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不只是医学领域的一种病症,还关联到职业层面的劳动权益问题。职业病鉴定需要明确是否患上职业病,同时牵涉到职业病是否被认可的问题
提升职业疾病鉴定单位水平,确保所有地区级和县级的职业健康评估单位都能提供服务。另外,对《职业疾病鉴定与判定管理措施》进行更新,以便更好地规范职业疾病的鉴定流程
法制日报五月二十四日发布消息,近期,华生电机公司发生五名员工患上职业性白血病的情况,同时还有其他员工因白血病去世,但是公司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去世员工廖国顺的职业病认定流程无法有效开展,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对职业性疾病的广泛关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最近下发了裁决书,表明廖国顺和唯易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之间存有劳动关系期间,唯易电机公司的相关责任与权益由被告华生电机公司负责承担
5月18日,廖国顺的兄长廖国清把这份判决书递给了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这是廖国顺工伤鉴定程序的进一步进展,在为廖国顺申请工伤认定期间,最难解决的部分是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值得留意的是,依据《法制日报》记者的调研,职业病确诊过程中,因为工作关系难以确认、雇主不协作等原因,众多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面临维权困难局面。
无法认定劳动关系
导致职业病难鉴定
廖国清表示,廖国顺离世后,其家人和华生电机公司未能达成一致,去年八月,家属将鉴定申请及材料递交至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然而,由于雇主方面未确认与廖国顺的劳动关系,以及其从事的具体工种、岗位和在职时长,导致职业病鉴定工作无法开展。
迫不得已,廖国清等人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法律程序,希望法院能够判定廖国顺和那家公司从2007年8月7日到2016年12月期间确实存在工作关系。
现在有法律支持,华生电机公司可以拿出职业病鉴定的材料了。一旦职业病鉴定有了结果,随后就要和华生电机公司商谈赔偿等事宜了。廖国清这样表示。
但是廖国清需要继续走很长的路,必须等到职业病诊断书,才能凭借这个文件向公司要求赔偿。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接近三期尘肺病患者表示,他在确认劳动关系方面遇到了麻烦。他向媒体讲述与雇主间的反复交涉过程:公司管理层声称从未碰到类似状况,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最终让当事人自行进行能力评估;当事人前往劳动争议处理部门,却需提供工作关系证明;再次回到企业,雇主方面表示其属于非正式聘用人员,且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最终该案件被提交给司法机构审理,但雇主拒绝合作,不提交任何相关文件,导致案件停滞不前。
进行职业病鉴定需要提供工作关系凭证。起初向单位咨询,对方曾给予三万元,但随后便不再有任何消息。这位尘肺病患者感到十分失落,至少应该获得一次评估的机会。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主任黄乐平,该机构专门处理职业病公益诉讼案件,他谈到职业病鉴定存在两大难题,首先是确认工作关系的存在,其次是需要职工证实自己曾接触过职业病患者,并且了解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职业健康档案对于职业病诊断来说必不可少,然而这些档案通常由用人单位保管,万一他们拒绝提供,职业病诊断工作就会面临极大阻碍。黄乐平对此表示。
根据那些尘肺病病患的陈述,存在一个具体情况,就是他们的雇主没有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这一点,黄乐平觉得相当典型。
要是公司已经为员工买了社会保险,那么员工就不用再单独去打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方面的官司了。但是,就算公司给员工买了社会保险,也不代表公司一定为接触有毒有害工种的员工建立了职业健康档案。对雇主来说,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会让他们承担非常重的法律责任和可能的法律后果。黄乐平这样说的。
不愿承担风险压力
诊断机构屈指可数
究竟应该由谁来认定职业病,则是职业病诊断的另一掣肘。
贵州航天医院的三个职业病鉴定专家,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遭到拘押,被控将三百九十三名本不该被确诊为尘肺症的人员判定为尘肺症,致使大约三千万元的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
这起案件是中国首次出现职业病专家因诊断争议被控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渎职的情况。案件最初围绕临床医学领域尘肺病判断标准不一的争议展开,随后焦点转变为执业医师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职业病的认定依据。

职业病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工伤事故。黄乐平在回答媒体提问时首先强调:“职业病首先是关乎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涉及到职业层面的权利保障,并非单纯的医学病症。”
2011年期间,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常凯就主张医学检测与职业病症鉴定应分开处理,并且他本人还参与了当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作。
常凯在公开场合表示,医疗判定与责任归属合并,一旦检测单位提交职业病判定书,便等于确认了事故责任方,这使得检测单位承受很大负担,因而犹豫是否给出明确意见,然而若将医疗判定与责任归属分离,又会让职业病判定程序更加繁琐。
