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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保护劳动者权益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3-23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予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宪法,要构建适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状况的相应劳动制度,来推动经济演进以及社会获得进步,还要对劳动关系予以调节,更进一步地维护涉及劳动者各方合乎法律标准规限的权益,从而制定出了当前这部法律。

第二条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那些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之中,这二者之后被统一称作用人单位,还有和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这款法律。

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这些劳动者依照本法来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具备平等就业的权利,还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工人需要达成工作任务,提升职业技能,践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恪守劳动纪律以及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法律层面上,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建立起完善的规章制度,以此保障处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能够对劳动权利如愿享受且对劳动义务切实履行。

第五条 国家施行各类举措,推动劳动就业,致使职业教育得以发展,制定劳动标准,对社会收入予以调节,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进而渐渐提升劳动者的生活水准。

第六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投身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以及合理化建议活动,激励并保护劳动者开展科学研究、进行技术革新还有发明创造,对劳动模范以及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并奖励。

第七条 劳作者具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以及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旨在代表并且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凭借法律依据独立自主地实施行动。

第八条 劳动者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借由职工大会这种形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这种方式,又或许是其他的形式,去参与民主管理,或者针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事项,与用人单位开展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借由推动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营造就业条件,扩充就业机会。国家激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范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添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各个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着手采取相应措施,去发展多种不同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为人们提供就业方面的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具备和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于录用职工之际,除开国家所规定的不适宜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不可以性别当作理由去拒绝录用妇女,亦或提高针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于残疾人就业,有特别规定,对于少数民族人员就业,有特别规定,对于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有特别规定的话,是依从那些特别设立之规定的。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文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来履行审批手续,且该单位要保障这些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体育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时同样如此,特种工艺单位也是这般。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跟用人单位所确立的那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以及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确立以及变更劳动合同,理应遵循公平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这一原则,绝不能够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当中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一旦依照法律订立,便马上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进而务必履行劳动合同当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订立之时起便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的,是那种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是确认劳动合同存在部分无效的这种情况,并且在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下,那么其余部分依旧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去前款当中规定的那些必备条款之外的劳动合同,当事人能够针对其他内容展开协商然后进行约定。

第二十条 具有固定时间限制的劳动合同期限,存在无固定时间限制的劳动合同期限,还有以完成特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于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长达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都赞同延续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依法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便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两方当事人,能够于劳动合同里,约定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予以保守的相关事情。

第二十三条 当劳动合同的期限已满,或者当事人预先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标准出现时,劳动合同就立即停止效力。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其情形若为以下之一,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自身:

(一)当劳动者身患疾病,或者并非因工作而负伤,在医疗时间段满了之后,既无法从事原本的工作,又不能够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二)倘若劳动者在工作上没法胜任,经历了培训之后依然无法胜任,或者在被调整了工作岗位后,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之际所依照的客观情形出现重大改变,导致原本的劳动合同难以履行,在当事人进行协商之后并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二十七条 当用人单位处于濒临破产开展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其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之时,当确实需要裁减人员的情况下,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向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要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所提出的意见,在经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后,便可以开展裁减人员的操作。

对于用人单位来讲,要是依据本条里面的规定去裁减人员,而在往后的六个月之内录用人员的话,那么必然应当优先录用那些之前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在所涉及的用人单位,依据本法当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去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依照国家所具备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方面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九条 如下情形之一时,即拥有此类状况的劳动者,针对他们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去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在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若工会觉得不甚恰当,便有提出看法的权利;要是用工单位违背法律规章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要求再次处理的权利;当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之际,工会理应依规予以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针对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而言,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等这些事项方面是能够签订集体合同的,这一集体合同草案是需要提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来讨论并进而通过的。

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企业与由职工推举的代表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之后,是要报送至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行政部门呢,从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开始计算,在十五日内倘若没有提出异议,那么集体合同便会即刻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据法律所签的集体合同,对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具备约束力,职工个人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其中劳动条件与劳动报酬等标准,不能比集体合同的规定低。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施行工时制度,此制度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的时间不会超过八个小时,并且平均每周工作的时间不会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三十七条 对于那些实施计件工作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需要依据本法当中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地去确定其劳动定额以及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由于生产方面的特性,无法施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经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批准后,能够采用别的工作以及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的需求,在跟工会以及劳动者进行协商之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可以超出一小时;要是因为特殊缘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处于健康状态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然而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存在这样一些情形,其中的某一种情形出现,那么,延长工作时间,就不会受到本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内容的限制。

(一)因自然灾害发生,或事故出现,又或者系其他缘故,致使劳动者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遭受威胁,而此时需要进行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出现故障,交通运输线路出现故障,公共设施出现故障,这些故障会影响生产,还会影响公众利益,这种情况下必须及时进行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在存在下述多种特定情形当中任何一种的状况下,用人单位需要依照如下所列出的具体标准,去支付比劳动者正常开展工作时间所获取的工资报酬还要高的薪资酬劳:

