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被正式签发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的七部法律的决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自公布那一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时间是2018年12月29日 ,此刻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领导人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相关内容 ,并完成了批准程序 ,最终予以确定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第一,把第十五条第二款之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进行修改,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二),把第六十九条里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成,“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其一,把第九十四条之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改, 其二,更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把第四十四条变更为第四十三条,修改成:“要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就得依照法律去办理对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之后,就能够开展服务活动了,并且要向县级以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增添一条,将其作为第四十四条,内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力度加大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构建起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方方面面指导,随后负责监督,还要实施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分工,针对养老机构,开展监督工作。
其一,增添一条内容,将其列为第四十五条 ,此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能够采取以下这些措施 。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发现养老机构所处状况存在着有能够对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形成风险的情况时,会责令其在规定限期内去履行改正要求,要是逾期了却没有进行改正的话,那就会责令其处于停业整顿的状态 。
政府民政部门,在县级以上,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时,应当遵守规定,此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还有行政法规所包含的。
(五)删去第七十八条。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
(二),把第十四条第二款之中的,“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予以修改,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把第四十三条款的第一款以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修改,使其变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将第四十八条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为,把“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修改成“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会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二)把第十九条修改成:“建设单位能够委托技术单位针对其建设项目展开环境影响评价,进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当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时,能够自行针对其建设项目展开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规定,还要遵守技术规范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规定,以及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还要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并且要制定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三)把第二十条修改成:“建设单位需要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以及结论负责,接受委托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要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及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要强化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同时还要进行质量考核,此外,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也要这么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部门应把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以及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还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然后向社会公布。
对于建设单位编制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这件事,任何单位以及任何个人,都不可以去给其指定技术单位 。
(四)把第二十八条修改成这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展开跟踪检查,对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情况,应当去查清原因,还要查明责任。”。对于那种情况是,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对此,要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以及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有一种情况是,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对于这类情况,要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把第三十二条修改成这般:“具备这样严重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也就是具有基础资料显著不实的情况,内容存有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要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要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到委托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背了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这类规定,从而使得其所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出现基础资料显著不属实的情况,内容存有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并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那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针对技术单位给予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要是情节严重的话,禁止其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要是存在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若是编制单位存在本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那么编制主持人、还有主要编制人员,在五年这么长的时间内,都会被禁止去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要是构成了犯罪情况,那就会依照法律去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会终身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修改
(一) 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中的,“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修改成,“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把第六十四条里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成“市场监督管理” 。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
(一)把第六十二条修改成: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得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才可以开放使用。别的民用机场,要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去备案。
如欲申请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需具备下述条件,且要依照国家规定经验收合格:
在运营业务所需方面,需具备与之相适配的飞行区,且具备航站区,同时具备工作区,还要有服务设施以及人员。
(二)拥有,能够对飞行安全起到保障作用的,空中交通管制设施以及人员,还有通信导航设施以及人员,以及气象设施以及人员。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卫条件;
“(四)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五)具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国际通航条件是国际机场应具备的,要设立海关 ,还要设立其他口岸检查机关 。
(二)删去第一百零三条中的“检疫”。
(三)于第二百一十三条后面增添一条,将其作为第二百一十四条,内容为:“要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存在另外的规定,那就依照那些规定来执行。”。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款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去,把第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去,把第十五条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去,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去,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去,把第六十七条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去,把第八十二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去,把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去,将第五十条中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去。
(二)把第十六条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为“卫生行政部门”;将第十七条第四款中的相关表述如此变更;把第十八条第四款里的对应部分作此修改;将第二十六条中的该内容改成这样;把第二十七条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表述予以变更;将第四十七条中的相关内容作此调整;把第四十八条里的该部分进行这样改变;把第六十三条中的相关内容改成新的表述;将第六十四条里的内容予以变更;把第七十条中的相关表述作此修改;把第七十一条里的该部分进行这样调整;将第七十二条中的相关内容予以变更;把第七十三条里的该部分进行这样改变;把第七十五条中的相关表述作此调整;对第七十七条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把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民政部门”变为“医疗保障、民政部门”。把第六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改成“卫生行政部门”。
(三)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变更为:“职业病诊断应由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的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去制定。”。
第二款作出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四)把第七十九条改写成:“倘若没有获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却擅自去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那么卫生行政部门会责令马上停止这种违法行为,并且没收违法所得;要是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就会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要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到五千元,就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情节严重,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把第八十条修改成: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以及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是违反本法规定,出现了下面这些行为当中的一种,那么就会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马上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要是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那就会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要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那就会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情节严重,就会被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要是构成犯罪,就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属于这种情况 。(一) 。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民用航空法》,根据本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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