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5856301683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劳动法司法考试怎么考?重点条文解析帮你过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2-14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首先,第一条提到,其目的是旨在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进而对劳动关系作出相应的调整,接着要去建立以及维护契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以此来推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最后表明这是依据宪法而后制定本法的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范围以内,其企业,还有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一简称为用人单位,以及和这些用人单位构建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此法律。

国家机关,其劳动者与事业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这些事业组织含有社会团体性质,它们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拥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拥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拥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拥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拥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拥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劳动者拥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需要完成劳动任务的劳动者,要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以及职业道德 。

第四条 有关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去建立以及完善规章制度,以此保障劳动者所能够享有的劳动权利,并且履行劳动义务 。

国家拿出各类办法,推动劳动就业,促使职业教育发展,设置劳动标准,调控社会收入,健全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一步步提升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

第六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参与社会义务之劳动,开展劳动竞赛以及合理化建议之活动,激励并护佑劳动者开展科学研究、进行技术革新以及从事发明创造,表扬且奖赏劳动模范跟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借由职工大会,运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凭借其他形式、方式,着手、开展参与民主管理,或者针对、围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跟用人单位展开、进行平等协商 。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凭借促进经济跟社会发展,从而创造就业条件,还扩大就业机会。

企业被国家鼓励,事业组织被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被国家鼓励,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在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去兴办产业,或者去拓展经营,进而增加就业 。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发展多种不同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以此来提供就业服务 。

劳动者就业,不会由于民族存在差异,不会因为种族存有不同,不会因性别有所区别,不会因宗教信仰不一样而遭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拥有跟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之际,除了国家所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不可以凭借性别当作理由去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是提高针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对于残疾人的就业情况,对于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情形,以及对于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状况,倘若在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存在特别规定的,那么就依照该规定来执行。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体育单位招用这样的未成年人,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且保障此类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句号。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乃是明确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用以确定双方权利以及义务的这样一种协议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与此同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时候,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在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整个过程中,都绝对不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做出的规定句号。

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订立之后,便具备法律方面的约束力,当事人需要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订立起便无法律约束力的那种无效的劳动合同,从其订立之时开始算。若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且此情形不会对其余部分的效力造成影响,那么其余部分依旧是有效的 。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了前面条款所规定的那些必备的内容之外,当事人能够进行协商,去约定其他范围内的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被划分规定为,有固定的期限,以及无固定的期限,还有以完成某一定的工作作为期限 。

要是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持续工作达到十年以上,而当事人双方都同意思续延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时候,那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是不可以超过六个月的,。

关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其是可以,在劳动合同里,约定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诸般事项的 。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之际,劳动合同便会即刻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者出现下述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时,即为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况,在此种状况下,用人单位能够解除与之达成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则,劳动者身患病症呀,或者并非因工作而受伤呢,在医疗期结束之后哟,既无法从事原本的工作啦,又不能够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呀。

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历经培训之后,依旧不能胜任,或是经过调整工作岗位,最终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 。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所依靠的那种客观状况发生了重大改变,导致原本的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了,经过当事人相互商量都没办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处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阶段,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在经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后,才能够进行裁减人员的操作。

当用人单位按照本条规定去进行裁减人员操作后,要是在六个月之内录用人员,那么就应当优先录用那些曾经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倘若想参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就应当按照国家所规定的相关办法,予以经济补偿。

第二章第九条款项,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当中任意一种状况之下,用人单位不被允许依据本法第二章节第六条款项、第七条款项所规定的内容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上职业病,或者因为工作而负伤,并且被认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规定第三十条,当用人单位把劳动合同解除了的时候,要是工会觉得不合适恰当的话,那么工会是有权利去提出其各自的意见的。要是用人单位明显违反了法律,或者违背了法规,甚至是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会是有权利去要求用人单位重新进行处理的;要是劳动者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这一系列行为的时候,工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其支持,并且提供相应帮助。

劳动者若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下面这种情况,劳动者能够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以下这些情形当中的一种,第三十二条所表述的,便是如此 。

(一)处于试用期阶段的;(二)用人单位运用暴力、威胁或者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去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那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是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第三十三条中所规定的情形下,企业职工的一方和企业能够针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等相关事项,去签订集体合同。而集体合同的草案是应当提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进而凭借讨论使其得到通过而产生的。

集体合同,是由工会来进行代表职工,从而与企业签订的,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而言,那便是由职工推举出来的代表去与企业签订 。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一旦签订之后便应当报送至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从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开始计算,在十五日以内要是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集体合同就会立即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具有约束力,对企业全体职工当然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其中劳动条件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报酬等标准同样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所实行的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的时间不会超过八个小时,并且,平均每周工作的时间不会超过四十四小时。

用人单位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地去确定其劳动定额以及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由于生产特点,无法施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经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能够实行别的工作以及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对于用人单位来讲,要是基于自身生产经营所需,在跟工会以及劳动者进行协商之后,是能够去延长工作时间的,通常情况下,每一天延长的时长不可以超过一个小时;如果是因为特殊缘由而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那么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状况之下,延长工作时间每一天不可以超过三个小时,然而,每个月延长的时长不可以超过三十六小时 。

