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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2-27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由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在予以公布,并且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劳动合同法)予以贯彻实施,故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此举措旨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还有基金会,它们都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若依法获取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那么其能够作为用人单位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此分支机构若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在受用人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是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自用工开始的那一日起,在一个月的时间范围以内,经过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之后,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去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使其终止劳动关系存在状态,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款项,然而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段之内的劳动报酬金额。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那一日开始起,超过了一个月之后,却不满一年的时间,都未曾与劳动者订立那个书面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之下应当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朝着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且还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是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去通知劳动者终止当时所存在的这种劳动关系,并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一款所规定的那般用人单位去按照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始计算时间呢,是为从用工之日开始起达到满一个月的次日,紧接着截止时间呢,是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都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直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且还会被视作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就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当马上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所规定的职工名册,其中应当涵盖劳动者的姓名,还有性别,以及公民身份号码,另外包括户籍地址以及现住址,还要有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这些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要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开始计算,此起始时间包含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劳动者非因本人的原因,而是被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去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所拥有的工作年限,会被合并计算成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还有另外一种状况,若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那么当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之时,将不再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除了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的那种情形之外,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得跟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要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协商确定;对于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来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了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不可以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以外,去约定别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样,那么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护,还有劳动条件,再加上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要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去执行;要是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比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高,并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那就依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于试用期之时的工资,不应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又或者不应低于劳动合同所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培训费用之中,涵盖了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时所支付的具备凭证的培训费用,还包括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了期满的时候,然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双方所约定的服务期却还没有到达期限,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当延续下去直至服务期结束;要是双方另外还有别的约定,那就按照另外的约定来执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按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或者解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当中所约定的那样,去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是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存在的规章制度,违背了法律、法规所定之规定,进而致劳动者权益遭受损害的。

(八)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其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利用乘人之危这个情况,使得劳动者是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状况当中,订立了劳动合同然后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变更了劳动合同之后又订立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将自身法定责任予以免除,把劳动者权利进行排除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采用暴力形式,或者以威胁方式,再或者利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的。

用人单位存在违章指挥的情况,同时还强令冒险作业,这种行为危及到了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其他情形,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所存在的情形,且为第十三条所涵盖的情况。

第十九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能够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或者解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与此同时还跟其他用人单位构建了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或者是在用人单位提出之后,却拒不进行改正的。

劳动者通过欺诈手段,劳动者以胁迫手段,劳动者利用乘人之危的情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变更劳动合同。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身患疾病,或者并非因工作而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了之后,无法从事原本的工作,并且也不能够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历经培训之后,又被调整了工作岗位,可依旧不能胜任工作的。

在劳动合同订立之际,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出现了重大改变,进而导致劳动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展开协商,然而却没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达成相应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当企业进行转产,或者实施重大技术革新,亦或是采取经营方式调整,在经过变更劳动合同之后,仍旧需要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条里讲,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确定这儿。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向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把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掉的情况之下,除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那样去支付经济补偿以外,还需要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开出的,用以证实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其中理所应当写明的内容有,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日期,员工所处的工作岗位,以及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倘若用人单位是以超出劳动合同法所规定标准的方式去解除劳动合约,或者是终止劳动合约,并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描述、情形支付了相应赔偿金的,那么便不会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而这里赔偿金具体的计算年限,是从用工开始的那一日起开始进行计算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并非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存在以下这些情形当中任何一种,要是用人单位跟劳动者让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解除了,那么劳动者得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朝着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在劳动者的情形里,存在着这样一种状况,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进而导致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或者是出现了另一种情况,那就是经用人单位提出之后,职工却拒不进行改正的。

(四)劳动者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法,或者乘人之危的行为,致使用人单位处于违背真实意愿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来计算的,这里面涵盖了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就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要是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那就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来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此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于用工单位而言,应当去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义务,进而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去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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