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汇总的23类假期如下:
1、休息日 2、休假节日 3、事假 4、病假
5、婚假 6、产假 7、产前假 8、护理假
9、孕期产前检查假 10、哺乳假 11、痛经假
12、保胎假 13、丧假 14、年休假 15、工伤假
16、探亲假 17、路程假 18、社会活动假
19、丰收节 20、经营性放假 21、甲类传染病假
22、独生子女护理假 23、育儿假
01、休息日
在正常状况下,每周休息日是星期六以及星期日,双休日并不计算薪资,全年共计104天。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若 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 ,且又没办法安排补休的情况 ,那么就要按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来执行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也就是第146号令,于1995年05月01日实施,其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以及星期日是周休息日,企业和无法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能够依照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87号)第一问,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尽可能去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以及生产特点没有办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那就应该把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确保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最少休息1天,所以,有的企业把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同样是合法的。
02、休假节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存在一种情况,其数量总计为11天 ,呈现下列这些具体情形 ,元旦 ,在1月1日这一天放假 ,放假时长只为1天 ;春节 ,于农历正月初一 ,还有农历正月初二 ,紧接着农历正月初三 ,这三天安排放假 ;清明节 ,在农历清明当日安排放假 ,放假时间是1天 ;劳动节 ,于5月1日放假 ,放假时长是1天 ;端午节 ,在农历端午当日放假 ,放假时间是每日 ,即1天 ;中秋节 ,在农历中秋当日放假 ,放假天数为1天 ;国庆节 ,在10月1日 ,加上10月2日 ,再加上10月3日 ,这三天进行放假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矩,法定休假日要是安排劳动者去工作,那么付的工资报酬是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是存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以及纪念日,接下来分别阐述,妇女节在3月8日,这一天妇女能够放假半天,青年节设在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于该日放假半天,儿童节是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在这天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为8月1日,现役军人于当日放假半天。
处于《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当中,全体公民放假的那些假日,要是正好碰到星期六、星期日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应当在工作日进行补假这一行为。对于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而言,要是恰好遇上星期六、星期日,那么不会进行补假。需要留意的是,要是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并没有碰上休息日,然而用人单位却要求劳动者正常去上班,那样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
03、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要是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当中的一种情况,这个时候用人单位能够不支付其在该期间的工资:其一,是在劳动者处于事假期间的情况……
当然,存在一些用人单位,这些用人单位不会扣除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样的情形下,要是用人单位支付了工资,并且劳动者的事假达到了20天,那么该劳动者便不再享有当年的年休假。依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其中表明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便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同时单位依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4、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依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在患病或者是非因工负伤进行治疗的期间,于规定的医疗期间之内,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病假工资或者是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能够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不过却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也就是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有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下还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可知,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要是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则为三个月,要是五年以上则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情况下,时长为六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时长为九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时长为十二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时长为十八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时长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为三个月时,是按照六个月内总共累计下来的病休时长来计算的,医疗期是六个月时呢,是按照十二个月内总共累计下来的病休时长来计算的,医疗期为九个月时呀,是按照十五个月内总共累计下来的病休时长来计算하는,医疗期是十二个月时呢,是按照十八个月内总共累计下来的病休时长来进行计算하는,医疗期为十八个月时呀,是按照二十四个月内总共累计下来的病休时长来计算하는,医疗期是二十四个月时呢,是按照三十个月内总共累计下来的病休时长来计算하는。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其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停止劳动,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作出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这般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此时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所以,依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 政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及进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其一,职工本人结婚时,可由本单位行政领导依具体情形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其二,职工直系亲属(含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时,同样可由本单位行政领导依具体情形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其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其四,途中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作出规定,劳动者处于法定休假日期间,劳动者处于婚丧假期间,劳动者处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基础上,会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被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所以江苏省的婚假天数是13天,且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工资和福利待遇照发,南京市的婚假天数特殊为15天。
0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这般规定:女职工生育能享有98天产假,其中在产前是能够休假15天的;若是难产的,就会增加产假15天;要是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便会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产假;若是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能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而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之上,会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则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并且,前两款所规定的假期被视为出勤,会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做出规定,女职工满足计划生育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该待遇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一是,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时,要按照国家和省予以的有关规定来享受产假;其二是,在产假期间,本人原来工资应照发,生育保险基金通过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 予以补偿;所以,江苏省产假天数为128天,并且不把国家法定休假日计算在内,在假期内工资和福利待遇要照发。
07、产前假
