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心慈 作
就一些残疾劳动者而言,身体存在残疾并非必然表明对完成工作存有实质性影响,用人单位不能据此产生就业歧视。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小周患有肢体残疾,然而并不妨碍其从事焊工工作,他入职某智能制造公司并正常履职一年多后,却被以入职时隐瞒残疾事实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定此行为系违法解除,进而判决该公司支付小周赔偿金将近3万元。
2022年3月,小周入职某智能制造公司做焊工,签了两年劳动合同,小周是肢体残疾人,却取得了焊接和热切割作业资格证,入职后一直正常履职。2023 年5月,企业以小周下班后在车间厂区无故逗留、不服从安排还顶撞上级为由,开具书面惩戒通知单,接着又以小周入职时隐瞒残疾事实致使公司存在用工风险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小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诉求公司给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此赔偿金数额为五万余元,之后获得仲裁裁决的支持,支持的赔偿金数额是二万八千余元,小周和某智能制造公司对此都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智能制造公司被一审法院判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行为违法,且判决支持了其支付 2.8 万余元赔偿金一事。该智能制造公司对此不服,进而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展开审理,经过查证明确,在2016年2月的时候,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具了残疾人证,这个证件表明小周属于肢体残疾人,其有效期设定为十年。与此同时,小周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该资格证的有效期限是从2020年1月30日开始,一直到2026年1月29日。
有关方面觉得,在这一案件里,存在争议部分且关键的要点是,某智能制造公司把和小周之间所存在的劳动合同予以解除这种行为,是不是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首先,案涉公司宣称小周入职之际故意隐瞒自身残疾这一事实,致使公司面临用工风险,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利去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劳动者理应如实予以说明。按照此规定,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应当存在合理的边界,对于那些并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并不负有相应的义务。在本案当中,用人单位招用小周从事焊工工作,并且小周提供了处于有效期内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从事例里小周入职后的情形来看这个工作状况,他每次都能够顺利无误地将工作任务给完成掉,他身体上存在着肢体残疾的状况,然而这并没有让其正常去履行劳动合同这件事受到影响,这一点状况其实恰恰能够去用来佐证在本案当中,那小周所存在的肢体残疾这一情况并非是属于和劳动合同有着直接关联干系的信息这件事。
小周身为一名残疾人,其所享有的权益就不应仅仅停留在基本的社会保障方面,还应当涵盖平等就业的机会。用人单位理应鼓励并助力残疾人体面地融入工作以及生活之中,还要让他们在劳动力市场里得到无差别、不会遭受歧视这样的对待,能够凭借自身的劳动来获取报酬。所以,某智能制造公司以小周隐瞒自身残疾作为理由,宣称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存在就业歧视的情况,并且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其次,案涉公司宣称小周存在工作失职以及违纪行为,此行为致使公司规章制度被严重违反,然而该公司却没有能够拿出证据来予以证明,对于小周不服惩戒、顶撞上级这一情形,公司不但未能提供证据去证明其实施惩戒的依据以及合理性,并且经过调查明确小周在微信工作群中质问涉事员工时所说言语,并不存在蓄意滋事的故意,案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一审认定案涉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并判决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是没有不恰当之处的,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残疾人数目超过8500万,有这么一个特殊困难群体,全社会得对他们予以充分尊重、给予关心,能提供帮助。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都明确规定,作为用人单位,不能实施就业歧视;可是在实际状况里头,还是存在像是健康歧视状况、性别 discrimination情形、年龄歧视情况等。就像在这个案子里面,涉及的劳动者呢,因为自身残疾对所谋求的工作并无影响,所以未曾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而单位却凭借隐瞒残疾这个缘由,强行把职工给解聘了。
本案中,对用人单位超越法律规定,超越岗位要求,对劳动者区分对待,进而导致差别待遇这一情况,裁判予以否定性评价,明确指出残疾人享有的权利,不应仅仅停留于基本的社会保障,还应当涵盖平等的就业权利,这有助于推动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依法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公平。
案件承办的法官作出提醒,身体有残疾的人,在参与劳动就业以及其他类似方面,是享有和其他普通公民平等权利的,然而用人单位所拥有的知情权,应该具有合理的界限范围。针对本案里面小周这种情形而言,他肢体存在残疾,这并非是和劳动合同直接产生关联的需要知悉的信息,并且他并不负有对应的信息说明义务。而用人单位以小周隐瞒了自身残疾情况作为理由,主张不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存在就业歧视情况的。社会对个人隐私保护愈发重视,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于不影响工作之时,不必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自身存有残疾这一事实,而是像普通大众一样付出劳动,进而获取劳动报酬,此乃契合现代社会价值理念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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