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关于保障新业态从业者权益若干办法的文件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新兴工作模式健康发展并加强管理,保障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保障新兴工作模式人员权益的指导方针》(人社部发〔2021〕5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医疗保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省总工会共同制定了《关于保障新兴工作模式人员权益的若干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发送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总工会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
为鼓励并引导新兴工作模式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从事新工作模式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维护从事新工作模式人员合法权益的指导性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21〕56号),参照本省具体情况,经省级政府批准,拟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明确新型工作模式从业者和公司界限。这类从业者借助网络平台工作,其工作方式不同于常规的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工作,涵盖的主要职业有网络送货车员、网络出租车手、货运司机、网络营销专家等。提供新业态劳动者帮助的企业涵盖网络平台公司,即平台企业,同时还有向平台公司输送劳动者的劳务输送公司,以及负责组织并监管劳动者执行平台任务的加盟公司、代理商等合作企业,这些企业统称为合作企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规范公司与雇员的工作雇佣联系。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引导公司依照法规与雇员签署工作合同,落实用人责任,提倡公司与雇员签订电子版工作合同;从事非标准工时制工作的雇员,能够向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但后续签订的合同不得妨碍先前合同的执行。未达成正式劳动关系但公司对员工实施工作安排的,应引导公司与员工签署正式合同。个体通过平台自行开展经营业务、从事非固定职业活动等,则依照民法规范双方责任与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各行业监管机构及各市政府依据职能分担任务)
(三)平台企业与其它机构合作使用劳动力时需遵循标准做法,若以加盟或代理等承包方式合作,必须挑选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应包含有关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员工权益的条款,同时设立监督与评估体系,确保执行到位,平台公司若通过劳务输送形式使用劳动力,则必须依照法规承担劳务派遣单位应尽的责任。平台公司须促使合作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与责任,恰当制定劳动规范和计算方法,若员工权益受损,平台公司须依法承担对应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市政府依照职责划分负责)
第四点需要设立平台公司员工状况汇报机制。各级劳动人事管理部门需与相关行业监管机构配合,引导平台公司构建新业态从业者信息档案,实时掌握各地平台公司人力资源运用状况。平台公司若借助合作单位进行业务运营,必须将合作单位的新业态从业者也归入信息档案管理范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省直各行业管理单位,还有各市政府,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分工。
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益。公司雇佣员工,人才中介组织和公共工作平台给予工作协助,必须按照法规为员工保证一致的录用机会和公正的录用标准,公布招募信息、宣传资料,订立工作合同或正式文书,不在国家统一要求实施职业资格和行业准入的范畴外增设约束条款,不违背规定设立性别、族群、岁数等差别待遇的要求,不借缴费保证金、预付款项或其他借口向员工索要财物,不违反规则限定员工在多个渠道求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市人民政府各自承担相应的任务分工来完成这项工作。
维护工人取得工作收益的权利。平台公司或其合作单位需依照合同或约定,准时全额支付给员工劳动报酬,依据工作时长合理制定劳动量标准,对提供正常工作的员工,其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要求。合作方能够借助平台方发放员工薪资,平台方必须构建薪资支付安全措施,并肩负起薪资支付安全职责。各地区需强化信用架构,把平台方及其合作方违规拖欠员工薪资情形记入信用档案;应推动企业设立劳动报酬合理提升制度,慢慢提升员工收入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以及各市人民政府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分工。
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各地区需执行国家安排,促使行业制定工作人数和任务量标准,合理设定员工工作负荷和强度,妥善安排工作和服务时间。网络公司应倡导并运用有效手段提示员工遵守休息规定,服务时间超出法律规定的,须通过停止派发任务等方式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和休息权益。平台公司需执行并监督其合作单位执行国家关于员工工作时长、全年节假日的休假安排、带薪休假等政策,科学安排休息时间,在法定假日工作时应支付超出常规工作时间的合理薪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直各行业管理部门及各市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维护工人的作业安全与权益。各地区需完善并执行工作安全与卫生的责任制度,严格遵循国家关于劳动安全与卫生的规范要求。平台及其协作单位必须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不能设置危害员工身心健康的评估标准;必须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严格遵守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和规定,执行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必须配置足够的劳动安全卫生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周期性地检查劳动工具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迅速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必须加强服务准则、生产安全、职业健康和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的教育,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及时进行心理支持;必须强化在高温、低温、雨雪等不良气候条件下的劳动保护,尽可能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风险。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相应责任,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省总工会实施相应管理,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相应分工,各市人民政府执行相应任务。
维护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的权利。允许自由职业者到工作地点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费用,取消地域身份门槛。本地户籍的灵活就业者,可自行决定在户籍所在地或本省工作地,也就是持有居住证的地点,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外地户籍的灵活就业者,则可以在本省工作地,即居住证登记的地点,自愿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者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选择按月、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缴费的金额可以在本省当年设定的缴费档次里自行挑选。自由职业者能够选择在户籍所在区域或本省的就业地点(持有居住证的地点)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于未参与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倡导其依照规定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确保人人享有保障。用人单位需引导并帮助那些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条件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依据个人状况参与相应的社会保险。支持公司对持续稳定执行平台任务的从业者发放部分社保经费补助。(省人社局、省医保局及各市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实施)
