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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孕妇工作时间及其他权益有啥规定?速看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2-19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一、劳动法对孕妇都有哪些规定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怀有身孕的女性有着如下规定,其一,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处于孕期的女性从事由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别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作以及在孕期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项目;其二,倘若女性怀孕达到七个月及以上,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继续加班亦或是从事夜班工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

禁止安排处于经期的女职工,去从事高处作业、低温环境作业、冷水作业,以及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准安排处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去从事被国家规定为第三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怀孕阶段禁忌从事的体力与类型的某些劳动。对于怀孕达到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而言,不可以安排她们去延长工作的时长,也不可以安排她们进行夜班时段有劳动性质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可以安排处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阶段的女职工,去从事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般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去从事的别的劳动,并且不可以安排她们延长自身的原本工作时间段做劳动,同时也不可以安排她们进行夜班方面的劳动,是这样的规定了。

二、劳动合同法违约责任规定都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的规定有以下两种:

1、要是劳动者违背了服务期约定,那么就应当依照约定给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是不可以超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培训费用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其数额又不得跨越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那些肩负着保密责任义务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能够于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当中,跟劳动者去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且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结之后。

对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的期限之内,会按月给予其经济补偿。要是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情形,那么应当按照所约定的那样,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跟劳动者,能够于劳动合同当中,约定去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那些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当中,跟劳动者去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劳动合同法违约责任规定都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的规定有以下两种: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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