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5856301683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2-23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是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进而调整劳动关系,去建立以及维护适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以此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参照宪法,制成该法。

第二个条款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的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这里将其统称作用人单位,而再加上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了劳动关系的那些劳动者,这些情况都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与之的劳动者,事业组织,依照本法执行,社会团体,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这样一些权利,其一为平等就业的权利,其二是选择职业的权利,其三是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其四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其五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六是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其七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其八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需要达成劳动任务,提升职业技能,践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恪守劳动纪律以及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施行各类举措,推动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订劳动标 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保保险,协调劳动关系,渐渐提升劳动者的生活水准。

国家提出倡导,让劳动者参与社会义务之劳动行径,开展劳动竞赛以及合理化建议相关的活动,对劳动者进行鼓励并予以保护,使其能够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还有发明创造之举,而后对劳动模范以及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在第八条中,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借助职工大会这种形式,或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这种形式,又或者利用其他形式,去参与民主管理,或者针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件事,与用人单位展开平等协商 。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县级以上,对其主管的区域,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借由推动经济以及社会的发展,打造就业的条件,拓展就业的机会。

国所鼓之的企业,以及事业组织,还有社会团体,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去兴办产业,又或者是拓展经营。其目的在于增加就业 。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去发展多种不同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而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获得就业机会时,不会因为民族存在差异,不会因为种族不同,不会因为性别有别,才不会因为宗教信仰不一样,从而遭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拥有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哦。在录用职工的这个时候呢,除了国家规定的那些不适合妇女去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呀,是不可以凭借性别的原因去拒绝录用妇女的哟,也不可以提高针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呢。

第十四条,对于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少数民族人员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得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还要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体育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如此,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样得这样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乃是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去确立劳动关系,是明确双方权利还有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中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变更劳动合同的时候,同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两者都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还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依照法律订立的劳动合同,马上就具备法律约束力,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定要履行劳动合同限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那一刻起,便不存在法律上的约束效力。若确定劳动合同部分内容缺乏效力,而此情形对其余部分的效力并无影响,那么其余部分依旧具备效力。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了前面条款所规定的,必备的条款之外,当事人可以就其他内容,进行协商约定,。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存在着这样几种形式,分别是有固定期限,还有无固定期限,另外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

劳动者于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超过十年,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延长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之中,是能够就试用期这事加以约定哈。规定里明确指出,试用期的时长,最长的限度是不可以超过六个月哟。

第二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其能够在劳动合同里,商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相关事项 。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之时,或者当事人所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之际,此时劳动合同马上就会终止 。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存在这样一些情形,当劳动者处于这些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时,用人单位可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存在如下情形当中某个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然而需要提前三十日,采用书面形式去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身患疾病,或者并非因工作而负伤,在医疗期结束之后,既无法从事原本的工作,又不能够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历经培训之后,又被调整了工作岗位,可依旧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当初订立劳动合同之际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了重大变故进而致使原本的劳动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在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之后却不能够就变更劳动合同这件事达成相应的协议了。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处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的整顿阶段期间,或者其生产经营的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时,确实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所提出的意见,经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后,才可以进行裁减人员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据本条给出的规定裁减相应人员之后,假若是在六个月的时间范围之内录用人员进来的话,那么就应当要将被裁减的那些人员优先予以录用,。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属于第二十九条情形,劳动者要是有以下这些之中的任一种情况的话,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去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那般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一,患上职业病,或者致使发生因工负伤的情况,并且经过确认,呈现出劳动能力丧失或者只是部分丧失的状况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工会若觉得不适当,便有权去提出意见。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和法规以及劳动合同,工会就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当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之际,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以及帮助。

劳动者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要凭借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予以通知,这是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 。

第三十二条,存在以下这些情形当中,其一的,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去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内的;

有这样一种情况,即用人单位采用暴力的方式,或者运用威胁的手段,又或者使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以此来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 。

一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劳动报酬用于支付,二或者没有提供劳动所需要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能够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去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该提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且通过 。

集体合同,是由工会来代表职工,进而与企业签订的;对于没建立工会的企业,是由职工推举出的代表,去与企业签订的。

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之后是应当报送至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行政部门呢,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开始计算,在十五日内要是并且未提出异议了,那么此时集体合同才会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规定表明,国家所实行的工时制度是这样的,就是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不会超过八小时,并且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不会超过四十四小时。 。

第三十七条,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工时制度,从而合理地确定其劳动定额以及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企业因生产方面的特点,无法施行本法里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所规定之内容,经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批准后,可施行其他的工作以及休息办法 。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需求,在跟工会以及劳动者协商过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可以超过一小时;假若是因特殊缘故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处于健康状态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可以超过三小时,然而每月不可以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会出现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制的情况。

发生自然灾害,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者发生事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需要紧急处理的, 。

当(二)中所囊括的生产设备出现故障,交通运输线路产生阻碍,公共设施遭遇损坏的时候,这些情况会对生产以及公众利益造成影响,而此时,必须要及时进行抢修的情况出现了,。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一种,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下述标准,支付比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要高的工资报酬:

若出现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便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在休息日之时,安排劳动者去工作,然而又没办法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报酬是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

