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存在,第三十九条表明,劳动者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其一为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其二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其四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其五为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其六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其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并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之后,无法从事原本的工作,并且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其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依旧不能胜任工作;其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第四十一条,存在这样一些情形,其一呢,倘若出现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状况,其二呢,要是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此时用人单位就得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之后,并且裁减人员方案经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可以裁减人员。这里面包含几种情况呢,第一种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二种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第三种是企业作转产、重大技术革新以及经营方式调整,经过变更劳动合同后,仍然需要裁减人员的;第四种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依照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致使劳动合同没有办法履行的 。进行裁减人员操作的时候,应当以优先的方式留用以下这些人员:其一,是与本单位订立了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二,是与本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三,是家庭当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同时存在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去裁减人员,倘若在六个月之内重新进行招用人员的行为,那就应当通知那些被裁减的人员,并且要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缘由地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辞退员工,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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