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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用假诊断书骗病假工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3-03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劳动者提供虚假的诊断书,以此来骗取病假工资,用人单位这样子的情况下能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呢?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属于这种情况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身为某运输公司一员的高某某,与公司签订了自2016年6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1月17日,高某某向公司申请休三个月病假,并提交了某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为“忧郁症”、建议休息三个月且加盖该医院诊断专用章的诊断书,收到诊断书后,某运输公司同意了高某某的病假申请,还向其支付了病假期间工资。

之后,经过跟某医院展开沟通,以及查阅医院的官网,某运输公司察觉到,那份诊断书上所显示的医生林某,并没有出具“忧郁症”诊断书的资质。基于此,某运输公司认定高某某所提供的是虚假诊断书,并且以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理由,解除了跟高某某的劳动合同。

高某某心里不服气,觉得公司这样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损害了他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呢,经过了劳动仲裁之后,最终把诉讼提交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定某运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过程】

处于案件审理的进程当中时,经由某运输公司提出申请,北京三中院针对高某某所提交的诊断书的真伪情况,向某医院展开调查与核实工作,该医院回复信函表明“印章呈现出不属实的状况……与此同时,高某某在我院不存在挂号方面的信息”。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这段期间之内,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两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劳动者所需要履行的诚信义务是要如实去说明和劳动合同直接关联的基本情况,完成劳动方面的任务,遵守劳动纪律以及职业道德。

该案件里面,高某某凭借生病当作理由,朝着某运输公司去申请病假,某运输公司因为对高某某存在信任,给高某某发放了病假工资。可是依照查明的事实来说,高某某交上去的某医院诊断书并非那家医院所出具的,高某某也没有针对此给出合理的解释,他的行为违背了劳动者的职业操守以及职业道德,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符合。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某运输公司有权利解除和高某某的劳动合同。

【审判结果】

最终被法院确定认可认定,某运输公司针对解除相关事宜,向工会征求了意见,并且把解除通知书送达给了高某某,所以某运输公司属于合法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应给予的赔偿金。

【以案说法】

守诚践信乃劳动法里极为关键的准则,是雇佣单位跟劳动者依规构建以及履行劳动关联的根本支撑,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相当重要的部分条文规范。按照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予以说明的是,劳动者理应达成劳动任务,提升职业技能水平,遵循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程要求,恪守劳动纪律并且坚守职业道德准则。经由上述这些内容条款可以得知,劳动者应当秉持秉持业的操守规范,自我约束维护公司所拥有的利益以及自身所具备的职业形象。

在实践当中,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里,对于劳动者的职业道德,是否作出明确规定,是存在差异的,一般人们觉得,职业道德,作为劳动者职业活动里的行为规范,是劳动者工作之时的基本道德要求,用人单位,因为其生产活动具有多样性的现实限制,有可能没办法在其规章制度里,针对每一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设定标准或者制定规则。因此,不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里有没有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劳动者都得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要做到诚实守信,还要做到勤勉尽职,不然的话用人单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

在这个案件里面,有这样一个劳动者,他凭借虚假的诊断书,骗取了长达三个月时间的病假工资,这种行为违背了职业道德,给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其该行为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符,就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里面没有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也能够依照法律来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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