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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劳动时间安排及相关规定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3-10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当前发布了《北京市实施的若干规定》,此规定于199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去实施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就是所谓的《规定》,按照劳动部给出的解释,再结合本市实际呈现的情况,进而制定出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之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下统称单位,单位里的女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女工其下统称女职工,此类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都应该全面去执行《规定》以及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市劳动局。同时,本区、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乃是区、县劳动局。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街道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镇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镇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以下这些部门及组织,各级的卫生部门,还有工会,以及妇联组织,具备这样的权力,也就是有权针对《规定》,还有本规定的具体执行状况,去展开监督。

第四条,单位需依据《规定》以及本规定,构建起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循序渐进地打造女职工卫生以及女职工保健还有女职工托幼等设施。

第5条,单位需要按照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形来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据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里开展产前检查,这应当被算作劳动时间,要按照出勤来对待。

对于那些怀孕时长达到7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而言,要依据具体情形在劳动时间当中适度安排休息时段,禁止安排她们在当日22时直至次日6时这段时间从事夜班劳动。针对已经怀孕7个月及以上的从事汽车、天车以及各类客货运输车辆相关工作的女司机、女售票员,还有纺织挡车工作的女工,应当暂且将其调离原本的岗位,去安排其他不会对孕妇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时长是90天,这儿包含产前可以休假的15天,要是遇上难产的情况,那么产假会增加15天,要是出现多胞胎生育的状况,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就会再增加15天。

具有女职工身份且处于怀孕后流产状况的,按照医务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来判定,若妊娠时长未满4个月的情形,则其产假天数为15天至30天;要是妊娠时长达到4个月以上呢,那么此时产假天数为42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对于处于哺乳(其中涵盖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阶段的女职工,应当安排其哺乳时间,此为第七条所规定。

在满足女职工哺乳婴儿达到一周岁这个条件下去判断,正常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对哺乳期予以延长的。然而当婴儿个人身体状况呈现出格外虚弱这种情形时,要经过医务相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之后才能够依据具体呈现出来的若干个状况细节而予以恰当地延长哺乳期。要是恰好哺乳的期末期处于夏季这个时间段,那么哺乳期是能够延长达到1个月至2个月的时长这样一种状态变化。

第八条,女职工于休产假以及哺乳假期间存在影响工资晋级状况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之后,经由单位进行考核并且试工合格的,应当给予晋级,补足晋级工资;经由单位考核或者试工不合格的,由单位安排适宜工作,保留原工资等级。

第九条,单位要构建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制度,跟医务部门取得联系,定期给女职工开展妇科检查。

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女职工出现了痛经的状况,这种痛经导致其没办法持续坚持正常的工作以及生产,需要经过医务部门给出证明才行,之后呢,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而这休息的一天是被算作劳动时间的。

经县以上医务部门,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若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工作,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这是第十条所规定的。

第十一条,对于女职工而言,要是存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当享受奖励的情况,或者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该予以处罚的情形,那么其在处于怀孕这个阶段,包括生育这个期间所享受到的待遇,是要按照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的。

第十二条,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以及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依照《规定》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另外加以制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转发的市劳动局《北京市企业女工劳动保护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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