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5号
经由2008年9月3日的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如今予以公布 ,从公布的那一日开始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先是第一条,为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就是以下所说的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开来,故制定了本条例。
对于第二条而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还有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以此来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进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被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还有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定用人单位所设分支机构,若依法获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便能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若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受用人单位委托时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开始那日起,经历一个月的时间范围之内,已被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之后,若劳动者不跟用人单位订立书面方面的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去通知劳动者,从而终止劳动关系,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段之内所对应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还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让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述规定里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始时间,是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而截止时间呢,是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开始起,满了一年的时间都没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用工开始起满一个月的第二天,到满一年的前一天,这段时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且还会被视为自用工开始起满一年的当天,已经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马上和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款项之中所提及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所规定的职工名册,其内容应当涵盖劳动者的姓名,以及劳动者的性别,还有劳动者的公民身份号码,另外包含户籍地址以及当前所处的住址,同时也有联系方式,用工形式也在其中,用工起始的时间也属于其范畴,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样是其应有的内容等。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此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开始计算,这里的计算包含了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若劳动者并非由于自身原因,而从原来的用人单位被安排至新的用人单位去工作,那么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所拥有的工作年限,会合并计算成为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要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给予了经济补偿,那么当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来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之际,将不再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除了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协商统一这种情况外,劳动者凭借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和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要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协商确定;对于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来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了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此处岗位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里那种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且也不适用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不可以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外边,约定别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跟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样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要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去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相关标准要是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并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那就依从这个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于试用期的工资,不得比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低,或者不得比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低,而且不得比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低。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培训费用存在特定涵盖范围,其涵盖用人单位因对劳动者展开专业技术培训时所支付的具备凭证的培训费用,还涵盖培训期间应产生的差旅费用,并且涵盖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额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之时,然而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约定的服务期还没有到期,这种情形下,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要是双方另外有约定,那就按照其约定来执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按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或者解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那样,去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那样,去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所具有的规章制度,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而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了损害。
用工单位采用欺诈、胁迫的方式,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者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九)用人单位于劳动合同里,将自己法定的责任予以免除,把劳动者的权利加以排除 ,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采用暴力的方式,迫使劳动者进行劳动,或者运用威胁的手段,致使劳动者从事劳动,又或者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强迫劳动者去劳动的。
(十二)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进行违章指挥,下达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从而危及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所提及的,是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当中,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的情形。
第十九条,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条件、且遵循相应程序,用人单位能够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或者解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一是劳动者同时和其他用人单位构建劳动关系,二是这种情形会出现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形成严重影响的状况,三是即便经用人单位提出劝诫,并且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运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利用乘人之危的情形,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得了病,或者并非因为工作而受了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了之后,没办法从事原来的工作,而且也不能够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历经培训之后,又经调整工作岗位,可依旧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订立劳动合同之际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出现重大改变,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在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展开协商之后,并未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达成相应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进行转产,企业有重大技术革新,企业出现经营方式调整,在经过变更劳动合同之后,企业仍然需要裁减人员的。
这种情况说的是,(十四)存在着其他的情形,是因为在劳动合同订立的时候,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的改变,进而使得劳动合同没有办法再继续履行下去了。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那规定,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解除劳动合同,此额外支付的工资得依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去确定,这是第二十条所提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那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当因该任务完成从而导致终止的时候,用人单位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若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那么除了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去支付经济补偿之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用人单位出具的那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里面应当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还要写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那个日期,另外也要写明工作所在的岗位以及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案中所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就不会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是以用工之日开始进行计算的。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去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倘若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用人单位同劳动者解除这一具有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劳动者就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所作出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别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又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运用欺诈的手段,或者胁迫的手段,又或者乘人之危,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展开计算的,这里面涵盖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还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的12个月所获取的平均工资,要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那就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去计算。劳动者工作的时长不满12个月的,是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来计算其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理应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以此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去招用那些被派遣的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关于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以违法形式进行了解除,或者终止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里面的规定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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