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依照相关规定,把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中的,那个“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那样,去履行审批手续”,修改成什么呢?把它修改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二)把第六十九条里的内容,“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成,“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三)把第九十四条之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把第四十四条变更为第四十三条,修改成:“去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需要依照法律去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完成后,便能够展开服务活动,并朝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
(三)增添一条,将其作为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引领力度,构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中的民政部门履行对养老机构的指导职责,同时承担监督管理工作,另外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针对养老机构开展监督行为。
(四)增添一条,将其作为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能够采取以下这些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倘若发现养老机构存在那种有可能危及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情况,那么就要责令其限期进行改正,要是逾期了却不改正的话,那就责令其停业整顿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去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这一行为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其他一系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
(五)删去第七十八条。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
(二)当中的第十四条第二款里,把“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这项内容,改写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这般的表述 。
(三)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第四十八条里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这句”,要修改成,“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要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要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话,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要不然就是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之后,批准责令关闭” 。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二)把第十九条修改成:“建设单位能够委托技术单位针对其建设项目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是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那么可以自行针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进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规定,还要遵守技术规范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规定,以及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去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还要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并且要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也不得与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三)把第二十条修改成:“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以及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要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市级以上设区的人民政府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着力强化,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开展质量考核。
对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工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而言,其应当把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以及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录到社会诚信档案之中,并且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里。与此同时,还需把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随后向着社会进行公布。
任何单位,不得为建设单位,专门指定,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任何个人,也不得为建设单位,专门指定,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四)把第二十八条改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针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抑或使用之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展开跟踪检查,对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的情况,应当弄清楚原因、查明责任所在。”。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之类严重质量问题,那么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追究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是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那就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把第三十二条修改成:“要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有着基础资料明显不属实的情况,内容存在重大的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这类严重质量问题,那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针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规定,致使编制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显著不实,内容含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那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收取费用施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时禁止其从事相关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若编制单位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违法情形,那么编制主持人以及主要编制人员在五年时间范围内会被禁止去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要是构成犯罪了,就会依据法律去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此编制主持人以及主要编制人员会被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修改
其一,把第二十六条当中第二款里的“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变更成为“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
首先,把第六十四条当中的,“工商行政管理”,进行修改。然后,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
(一)把第六十二条修改成:对于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所规定的、面向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必须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以后,才能够予以开放使用。而其他民用机场,则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去进行备案。
要求获取机场使用许可证,得满足下述条件,且依照国家规定经检验合格:
(一)拥有能够跟其运营业务相互适配的飞行区,还有航站区,以及工作区,并且有服务设施和人员 。
(二)拥有能够确保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制设施,具备通信导航设施,还有气象设施以及相应的人员 。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卫条件;
“(四)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五)具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际机场应具备国际通航的条件,要设立海关,还要设立其他口岸检查机关。
(二)删去第一百零三条中的“检疫”。
(三)于第二百一十三条之后增添一条内容,将其用作第二百一十四条 ,相关内容是 :如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有着另外的规定 ,那么便依从该规定 。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款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去,把第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去,把第十五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去,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去,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去,把第六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去,把第八十二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去,把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去,把第五十条中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去。
把第十六条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换成“卫生行政部门”,把第十七条第四款里的此类表述替换成指定内容,将第十八条第四款的相应表述变更为规定内容,把第二十六条里如此这般的表述换成“卫生行政部门”,将第二十七条依循此形式改换,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指代调整为“卫生行政部门”,把第四十七条的指定用词换成规定用词,把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表述替换成“卫生行政部门”字样,把第六十三条的对应表述变更为规定的内容,把第六十四条的类似内容换成指定安排,把第七十条的相应指代调整为“卫生行政部门”,把第七十一条就此形式进行替换,把第七十二条按此方式更换,把第七十三条依循此规则调整,把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表述换成规定内容,把第七十七条的指定用词换成“卫生行政部门”;把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民政部门”换成“医疗保障、民政部门”;把第六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换成“卫生行政部门”。
(三)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变更为:“职业病诊断应由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强化针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去制定。”。
下列条件,还应当是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具备的:第二款修改为:“ ”。
“(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把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如下内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就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马上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当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以上时,要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要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五)把第八十条修改成:“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以及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背本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中的一种,就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马上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要是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就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要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就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情节严重,就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要是构成犯罪,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这是其中一种情况。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应按照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改,尔后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般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同样依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也照此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亦是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亦是依据该决定做出相应修改,进而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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