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5856301683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深度解读劳动法第58条适用范围:用人单位的界定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2-02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跟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构建劳动合同关系的那些劳动者,依据本法来执行 , 。

〔法律〕

1. 《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就是以下所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建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之时,还要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这些情况都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同样如此,依照本法执行。

对于第96条内容,事业单位和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要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外有规定,那就依照那些规定来办;要是没有作出规定,便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去执行。

〔行政法规及文件〕

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第3条,会计师事务所依照法律成立,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织体也依照法律成立,基金会同样依照法律成立,这些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4条,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其若依法获取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那就能够作为用人单位跟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要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在受用人单位委托的情形下,方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部门规章及文件〕

3.《劳动部对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看法》,此发布于1995年8月4日,由劳部发〔1995〕309号标识 。

其一,劳动法第二条里所提到的“个体经济组织”,其二,它指的是那种一般情况下雇工人数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中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一旦形成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者实际上已然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那么便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事业组织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社会团体 ,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其他通过劳动合同 ,与国家机关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与事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与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劳动法 。

4.公务员有其对应的管理制度,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也有相应管理规定,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以及家庭保姆等并不适用劳动法这套管理办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里被称作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构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来执行。按照劳动法的这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被视作用人单位。

〔司法解释及文件〕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于2001年4月16日推行,文件编号为法释〔2001〕14号 。

对于第1条而言,劳动者跟用人单位相互之间所产生出现的之下这些纠纷,属于《劳动法》当中第二条所规定的那类劳动争议,当事人要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出做出的裁决,然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去进行起诉,这时候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受理的: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先来看这种情况,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然而呢,在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之后,所产生的纠纷 。

(三)劳动者退休之后,和还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统筹的原来用人单位,因为追索养老金,还有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纠纷。

5。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子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一个解释(二)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在2006年8月14日发布且文号为法释〔2006〕6号 。

第三条,劳动者凭借用人单位所出具的工资欠条来当作证据,直接朝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当中并不涉及劳动关系里的其他争议事项的,这种情况被视作是拖欠劳动报酬方面的争议,会按照普通的民事纠纷来予以受理。

关于第4条,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关系是否已然解除或者终止,以及是不是应当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而产生了相关争议,当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5条,劳动者跟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之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它所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而产生的争议,再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所产生的争议,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之后,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第六条,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而请求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之后,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7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住房制度改革而出现的,公有住房转让方面的纠纷;。

(三)引发纠纷的情况是,劳动者对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给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认同,或者劳动者针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持有异议 。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劳动关系_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_劳动法第58条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倘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表示不服,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那么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若存在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里的给付义务这种情况时,有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施行法律若干问题所作出的解释(三)》,此解释于2010年月日发布,文号是法释〔2010〕12号 。

第1条,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办法补办致使其不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作为理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从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第2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诉讼,此为第3条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7.《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的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此解释于2013年1月18日发布,文号为法释〔2013〕4号 。

当事人提起诉讼,针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来处理:第1条 。

(一)经过审查,认定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案件确实没有管辖权的状况下,应当告知当事人朝着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

经审查,认定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具备管辖权,此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且要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倘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旧不受理,而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是应当予以受理的。

第2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没有表明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或者不属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如果经过审查之后,判定这个仲裁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那么基层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第一,经审查认定该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况,基层人民法院不会予以受理。第二,但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告知用人单位,其能够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开始计算三十日的时间,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之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定。第三,要是已经受理了相关案件,那么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8.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该答复日期为2004年4月30日,文号是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呈来的《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怎样适用法律以及怎样确定管辖的请示》,其中文号为京高法〔2003〕353号的那份文件,我们已经收到。经过深入研究,现在作出如下答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处理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不过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处理”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时,其程序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时,应当运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然而,要是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里,在人事法律当中不存在相应规定的话,那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其管辖归属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是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9.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中人事方面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2003年8月27日 其文号为法释〔2003〕13号)。

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事宜,在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所产生的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来处理,这是第1条 。

本规定的第3条指出,人事争议,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所产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起因在于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之举 。

〔案例指引〕

江水观所涉的,与海盐新城物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件,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4辑 。

裁判的要点在于,那些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去到了其他的单位去工作,或者是原单位对其做出了返聘的行为,双方之间所存在的法律关系,并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而是应当属于雇用法律关系,所以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不应该是由劳动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整 。

2.曾凡林起诉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环境卫生管理所,是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件,此案件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3辑 。

裁判要点:劳动关系跟承包关系凸显出的一个明显差异在于,劳动关系里经营风险要用单位来进行肩负承担,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进而就能够按月得着固定报酬,然而承包关系属于一种平等关系哟,承包双方各自去承担风险。所以呀,是不是由劳动者承担那个风险乃是判别考量其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的一个关键重要因素呢,约定让劳动者自行去收集垃圾而后出售以此来获得收入的合同更契合符合承包合同的特点特征哟。

3.王某起诉上海井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那件证实劳动关系纠纷的案子,(该内容)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10年第2辑 。

裁判要点:用车单位没有给带车求职者报酬,用人单位工资名册里也没有带车求职者名字。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也没有隶属关系等劳动关系的特征,所以双方之间没有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

4 .廖全武所诉的,是与荥经县邮政局,有关劳动合同纠纷的案子,该案例选自由《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时间为 2010 年第 2 辑 。

具有裁判意义的关键要点在于,邮政局依据自身在业务开展当中的实际需要,能够委托别的单位进而去代办邮政企业所特有的那种专营业务,在这种情况下,邮政局跟该单位签订的是委托代办投递方面的合同,如此一来,双方之间便已然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当该单位再次与个人签署合同,并且就具体的代办投递这件事情共同协商达成一致之后,邮政局与个人的之间相应地也就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而绝对不是成为劳动关系,所以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纠纷并不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呢。

5.刘永泉等十一个人,和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电业局,存在劳动争议方面的案子,此案例选自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之七》 。

裁判要点:在本案当中,对于怎样精准认定企业改革期间所出现的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这种情况,劳动关系的双方都能够借助诉讼途径去谋求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这具备较强的典型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里,国务院所制定的重要改革举措是需要严格加以执行的。离岗退养协议里存在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性质的内容,这些方面的问题的确得由有关部门依据企业改制的政策统筹去解决,协议当中还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借助协议来确定工资待遇的内容,像离岗退养职工享受普调性工资待遇的约定,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关键组成部分,确定工资标准的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当事人针对是否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工资产生争议,经过法定程序起诉以后,人民法院理应受理。

6. 丁某某,其起诉镇江永安器材有限公司,涉及劳动争议纠纷,此为再审案件,案号为(2013)镇民再终字第0024号 。

裁判的要点体现为,劳动关系所具备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这种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时,关于具体内容、方式以及劳动时间等劳动过程方面,都要服从并且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同于劳动关系的承揽关系里,承揽人依据委托单位指示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然而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时有独立性,其完成工作具体方式方法由自己自主去决定,不受委托单位监督管理,只需按约定向委托单位交付劳动成果就行,基于长期接受委托单位指派完成相关安装工作、委托单位事后按双方协商价格支付报酬,承揽人主张与委托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分享到: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客服服务热线
15856301683
24小时服务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长三角招聘网 皖ICP备2024052706号-6

地址: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电商园区 EMAIL:1210524564@qq.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