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伴随社会福利保险体系的不断发展,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等阶段的女职工,在特殊时期所享权益的保障日益完备。要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回岗位,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否能够同时获得?一同来瞧瞧这起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在2022年3月26日生育了,北京市申请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表明核准支付的生育津贴金额是26059.37元。在2022年2月23日的时候,刘某与某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之间的微信沟通记录呈现出这样的内容,刘某说:“出来45天,我能够在家办公,也能够有事去单位半天这样,假期往后顺延,不知道如此您觉得可不可以?”王某回复:“行,不耽误工作就可以” 。2022年4月14日当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这段时间内,刘某与王某之间的微信记录,以及往来邮件截图表明,此期间王某多次跟刘某就工作相关事宜发起沟通、实施安排工作的行为。某科贸公司在上述所提及的期间之内,每个月都给予刘某工资发放。后来双方之间出现了争议情况,某科贸公司声称,刘某在产假期间这一阶段,既领取了生育津贴同时又获取了工资,这属于重复性质的收入,所以应当把领取的生育津贴进行返还。刘某则辩解称,其在产假期间正常地提供了劳动,那些工资是其通过劳动所应得的,领取生育津贴乃是其自身合法权益,不应予以返还。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生育津贴跟劳动报酬在法律性质方面存在差异,没办法直接且简单地相互进行取代。女职工因为生育而享受到的产假属于法定权利范畴,女职工放弃产假提前返回岗位去上班是爱岗敬业的一种体现,这种行为理应得到尊重。从着重对女职工劳动权利以及生育权利进行双重保护的角度来考量,用人单位针对提前上班的女职工支付对应的劳动报酬,这契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同时也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标准以及公平正义原则,这种做法应当给予鼓励。刘某和某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产假期间居家办公以及假期延后等事项,达成了协商一致,在产假期间,王某还多次跟刘某进行沟通,并且安排了工作,某科贸公司给刘某支付的工资,和生育津贴并非重复收入,某科贸公司要求刘某返还生育津贴,缺乏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
以案说法
法院作出提示,其依据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要是女职工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那么就会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支付;要是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那么就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即使女职工已经领取的生育津贴数额比其本人生育前的工资数额要高,用人单位也没有权利要求返还差额部分,。于是,要是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正常进行休假,通常情况下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不能同时兼得的,并且仅仅能够获取二者之中“较高”的那个数额。要是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休假的时候主动同时给予生育津贴以及产假工资的,那是应当给予尊重的。
即便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去进行劳动,司法裁判通常会觉得,在这个时候女职工能够同时领取生育津贴以及产假工资。女职工因为生育而享有的产假属于法定权利,女职工提前返岗上班不能被视作放弃了休产假的权利,也不应该认定女职工放弃了享有提前上班期间工资的权利。
从法律性质方面来看,生育津贴乃是国家借助生育保险制度给予生育女职工之上的一项专属生育福利,此福利充分展现出社会对于生育行为抱有的支持以及保障态度,具备社会保障的属性;与之不同的是,工资是劳动者依据与用人单位之间所构筑的劳动关系,经由付出劳动进而获取的相应对价,这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绝不能进行简单的相互替代,。
对女职工在特殊时期双重权益予以保障,这属于法律体系必然会有的要求,并且还是社会文明进步十分显著的标志。女职工选择放弃产假,提前返回岗位去上班,这是爱岗敬业做出的体现,其不但牺牲了自身休息休假时的时间,还为用人单位额外创出了生产财富,用人单位针对提前上班的女职工支付相应的工资,这契合社会公序良俗以及公平正义。(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整理)。
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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