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点不晚
随着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
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
以及工资折算办法、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方式也随之调整
涉及广大职工群众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出一份通知,这份通知是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公布了最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还公布了工资折算办法 。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表明,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所规定的内容,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从原来的11天增加设置为13天。基于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的折算办法进行了相应调整,职工工资折算办法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分别如下: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一年的工作日天数是,用全年的天数365天,减去休息日的天数104天,再减去法定节假日的天数13天,得出的结果是248天 。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跟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当中所做出的规定,在法定节假日的时候,那个用人单位是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去支付工资的,也就是说在进行日工资以及小时工资折算这个行为的时候,是不许把国家所规定的那13天法定节假日给剔除掉的。依据这样的情况,日工资以及小时工资的折算情况是这样的: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一个通知,这个通知是有关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在这个通知里明确指出:
职工于法定节假日之时,在其带薪年休假期间,可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一样的工资收入。
企业等单位,若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那么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工资报酬,该报酬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或者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企事业这般的单位,确实是因为工作存在需要,并且经过职工本人表示同意,却没有为职工去安排一年一度的年休假,或者是安排职工所休假的天数比应该要休的年休假天数少的情况,那么就应当按照应休却没有休的年休假天数,依照法律规定去支付工资报酬。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时,企业等单位是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来进行折算的,事业单位则是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收入是按职工日工资收入除以8小时来进行折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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