时间里,要安排至少一个小时的喂奶时段;如果生育了多个孩子,每多一个婴儿,喂奶时间就要相应增加一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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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四)不能让其承担国家明确禁止哺乳期间从事的工作。给予哺乳的时段,以及在本机构范围内往返哺乳地点所耗费的时间,都应算作工作时间。
03
招聘广告写着“男性优先”,合法吗?
不合规矩。男女均等是我国的核心政策,女性和男性一样拥有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招聘信息上标明“男性更佳”“不录用女性”是明显的就业性别差别对待,损害了女性的平等工作权利,触犯了法规。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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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三条
女性拥有和男性同等的职业机会。招聘员工时,除非国家明确指出某些工种或岗位不适合女性,否则不能因为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女性,也不得抬高对女性的招聘门槛。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雇主在选拔录用阶段,除非国家有特别说明,不可以有以下举动: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了个人的基础资料,还要去打探或者了解女性工作申请者的家庭背景和生育状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把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情形当作录(聘)用的标准;
以性别身份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将录用条件针对女性设置得更为严苛的行为。
04
劳动合同约定一定期限内
女职工不能结婚生子,有效吗?
这项协议没有约束力,婚姻自主和生育选择权是每个人的根本权利,工作合同里禁止女性职工结婚生子的条款违背了法律要求,这些内容完全不合法。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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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利用欺骗、强迫的方法,或者趁对方处于困境,导致对方在并非自愿的情形下签订或修改工作协议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招聘女性员工时,企业必须依照法规签订工作合同或服务契约,合同契约需包含针对女性员工的特殊保障条款,且不能设定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的条款。
05
遇到职场性骚扰,怎么办?
女性在遭受性侵犯的情况下,应当立刻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权益。女性维护正当权利,有三种方法,包括向相关机构和国家部门反映情况,向公安部门提出报案,或是向司法机构申请民事诉讼。企业单位需要实施合理的防范措施,受理相关申诉,展开调查处理,以此杜绝利用职务之便、上下级关系等施行性侵犯行为,保证工作环境安全、健康且令人舒适。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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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不得强迫女性违背其真实意愿,不得通过语言表达、书面材料、视觉呈现、身体接触等途径对其施加性侵犯行为。遭遇侵害的女性有权向相关组织及政府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组织及政府部门需迅速介入,并以书面形式通报处置情况。女性受害者可选择向公安部门进行报案,或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依据法律要求施害者承担相应民事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健全调查应对机制,迅速解决争议,同时维护相关方的私密性及个人资料安全。
(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给予其必要帮助,在需要时给予心理支持。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06
可以对“三期”女职工随意调岗降薪吗?
工作调动和薪资调整涉及劳动合同的修改,必须经过双方共同商议。通常情况下,公司调整处于特殊时期的女员工的岗位,必须获得该员工本人的许可,同时不能减少其薪资,也不可以因此辞退、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协议。若是女性职员已怀孕,且所从事的工作存在导致胎儿发育异常或诱发分娩并发症的风险,例如在高空环境作业、长时间暴露于极端温度下、需要频繁进行屈身弯腰等动作,则企业有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在员工提出申请时,或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将工作调换至更为安全的岗位,或适当减少工作负担。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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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雇主和雇员达成一致意见,能够调整工作协议中规定的条款。修改工作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完成。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公司不能因为员工结婚、怀胎、休产假、喂奶等情况,减少她们的薪资和各项福利,不许她们升职加薪,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岗位,无故让她们离职,单方面终止工作(聘用)关系或者服务约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公司不能因为女性员工怀孕、生产、喂奶而减少她们的薪水,不能把她们解雇,也不能终止与她们的劳动关系或工作聘用协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性在怀孕期间如果无法胜任原有工作,雇主需要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选择降低工作强度或者调配其他适合的工作岗位。对于已经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性员工,雇主不可以增加工作时间,也不可以安排夜间班次,并且必须在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休息时段。怀孕期间的女性在上班时间进行产检,所花费的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之内。
07
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障涵盖生育补助和生育医疗支持。已参保人员可领取生育补助,该补助依据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均收入,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发放;未参保人员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女性职工产假前薪资标准承担生育支持。女性在生育或流产时产生的医疗开销,依照生育保障制度所列的条款和额度,若已加入生育保障,则由生育保障金承担;若未加入生育保障,则由雇主承担。生育期间,妇女的医疗费用补助由城镇职工基础医疗保障金承担。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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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性在怀孕期间进行的健康检查、分娩过程或者意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治疗开销,依照生育保障制度的明确条款和额度进行报销。已经加入生育保障的人员,其相关医疗账单由生育保障的资金库承担;尚未加入生育保障的人员,其相关医疗账单由工作单位承担。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女性职员若投保了生育险,可依据本制度规定的产假时长(含额外延长假期)领取相应假期内的生育补助。该补助金额以雇主上一年度职员月均薪资为基准,由生育保险金承担发放。女性职员若未投保生育险,其产假期间的薪资应由雇主参照产假前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08
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特殊保障
是违反平等就业权的“特权保护”吗?
不是这样。所谓“机会均等”,是建立在两性平等基础上,女性不会因为性别遭受差别对待或任何不公正待遇。而所谓“特别关照”,是考虑到女性身体差异,不能完全按照男性标准实施劳动保障,特别是在特定阶段需要额外的关怀和帮助。这两种权利的维护紧密相连且缺一不可,没有适当的特别关照,就无法实现真正的两性平等。我们追求的,不是形式上完全相同的所谓“均等对待”,而是通过多重保障实现的真正“实质均等”。
最后
愿每一位“她”
在工作中都感受到公平与尊重
充分发挥女性力量
书写“热辣滚烫”人生
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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