(一)若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予以延长安排,那么所支付的工资报酬,会是不低于工资本身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数额。

(二)若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去从事工作,然而却没办法安排补休的情况,那么就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这部分工资报酬。

(三)若在法定休假日之时,安排劳动者去工作,那么就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哦。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对那些连续工作达到一年以上的劳动者而言,是能够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的。而关于其具体办法呢,是由国务院去进行规定的。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随着经济发展,工资水平会循序渐进地提升。国家针对工资总量,会展开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性以及经济效益状况,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形式以及工资水准。

第四十八条 全国施行那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去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然后报送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劳动人员所获工资,应以货币形态,按月给予其本人,不得对劳动者工资进行克扣,或者无故予以拖欠。

第五十一条 于法定休假日之时的劳动者,于婚丧假期间之内的劳动者,以及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之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理应合法依规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必要设立、完善劳动安全卫生的相关制度,坚决严格依照国家所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以及标准来加以执行,针对劳动者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工作,以此防范在劳动进程中的各类事故,进而降低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针对新建、改建以及扩建的工程,其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设施,不得不与主体工程,在同一时间进行设计,在同一时间开展施工,并且在同一时间投入生产去使用,还要在同一时间投入使用。

第五十四条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需符合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得为劳动者提供如此条件,且要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施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出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况时,劳动者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面对危害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的行为,劳动者具备提出批评、进行检举以及实施控告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国家构建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与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有关各个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针对劳动者于劳动过程当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还有劳动者的职业病具体状况,展开统计、报告以及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要禁止安排,女性职工去从事处于矿山井下的工作,还有国家规定的,属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以及其他因其特性而禁忌去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应安排处于经期的女职工,去从事高处作业,去从事低温环境下的作业,从事冷水作业,以及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许安排处于怀孕阶段的女职工去从事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作以及孕期禁忌去从事的活动。对于怀孕达到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许安排其进行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千万不要去安排处于哺乳阶段且婴儿未满一周岁的女职工,去从事被国家所规定的属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以及在哺乳期是被禁忌去从事的其他各类劳动,更加不可以去安排她们延长工作的时长,还有进行夜班方面的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去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不能安排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不允许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借助各类途径,施行种种措施,来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去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以提高劳动者素质,进而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以及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个级别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之中,去鼓励并且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去开展实施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要构建职业培训制度,依照国家规定析出并运用职业培训经费,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形,有规划地给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明确职业分类,针对规定职业制订职业技能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由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承担对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职责。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致力于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着手构建社会保险制度,专门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以此让劳动者于年老之时,或患病之际,又或者工伤、失业、生育等状况下能够获取帮助与得到相应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依保险类型而定,会逐渐推行社会统筹体制。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并且承担着让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这个机构,按照法律之中所规定的内容,表示要针对社会保险基金,在其收入、拿出、管控以及进行运营这些方面,去开展监督的行为。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此机构的职能由法律规定,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于该监督机构的职能同样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开展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工作,进行公共福利设施的兴建举动,给劳动者休息的条件予以提供,给劳动者休养的条件予以提供,给劳动者疗养的条件予以提供。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时,当事人能够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调解,能够针对调解结果申请仲裁,能够依据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还能够通过双方协商来把问题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方面的争议,依照依照的是要合法、公正、及时去处理的原则,凭借法律来维护劳动争议当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当劳动争议出现之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去申请调解,若是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当中有一方要求仲裁的话,是可以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的,并且当事人有一方也能够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是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话,是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内部,能够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工会代表共同构成,其主任由工会代表出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共同组合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职责的,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第八十二条 那提出仲裁要求的那一主体,应当自劳动方面的争议发生之时起的六十日之内,朝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提出书面形式的申请,仲裁的裁决在一般的情况之下应该是在收到仲裁申请往后的六十日之内进行作出,对于仲裁裁决不存在异议的,当事人是必须要履行的。

第八十三条 面临劳动争议情况的当事人,要是对于仲裁裁决持有不服的态度,那么能够自己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开始计算的十五日时间范围之内,朝着人民法院去提起诉讼。要是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之内,既不提起起诉,同时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所规定的内容时,另外一方当事人则是可以去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

第八十四条 因集体合同签订引发争议,当事人经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能够组织相关各方展开协调处理。

若是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了争议,当事人经协商没办法达成解决的结果,那么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要是对仲裁裁决存有不服的情况,那么可以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那一日开始计算,在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以及级别在县之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当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形展开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拥有制止的权力,并且能够责令进行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那儿的监督检查人员去执行公务,其是拥有相应权力的,这个权力是能够进入到用人单位之内,去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还能够去查阅必要的资料,并且还可以针对劳动场所开展检查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要秉公执法,且需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各县级以上各级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于各自职责履行的范围里,来针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以及法规的情况,去实施监督行为。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维护劳动者所特有的合法权益,针对用人单位在遵循劳动法律还有法规方面呈现的状况,展开监督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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