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暑假,初中生小伟(化名),在广东东莞市谢岗镇的斗星电子厂打暑期工,他永远失去了右手的两根手指,暑期工不在《劳动法》规定的保护范畴内,法律对其涉及少,保护更少,一时间,“学生暑期是否应该打工”、“受伤后该怎么办”等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暑假两个月期间,暑期工身影持续出现在珠三角地段劳动力密集型企业里,记者有所知,便是在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所辖某村,就有高达100多名之中小学生参与打暑期工之举,暑期工市场于佛山以及中山等地同样呈现盛行,一位在某企业门口摆摊的阿婆告知记者,她时常目睹一些有着学生模样的年轻人进出厂门,有的身着校服,有的身着工作服,记者于广东几所高校开展了调查,查得近九成留守大学生皆曾或正身处打”暑期工“之状,有些甚至是数份”暑期工“同时开展 。大部分学生打工,是为了增加实践机会或挣钱贴补家用。
为何暑期工这般受欢迎呢 ?依据斗星电子厂谢厂长所讲 ,工厂为了加快工期常常会出现普工短缺的情况 ,虽然存在大约500名门左右的工人 ,然而依旧缺少200人 。与此同时 ,伴随产品出口价格的降低 ,工人工资的提高 ,采用 “学生工 ”能够降低成本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利润 。
据透露,该厂至少还有100多名打工的学生。
按照劳动部门提出的要求,企业要是招用未成年人,或者进行勤工俭学、暑期工、短工、劳务派遣,全都得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把未成年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详细内容,制成列表报给当地劳动分局登记备案。
然而,记者进行采访时发现,暑期工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并不乐观用人企业常常以“过几天再签也不迟”“再试用几天”等作为借口,推迟跟学生签订合同,而登记备案的企业更是数量极少了。
斗星电子厂厂长谢先生称,工厂会助力小伟治好伤痛,在社保局评残完毕后,依据伤残等级予以赔偿。然而,有些人不像小伟那样有着幸运的遭遇。在他们受伤以后,企业负责人忽然不见踪影,或者以不存在合同约定当作理由来推脱责任。那些未曾签订合同的学生,简直是投诉找不到门路。
被采访的人,对于出现“工伤”之后要怎么去处理这个问题,大多存在着侥幸心理,觉得这样的不幸不会在自己身上出现。就算真的发生了,他们也表明只能自己认倒霉,只是期望企业能够出于人道来给予一定的赔偿。

有关于暑期工到底是不是在《劳动法》所保护的范畴之内的问题,还有暑期工受伤到底是否也划归企业工伤这类问题,大多数暑期工宣称不晓得 。
相关人士称,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一说,学生暑期打工并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所以呀,要是暑期工出现了伤害这样子的情况,那就只能适用民法了。按照民法“谁伤害谁赔偿”的这个原则噢,雇用方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呢,这得由法院来进行判决。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贤春表示,国家劳动部早就规定暑假打工并非属于劳动关系,只是属于一般的雇佣劳务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所以暑期工受伤不属于工伤,《劳动法》的特点之一是国家干预,也就是国家强制性地将劳动者列为保护范围,因此要是与企业打官司,合同里的约定就显得极其重要,因为暑期工出现受伤只能依据合同约定来进行索赔 。
记者在采访当中发现,对于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大多数学生却未曾耳闻这条规定,该规定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情况,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些假期打工受害学生到劳动部门投诉时,常遭遇尴尬局面,《劳动法》里没有大学生打工维权规定,在校大学生打工归《民法》调整范畴,劳动保障部门对大学生维权爱莫能助,打工学生要维权只能上法庭,打官司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尤其花费不匪起诉费,让贫寒打工学子“望而却步” 。
因此,存在法律专业人员给出建议,应当废除前面所提及的“第十二条规定”,认定这种规定跟《劳动法》相互抵触,对保护大中专学生开展兼职的权益没有益处。
广东省劳动部门,对学生进行告诫,告诫内容为,在找暑期工作时,要与用人单位签书面协议,双方要约定工作时间和期限,要约定工作内容,要约定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要约定伤害赔偿,要约定劳动条件等。(林洁 吴里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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