有这样一种情况,即法定休假日的时候,要是安排劳动者去做工作,那么就要支付工资报酬,这个工资报酬要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就是这样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作为劳动者,要是连续工作达到一年以上,便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关于具体的办法,是由国务院作出规定的。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会在经济发展奠定的基石之上,循序渐进地加以提升,国家针对工资总量开展宏观层面的调控 。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结合经济效益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自主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以及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施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其中,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规定,而后报国务院备案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需以货币形式,并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

处在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下,也就是劳动者于法定休假日之时,还有在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与社会活动的期间,相应的用人单位理应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得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得严格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以及标准,要对劳动者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此来防止劳动过程当中出现事故,进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工程新建,或是改建,又或者是扩建,其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务必与主体工程,同时展开设计,同时进行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并且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得为劳动者供给契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以及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而言,应当定期予以健康检查。

在第五十五条当中,从事特种作业的那些劳动者,必然是要经过专门的培训的,而且还得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才行。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出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这种情况时,劳动者是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的;对于危害生命安全以及身体健康的行为那类情况,劳动者有权力呈现出批评、予以检举并且开展控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国家构建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统计报告与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对劳动者于劳动过程当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展开统计,进行报告,予以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关于第五十九条,其详细规定为,明令禁止安排女职工去从事属于矿山井下范畴的劳动,以及国家所规定的处于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还有其他明确被列为禁忌去从事的各类劳动。

关于第六十条,不可以安排女性职工,在月经期间,去从事高处方面的作业、低温环境的作业、冷水相关作业,以及国家所规定的,属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这般的劳动。

在第六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不可以安排处于怀孕阶段的女职工,去从事国家所规定的那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孕期之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怀孕达到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而言,不可以安排她们去延长工作的时间,并且也不能安排她们进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可以给处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阶段的女职工安排,属于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去从事的别的劳动,并且不可以安排其进行延长工作时间的操作,另外也不可以安排其进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去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有毒有害的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借助各类途径,施行各类举措,对职业培训事业予以发展,将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予以开发,使劳动者素质得以提高,让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以及工作能力得以增强。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职业培训归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里,激励并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以及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在这第六十八条当中,用人单位需要去建立起职业培训制度,要按照国家之中确定的规定来提取以及去使用职业培训经费,依据本单位自身实际的情况,有计划地针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针对规定的职业制定了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具体负责,对劳动者展开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开展社会保险事业,构建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致使劳动者于年老之时、患病之际、工伤当中、失业期间、生育之时等状况下获取帮助以及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的水平,应当跟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以及社会承受的能力,相互适应 。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依据保险类型,来确定资金来源,会逐步推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必定要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去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有这样一种情况,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它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收支、管理以及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且,它还负有一项责任,那就是得让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其中涵盖了收支方面,管理进行开展监督,以及运营方面实施监督。

由法律对社会保险相关机构作出规定,其中涵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设立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状貌和二者各自所具备的职能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对,这一条规定,国家,它鼓励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来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方面的事业,着手兴建公共福利性质的设施,以此为劳动者创造休息的条件,提供休养的条件,给予疗养的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产生了劳动方面的争议,当事人能够依照相关规定去申请调解,能够去申请仲裁,能够提起诉讼,还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依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出现之后,当事人能够向自身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去申请调解,调解要是没有成功,当事人当中有一方希望进行仲裁的话,便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能够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的单位里边,能够设立劳动方面争议的调解委员会。劳动方面争议的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类代表、用人单位类代表以及工会类代表共同组成。劳动方面争议的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呢,是由工会类代表来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以及同级工会代表,还有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所组成。并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来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那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的那一日开始起算,在六十日这个时间段之内,朝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提出书面形式的申请。仲裁裁决一般而言,应该是在收到仲裁申请之后的六十日之内把它给做出。如果对于仲裁裁决不存在异议的情况,当事人那就必须得去履行 。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之中那些身为当事人的人呀,要是对于仲裁裁决心有不服之感的话呢,那么是能够从自己收取到仲裁裁决书之时开始计算,在十五日的这个期限内,朝着人民法院去提起诉讼的哟。要是其中有一方当事人呢,在法律规定的这个期限之内不曾去起诉,并且呢,还不履行仲裁裁决里面要求的相关事项的话呀,而另外一方当事人呢,就可以去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啦。

八十条四款,鉴于签订集体合同情况下出现争议,当事人经协商无法解决,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劳动行政部门能够组织相关各方展开协调处理 。

要是因为履行集体合同而出现了争议,当事人协商一番后没能解决的话,能够朝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要是对仲裁裁决不满意了,那么可以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那一日起的十五日之内朝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当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会依据法律法规来对相关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切实展开监督检查工作,对于那些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其有权采取制止措施,并且责令其进行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当中,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去执行公务,其是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目的是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时的情况,还要去查阅那些必要的资料,并且要对劳动场所展开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中,处于县级及以上层级的劳动行政部门里,那些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之时,一定要出示证件,需秉持公正之心去执法,并且要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这一规定表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凭借各自所负责的职责范围,针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加以监督,以此来确保相关规定得以切实施行呢。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分享到: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客服服务热线
15856301683
24小时服务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长三角招聘网 皖ICP备2024052706号-6

地址: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电商园区 EMAIL:1210524564@qq.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