第十一条有所规定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呢,应该对孕期女职工予以这般保护:其一是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情况,这里所需的时间是要计入劳动时间的;其二是怀孕在了7-month以上嘛,并且上班是确实存在困难的时候,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给出的证明来安排其休息。而在第五项这种情形之下,也就是休息期间的工资啦,是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当中所约定的来计发着的,不过呢,是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有女职工怀孕了,之后经过了本人的申请,再之后用人单位同意了安排其在孕期休息,那么休息期间的工资是由双方协商来确定的,要是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外有约定的,那就按照其约定 。
注意,女职工休产前假,是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情况下休的,而其前提是单位批准,并非强制性规定。
08、护理假(男方)
在中国的三十一个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里头,除掉西藏之外,其余的各个地区都于自身所在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条例当中,规定了男方所处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将其称作照顾假,青海把它叫做看护假,甘肃以及云南的此项假期时长最长能够达到三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此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女方享受国家规定产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此规定,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照发工资且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护理假(男方)天数为十五天,也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9、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相关规定,此规定为其中第六条,这一条规定表明,怀孕的女职工处在按照正常工作定时的劳动时间以内去开展产前相关的检查,为该情况检查所需要的相应时间是要统统计算进入正常的劳动时间范围之内的。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作出规定,在每天的劳动时间之内,用人单位需要为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要是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对1个婴儿进行哺乳,每天就要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六条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给予如下保护,每一天的劳动时间之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情况,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就要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的哺乳往返途中所花费的时间,会被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七条作出规定,经过本人的申请,并且用人单位批准之后,女职工能够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其待遇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来确定。
11、痛经假

1993年,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了《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该规定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需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确认后在月经期间可被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有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第九条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处于经期的女职工如下保护,其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别的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其二,对于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无法坚持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对于经期女职工应给予如下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要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12、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在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也就是《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其文号为劳险字〔1982〕2号里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其保胎休息时间依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这意味着怀孕女职工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
在地方层面,像广东、江苏以及辽宁,规定了“保胎假”。其中对地方层面像广东、江苏、辽宁规定而言,广东省所出台的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说,在女职工处于怀孕期间这个时间段,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这样的规定,这规定涵盖若干具体内容,其中表明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这是第十条规定的部分内容,该办法第十一条又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这种情形下,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她休息,这是第十一条就怀孕不满3个月需保胎休息时所做的规定。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第七条作出规定,即是这样子的情况,女职工出现了先兆流产症状,又或者是有着习惯性流产史,而本人提出了进行保胎休息的请求,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给出的诊断,以及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斟酌之后适当作出安排。
13、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作出规定,其一,职工本人结婚时,可根据具体情形,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亦如此。其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于是,丧假天数通常是3天,并且不涵盖国家法定休假日,在这个假期的时候会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以及福利待遇 。
14、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这类单位职工,连续工作达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也就是年休假。单位要保证职工能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的工资收入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年休假是5天;已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则是15天。年休假的假期之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是不计入的。第四条作出规定:职工要是存在以下这些情形之一的话,那么就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其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并且其休假天数比年休假天数还要多的;其二,职工请事假累计达到20天以上,同时单位按照规定是不扣工资的;其三,累计工作满1年但不满10年的职工,其请病假累计达到2个月以上的;其四,累计工作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职工,其请病假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其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其请病假累计达到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作出规定,单位要依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形,还要考量职工本人意愿,进而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于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进行安排,也能够分段来安排,通常不会跨年度而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性确实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能够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实因为工作需求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过职工本人同意,能够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于职工应休却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注意,劳动者个人,其累计工作年限,它应当是,包含但不限于,当下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
15、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是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去接受工伤医疗。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进行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要是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能够适当延长,不过延长不能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之后,停发原待遇,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来享受伤残待遇。患有工伤的职工,在停工留薪的期限满了之后,要是仍然需要进行治疗的话,那么就能够继续去享受工伤医疗所带来的待遇。那些生活没办法自己料理的工伤职工,在处于停工留薪期的时候,如果是需要有人进行护理,那么这是由所在的单位来负责的。
16、探亲假