第四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延长工作时间不会受到本法第四十一条的约束:

(一)出现了自然灾害,发生了事故,或者是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这种情况下是需要进行紧急处理的。

劳动法 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_劳动法 司法考试

其情形为,生产设备出现故障,交通运输线路遭遇故障,公共设施面临故障,影响到了生产,也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而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及时进行抢修的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须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要是安排劳动者去延长工作的时间,那么就要支付比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还要高的工资报酬;。

(二)在休息日的时候,安排劳动者去工作,然而又没办法安排补休的,这种情况下,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按照规定情况下,当在法定休假日这个特定时间安排劳动者去进行工作时,那么就需要支付其工资报酬,这个工资报酬的数额是不低于其原本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凡劳动者,其连续工作达到一年以上的情形下,便可享受那种有着薪资待遇的年休假。而关于具体的办法,是由国务院去进行规定的。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薪资水准于经济迈进的根基之上渐渐提升,国家针对工资总量施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征,伴随经济效益状况,按照法律规定,自行决定本单位工资分配方法,以及工资水准。

第四十八条,国家推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明文规定,之后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在此期间,即劳动者于法定休假日, 还有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要建立,还要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以及标准,针对劳动者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此来防止劳动过程当中出现事故,进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其设计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需跟主体工程一块儿开展,投入生产和使用也要和主体工程同期,改建工程亦应如此,扩建工程同样得这般 。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以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捡查。

第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那类劳动者,必定得经过专门的培训,而且还得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才行。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是有权去拒绝执行的;而针对危害生命安全以及身体健康的行为,劳动者则有权提出批评,有权进行检举,还有权予以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构建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统计报告与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当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展开统计,进行报告,做出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具有女性身份的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工作,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从事其他被禁忌从事的劳动 。

在第六十条规定当中,是明确指出了这一点的,即绝对不能安排处于经期的女职工,去从事那种高处作业,以及低温环境下的作业,还有冷水作业,更不能安排她们去做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处于怀孕阶段之时,安排其去从事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相关劳动。对于怀孕达到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而言,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去延长工作的那段时间,并且也不得安排其进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可以安排处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阶段的女职工,去从事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各类劳动,并且不能安排其进行延长工作时间的劳作,还有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规定,绝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去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不可以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不可以将其送往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也不可安排其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借助各类途径,施行各种举措,来发展职业培训事业,以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而提高劳动者素质,最终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以及工作能力。

六十条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要创立职业培训制度,依照国家规定去提取以及使用职业培训经费,依据本单位实际状况,有规划地给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明确职业分类,针对规定职业拟定职业技能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由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承担对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工作。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国家开展社会保险事业,构建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以便让劳动者于年老情形下,在患病状况中,在工伤状况里,在失业状况时,在生育状况下,能够获取帮助以及补偿 。

第七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的水平,应当同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以及社会承受的能力,相互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在确定资金来源方面是依据保险类型,会促使其逐步实现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呢,还有劳动者啊,都肯定得依照法律去参加社会保险,并且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并且负有让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

某机构,它被称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种种条规,针对社会保险基金,在其收支方面,在其管理方面,在其运营方面,实施监督行为 。

设有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的机构,设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立情况是由法律去规定的,其职能也是由法律去规定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对用人单位予以鼓励,推动其依据本单位实际状况,为劳动者建构起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开展社会福利事业,建造公共福利设施,给劳动者赋予休息、休养以及疗养的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出现劳动争议之时,当事人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去申请调解,能够去申请仲裁,能够提起诉讼,还能够通过协商来加以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方面的争议,要依据合法的原则,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理的原则,借助法律来维护那些与劳动争议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一旦发生之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去申请调解,调解要是没有成功,当事人当中有一方要求仲裁的话,就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当事人的一方也能够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要是不服的,就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的范围之内,能够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照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工会代表共同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是由工会代表来担任的。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以及同级工会代表,还有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构造而成的。并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来担任的。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接着,仲裁裁决一般要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然后,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履行 。

按照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中的当事人情况之下,要是对于仲裁裁决持有不服的态度,那么是能够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开始计算的日期起十五日这个时间段之内,朝着人民法院提起相应诉讼的。在一方当事人处于法定期限之内,既不进行起诉,同时还不履行仲裁裁决的这种状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来实施强制执行命令的。

第八十四条,要是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了争议,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没办法解决的话,当地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能够组织有关的各方去协调处理 。

遭遇因履行集体合同引发的争议,当事人经协商无法解决的,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存有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依照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循劳动法律、法规所处情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拥有制止的权力,并且会责令进行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去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还能查阅必要的资料,并且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担任相关职务,执行公务之时,必须出示证件,要秉持公正之心执法,并且要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第八十八条当中明确规定,各级工会依据规定依法维护劳动者所拥有的合法权益,针对用人单位对于劳动法律以及法规的遵守具体情况去展开监督 。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15856301683
24小时服务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长三角招聘网 皖ICP备2024052706号-6

地址: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电商园区 EMAIL:1210524564@qq.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