维护劳动者工伤保障利益。平台公司或其合作单位需依照法规,为形成劳动关系的快递人员、外卖配送人员等新型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与工伤保障。对于能明确薪资总额的,应遵循当前政策标准缴纳工伤保障费用;对于用工方式多样、人员流动性强且薪资总额难以确定的,能够统一按照全省所有城镇就业者平均薪资水准缴纳工伤保障费用。依据人社部整体安排,在推行国家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经验,我们省逐步实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支持平台公司运用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的方式,增强平台自由职业者职业伤害保障程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市政府依据职责划分负责)
(十一)保障劳动者民主协商权益。各层面工会团体及相关行业管理机构须责令公司拟定或修正涉及平台入驻与退出、任务指派、计件酬率、提成额度、薪资构成及发放、工作时长、奖惩措施等关乎员工权益的制度规范和平台运作机制,务必广泛征询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与建议,将最终方案公开并通知劳动者;倘若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诉求,公司必须迅速响应,同时提供必要的信息与文件资料。平台公司和相关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员工投诉渠道,确保员工的投诉能够迅速得到处理和公正对待。(省总工会、省各行业管理机构及各市政府依据职责进行分工管理)
三、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十二)优化就业创业服务。打造通达城镇乡村、连接虚拟现实的整体性就业支持体系,着力完善省级统一就业管理信息平台,针对所有企业及新兴就业群体,依照政策执行减负安岗增岗相关举措,定期公布行业薪资水平与人力成本数据,整合供给劳动权益保障、税务监管、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便捷咨询,全面优化求职者就业与企业招聘服务效能,满足个体在职业中介、职业规划、创业辅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单位需将助力新职业群体与网络平台公司实现岗位匹配工作,作为衡量本地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的关键方面,并计入就业工作专项考核标准;对符合规定的公共就业或创业服务组织、创业培育场所,应依照相关法规发放就业创业服务资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市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划分各自承担相应任务。
(十三)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各地需要配合新就业形态的发展状况,研究改进社会保险办理方式;要增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提升社会保险网上办理的能力,尝试创建针对新就业形态等自由职业者的参保缴费统一服务渠道,改进参保缴费、信息查询、待遇领取和资金结算、社会保险关系转换接续等流程,以便让参保者更加公平地获得各项社会保险的福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医疗保障部门以及各市政府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分工来完成这项工作
(十四)需要改进职业能力提升的教学支持。各地区要迅速推进公共练习场所的建立,增强公共职业教学的基本条件;把网络配送工作者、网络汽车司机、载货司机、网络营销人员等新兴工作类型的相关岗位,依照规则加入各地方的培训方案清单;支持符合资格的新兴职业人员申请并运用职业学习凭证,改善学习补助的申请和拨付步骤,实现学习补助政策的执行。协助符合标准的平台公司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为新型就业人员开辟职业成长路径;定期举办新型就业人员技能比赛,依照相关制度对获胜者给予表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市政府依据职能划分承担任务)
(十五)改进工会组织服务方式。运用“网络申请入会”应用,使新业态从业者容易联系工会,踊跃邀请从业者加入工会组织。强化对从业者的宣传引导,向新业态从业者介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条文,协助新业态从业者认识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增强从业者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就工作准则、任务量标准、薪酬核算方式、职业安全措施、调休安排等议题,主动推行区域性同行业集体磋商,缔结区域性同行业劳动契约,促进行业内人力资源管理的标准化。构建完善的弱势职工识别体系,强化工会援助措施的宣导,将资质相符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纳入工会援助机制和关怀探访活动。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及各市人民政府依据自身职责分别承担相应任务,具体分工由相关部门协调落实。
(十六)优化城市综合配套服务。各地需迅速完善城市各类服务设施的建设,主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聚集的居住点和商业区增设歇脚的地方;鼓励无接触配送方式,并扩大智能取餐设备、智能快递设备等智能装置的安装和运用;努力消除末端服务车辆进入居民区、学校、办公楼等“最后一百米”的通行障碍;设立工会户外服务点,处理停车、充电、饮水、上厕所等难题,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工作生活的便利。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市人民政府,需依据自身职责,分别承担相应工作。
改善文化教育服务供给。各教育主管部门需健全以居住地为基础的入学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子女在常住地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机会。要主动促使公共文体场馆对劳动者免费或优惠开放,增加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及各市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十八)加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处理。各司法部门及相关仲裁组织需强化案件审理指引,促进裁决与审判环节的无缝对接,规范处理流程;构建数据互通平台,定期公布审判实例,增强业务指导效能;依据实际雇佣状况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依照法规展开调解与裁决;针对未能完全构成劳动关系的状况,建议从业者或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各级行政单位应强化与工会等团体的沟通协作,借助网络化调解机制提升处理新型用工矛盾的能力。各类调解团体、法律支持部门及专业服务组织需依照法规,为新型就业人员供应更方便、更优质的法律介入途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行政部门、省总工会以及各市政府各自承担相应的任务分工完成。
强化劳动权益监督和管理。各地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提升监察效能,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新型用工人员权益保护义务,注重纠正支付薪酬延迟、工作时间违规等不良现象,依照法规保障劳动者正当权利。相关部门需要约束公司经营活动,增强监督作用,立即与违规企业沟通,发出告诫,并对损害员工利益的组织进行惩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各单位及各市政府依照职责划分负责)
完善协同管理框架,维护新型职业人群合法权益,关乎就业稳定、民生福祉与社会治理水平,意义重大。各地区需强化统筹协调,落实职责划分,制定周密方案,确保各项权益保护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政府部门及单位,包括发展改革、教育、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体育、医保、法院、工会等,需将扶持新兴就业模式,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整合进数字经济的联合管理框架,切实担当起自身责任,加强彼此间的协作配合,健全配套的指导方针与执行方案。各地区各相关部门需增强政策宣讲工作,主动影响公众看法,着力构建适宜氛围,务必使所有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省级各部门及各市政府依照职责划分承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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