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本沉浸在怀孕的喜悦中
未曾想却迎来了
职场的“特别关照”
得知她怀孕后
公司与其协商降低工资待遇
协商未果后竟直接辞退了她
法律援助能否帮助郭女士
维护合法权益
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怀孕期间遭解雇
某日,2024年时,郭女士走进了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去申请法律援助。郭女士是进城务工人员,她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案件材料等,都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当日完成了审批工作,还指派了法援律师承办这个案子。
法援律师在被指派当天,立刻和郭女士联系上了。郭女士怀孕周数较大,行动存在不便之处。法援律师要确保会见时的效果出色显著,还要提升会见的效率较高良好,所以特意在约见之前,多次跟郭女士利用电话、微信展开交流沟通,去了解案件情况情形,开展进行案情梳理整理,并且提前汇总集成好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规定以及典型案例事例。
了解得知,郭女士于2023年10月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后便转正成事儿了事儿事儿出任人事专员这一职位,郭女士意外惊喜怀孕之后告诉公司,公司和她商议降低工资待遇,郭女士没有答应,之后公司给她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凭借在职期间“没有经过公司领导审核批准,没有依照入职约定的薪资标准,私自擅自把自己劳动合同里的薪资调高,多领了工资”这个理由,解除了和郭女士的劳动合同 。郭女士的诉求是“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据理力争维护权益
法理援助的律师持有这样的看法,郭女士跟那家公司之间所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合法且有效的范畴之内,双方各自所拥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应当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以及约束 。依据相关法律给出的规定,当女性职工处于怀孕的时期、生产的时期、哺乳的时期时,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毫无缘由地降低薪资或者直接进行辞退的行为的,要是那家公司虚构事实、毫无缘由地辞退员工,那么这样子的行为便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所以,这个案件的关键要点在于能够拿出“并没有擅自提高工资”的具有强有力证明作用的证据,以此来证实“公司是毫无缘由地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情况 。
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对郭女士在职那段时期的劳动合同、关于工资表的确认单、反映工资情况的流水以及微信工作群里的截图等,众多的证据材料展开收集、进行研究操作之后,寻找到了能够取得进展的关键之处:
一个公司,为了得以证明郭女士私自 将自己的薪资进行调高,存在着过错这种情况,就提供了 公司给郭女士发放的《录用通知书》,凭借这个 来证明应发工资和实际薪资不一致。法律援助律师非常认真地去研究 该《录用通知书》的条款这个行为,发现 它明确地记载表明啊 “要是本通知里头的条款 跟未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冲突或者不一致的地方,全部都要以劳动合同规定作为基准来对待”这种情况,于是,《录用通知书》就这样没办法作为认定郭女士擅自调高薪资的证据了。
合法诉求获支持
法援律师那严谨的代理意见,有被劳动仲裁机构认可,经过查证核实之后,郭女士每个月工资的发放都是符合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内容的,并不存在擅自去调高薪资的那种现象。而公司没办法拿出证据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是具有合法性的。所以,就此仲裁最终做出裁决:鉴于郭女士正处于孕期阶段,而且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形之下,公司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要继续履行 。
收到胜诉的结果,郭女士脸上再次出现笑容,满心欢喜的她,为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送上锦旗来表示感谢,还为法援律师送上锦旗来表示感谢 。
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漫长征途之中,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凭借专业当作铠甲,将法律视为利剑,为女性撑起坚固的法治防护盾牌 。
法条链接
企业要严格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去尊重以及保障女性职工,尤其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任何一种形式的“隐形歧视”都是违法的,企图借助不合理调岗、变相降薪、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手段,迫使“三期”女职工“主动”离职的行为,既违反法律,又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用工伦理,必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若是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用人单位就不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来解除劳动合同, :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女职工处于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况时,用人单位不可以就这些情形令其薪酬与福利待遇降低,不准许让女职工在职场中提升职位、提高级别,禁止其参与对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职务的评定聘任,不准辞退女职工,也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处于怀孕阶段的女职工,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时期的女职工,若那时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那么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会自动延续,直至产假结束。然而,出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再者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情况,或者属于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进而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情形,则不在此自动延续范围内。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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