被称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规定表明,职工探望配偶时,每年会给予一方一次探亲假,其假期为时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一次假期,此假期计20天;要是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在当年无法给予假期,亦或是职工自愿两年进行一次探亲,那么可以两年给予一次假期,该假期时长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予一次假期,假期是20天。另外,会依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所说的假期全都涵盖公休假日以及法定节日在内。凡是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比如学校教职工这一类群体呢,在休假期间是应该去探亲的,要是休假期比较短的话,能够由职工自身就职的单位进行相宜筹划,把其探亲假所该有的天数去补充完整 。
17、路程假
对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三,在被批准的婚丧假以及路程假期间 职工在此期间拥有这样的情况 工资是按照正常发放的状态 而在路途之中所产生的车船费等相关费用 全部是由职工自己负担的 。
若是属于探亲假范畴的,依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职工探望配偶以及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其往返路费,是由所在单位来负担的。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而言,其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部分,是由本人自行承担费用的,而超过这部分的金额,则是由所在单位来负担的。
18、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有着这样的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存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去参加会议的情况,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还存在从事工会工作的情形,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其工资照发,并且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作出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一些社会活動而占用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须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这些社会活动包括,劳动者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責,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責,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9、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 “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为公历2019年9月23日。
20、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有规定,用人单位并非因为劳动者的原因而停工,用人单位并非因为劳动者的原因而停产,用人单位并非因为劳动者的原因而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的,应当视作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来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 。
依照本条例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还需承担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照本条例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同样需承担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21、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期间,有919人的生命被夺去,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非典型记忆”,2019年底以来,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全球肆虐,这次的伤害极为巨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时,全球新冠确诊人数突破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人,并且至今仍旧在蔓延。
江苏对甲类传染病假作了规定,也就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针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在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后,于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此类病假天数未知,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用人单位还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薪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有《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这个文件,其编号为人社厅明电〔2020〕5号,该通知第一条规定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还有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他们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再加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这样情况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个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有着规定,该规定出自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内容为,在面对并非被依法隔离的情形,而是属于因政府依照法律采取停工停业这种紧急措施的情形,以及封锁疫区相关紧急措施的情形,并且这种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者劳动者不能返岗,倘若如此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加以处理。……三是,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在此情况下,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
22、独生子女护理假
一些省,一些市,一些区会说,针对患了病进医院接受治疗的,属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范畴的老年人,在地方性政策里有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支持其家里子女去做护理照料的事情,并且要给每年累计有5至20天的护理时间。
据了解,福建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具体规定,广西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具体规定,海南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具体规定,湖北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具体规定,黑龙江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具体规定,淮安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具体规定,广州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具体规定,重庆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具体规定,四川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具体规定,河北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具体规定,山西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具体规定,北京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具体规定,河南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具体规定,宁夏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具体规定,内蒙古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具体规定,云南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具体规定,西安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具体规定,南京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具体规定。
通常各地护理时间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
四川规定非独生子女可带薪护理7至10日,黑龙江规定非独生子女可带薪护理7至10日,宁夏规定非独生子女可带薪护理7至10日,云南规定非独生子女可带薪护理7至10日,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各省份都对子女带薪护理设定条件,即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其中,四川等省规定较为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这一条件,重庆还规定了条件为“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
率先把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是福建,自2017年3月1日起,福建就已经开始实施该项法规了。
23、育儿假
2021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开始施行,其鼓励有着条件的地区去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规定,其内容为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去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 。《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作出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针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作出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针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2020年9月,湖北省咸宁市发布实施方案,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能够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都可申请,假期最长能至婴幼儿年满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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