黄乐平认为,职业病医学诊断的结论是确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这也导致许多地方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拒绝进行职业病诊断。“这些机构不希望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高风险和重压。”黄乐平指出,他支持将职业病医学诊断与工伤认定分开处理,让职业病的医疗诊断机构只负责进行劳动者的职业病医学诊断。
不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提出,职业病诊断不仅需要明确是否患上职业病,还关系到职业病(工伤)的确认事宜。
职业病的鉴定必须参照工作关联性,一旦确认属于职业病,绝大多数情况会被视作工伤事故。所以,完全割裂职业病鉴定与工伤认定的联系,可能造成缺乏资质的医疗单位出具错误结论等不良后果。不过现在将两者强制挂钩的做法,也阻碍了职业病鉴定体系的健全发展。关于规范管理,可以考虑让医疗机构的资格认证和诊断机构的资格认证合并办理,逐步提升具备职业病诊断能力的医疗单位数量,减少对劳动关系的预先判断,使职业病诊断与劳动关系确认适当分离,减轻诊断时劳动者需要提供的证据负担。
但是,有位身份保密的职业病专家直言不讳,情况确实如此:医疗机构既无助于增加收入,又得承担相应责任与负担,所以,真正愿意去申请职业病鉴定机构资格的医院其实非常少。
经过深入考察发现,职业病鉴定机构必须额外获取许可,才能具备相应资格,因此拥有此类鉴定能力的单位远少于普通医疗机构。而且,出于财政收支平衡的考量,一般医疗机构申请职业病鉴定资格的意愿不强,使得部分区或市仅有单个职业病鉴定机构。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研究员张君近期发表文章指出,北京设有7个职业病诊断机构,曾经有600多名医生获得了北京市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质,不过,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生仅占这批医生的大约百分之十。
职业疾病专家有所顾忌不愿确诊,医疗机构有所顾虑不愿获取相应许可,病患有所忌惮不敢主张权利。从范围的角度观察,现阶段职业疾病依然困顿在这样的一种状态。
但北京市某社区医院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方医生表示,近年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整体上有所提升,尤其体现在职业卫生管理较为规范的大中型企业。然而,小微企业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另外,对于一些工作流动性大的群体,特别是建筑、装修行业的农民工,由于他们的工作状态不稳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确定责任单位时往往比较复杂。
通过调查相关案件可知,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强,权利保护观念比较淡薄,导致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较少,他们常常无法提供职业疾病鉴定所需的文件,同时公司方面也不乐意出示相应凭证,因此职业疾病确诊的几率不高。
相关法规正在修订
不断优化诊断程序
针对诊断机构与医疗人员数量不足的情况,范围提出了三条措施:首先,改进行政批准手续,增设职业病诊断机构,整合医疗卫生单位及诊断机构的审批环节,比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经由适当指导与培训,即可具备诊断资格;其次,加强相关医疗人员的职业病诊断能力培养;最后,拨付专项经费,以激励医疗卫生单位及人员开展职业病诊断业务。
但是,黄乐平觉得,职业病鉴定困难跟鉴定机构多少没有直接关系。主要涉及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争议。从某个角度来看,职业病患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遇到的阻碍,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人单位造成的,也可能跟相关管理部门的失职有关。黄乐平表示。
令人宽慰的是,5月13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信息通气环节,卫健委副主任李斌表示,将着力提升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水平,确保地级市和县级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实现全面覆盖。李斌还建议,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从而改进职业病诊断的流程。
针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范围提出可在三个方面加以改进:首先,需要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其次,要细化操作执行规范,再者,应当提升监管实施效能。
职业病鉴定需以劳动关联性为根基,但这与当前多样化就业模式及其发展动向相悖,同时让职业病鉴定流程变得繁琐,应当降低劳动关联性在职业病鉴定中的作用,着重加强实际工作环境与职业风险因素的因果关系。
职业病鉴定举证机制需改进,增强企业防患义务,同时加重卫生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确保相关证明文件不再局限于存在利益矛盾的劳动者与企业自行获取、保存和提交,而应由监管单位负责提供。
第三,需要精简诊断步骤,提升诊断速度。当前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对于职业病诊断的时间没有明确限定,造成现实中许多严重的职业病,在诊断程序尚未开始或结果未公布时,患者已经离世。
黄乐平认为,是否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能够解决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难题,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因为该办法仅是部门规章,法律地位不高,除了对卫生行政系统内部具有约束力,至于能否对其他部门产生同等作用,目前尚不明确。
(原题为《职业病认定困局待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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