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在2004年11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并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首条规定,是为了将劳动和社会保障(下称劳动保障)这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予以贯彻施行,意在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以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进而制定出本条例 。
第二条,劳动保障监察针对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把这二者称作用人单位)展开,此情形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于此行动依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全国范围,主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本行政区域之内,负责主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之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予以支持,并且实施协助 。
第四个条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能够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被委托后,其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需经过相应考核,或者通过考试才能被录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如此。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接纳并且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这是第六条所规定的 。
第七条,各级工会,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情况去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里,作为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在进行相关工作时,要留意去听取,由工会组织所提出的,意见以及建议。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看来,若侵犯了其劳动保障当中具有合法性质的权益,劳动者便拥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的权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严格保密。对于举报情况属实的举报人,若其提供的关键线索以及重要证据,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挥了主要作用,那么该部门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接收到对于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也接收到投诉,对这些进行受理;。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情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情况,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其受法律保护 。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具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予以控告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关于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呀,其管辖归属呢,是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负责,或者呢,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进行管辖的呀。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倘若基于工作所需,能够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管辖的案件展开调查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是在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方面出现争议,那就需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指定管辖。
由省,以及自治区,还有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的事项里,存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的情形 。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通过日常巡视检查,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并以来接受举报投诉等这些形式来开展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觉得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并且有着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那么此时就应当迅速立案。
设有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行政部门,或者接受委托来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相关工作的组织,应该去设立专为接收举报信息、受理投诉事宜的信箱和用于联系沟通的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应急预案,快速跟有关部门一同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之时,具有这样的权力,有权采取下面这些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给出跟调查、检查事项有关联的文件资料;并且作出解释以及点明说明;在必要的时段能够发出调查询问书 。
通过做记录,借助录音手段,利用录像方式,采用照像举措,或者运用复制办法,来收集相关的情况,以及有关的资料 。
一、委托担任会计师事务所,二、让其针对用人单位,三、对工资支付的状况加以审计,四、同时还要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予以审计 。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采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调查措施,检查措施。
针对那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能够当场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 。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去进行调查,要进行检查,人数不能少于2人。并且,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还要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有一种情况是,劳动保障监察员所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和本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和其近亲属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在这样的情形下,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展开调查,自立案之日起,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再者,针对情况复杂的情形,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依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做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于那些应当改正然而却没有改正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其进行改正,或者作出与之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要是察觉到违法案件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所涉及的事项范畴呢,那就应当迅速地把它移交给相关的部门去进行处理;而要是这个案件涉嫌犯罪的话呀,那便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将其移送至司法机关那里去 。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针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去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还要听取其申辩;作出相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所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长达两年的时间之内,都没有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觉,并且也没有被人进行举报、投诉,那么呢,对于这种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不会再去进行查处了。
按该前款所规定啦的那个期限哦,是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呀、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的那一日开始计算的呢;要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呀、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话呢,那就是从行为终了的那一日开始计算的哟。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是违反了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而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那么就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赔偿这事儿产生了争议,那就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去处理。
如果存在应当借助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去解决的事项,或者存在已经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去申请调解的情况,又或者存在已经按照该程序去申请仲裁的状况,甚至存在已然提起诉讼的事项,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应当告知投诉人要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来办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中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去建立起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要是存在重大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那么就会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朝着社会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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