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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招学徒工也要签合同,法院判赔双倍工资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3-25 作者:佚名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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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些服务行业之中,“招聘学徒”的情形并非少见。然而,部分用人单位借着“学徒工”“临时工”“培训生”之名,躲避签订劳动合同等法定义务。法院针对用工关系展开实质认定。

在美容美发行业,“招聘学徒”消息常常见到。在餐饮服务领域,如此信息也屡见不鲜。在手工艺等有关行业当中,这类“招聘学徒”事例也是屡屡出现的。“学徒”原有技艺传承的美好设想被承载着,但是,它却容易被一些用人单位转变模样。变成用来躲开签订劳动合同的手段,变成压低工资的方法,变成逃避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的“挡箭牌”。当“学徒”这个名称掩盖了实际劳动这种状况的时候。法律怎样才给予认定。劳动者权益又怎样去进行保障呢?

近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的丁卯法庭,审结了一起奶茶店“学徒工”索赔案件。法院经由判决明确指出,哪怕是冠以了“学徒”这样的名称,可是只要劳动者在实际上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了用人单位的核心业务,并且获取了稳定的劳动报酬,那么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责任还包括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奶茶店“学徒”讨回双倍工资

2023年12月,有一位名为小潘的求职者,在某个招聘平台上面,看到了某连锁奶茶店招聘调茶师的相关信息。之后,小潘与加盟店经营者秦某经过沟通,开展了时长为4小时的试工。就在试工结束的当天,秦某告知小潘“明天就正式上班”,并且发送了排班表。紧接着,小潘被拉进了工作群,群里公布了打卡、手机管理、店务分配等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最后,秦某每个月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小潘支付工资。

可是,奶茶店铺一直都没有跟小潘去签订劳动合同。在2024年5月的时候,小潘辞职以后知晓了自己的权益遭到了损害,接着就把秦某告到了法院,诉求是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庭审之际,秦某讲小潘并非属于正式员工范畴,乃是所谓的“学徒工”,其学习起始阶段初步确定为半年时长,待学会之后才会进行转正并签订合同。秦某宣称小潘“学徒期时间呈现不确定性、不存在考勤情况、不受相关制度的管束”,工资是按照“学徒工时”来予以计算的。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查明确认,工作群的聊天记录清晰地显示出来,小潘接受奶茶店的排班管理,每天工作时长为8小时,从事调制奶茶这一核心工作业务,并且会定期获取报酬。法院认定,小潘跟奶茶店之间极为完全地契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以及经济从属性,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得以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82条规定,要是用人单位在用工超过一个月之后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支付双倍工资。法院按照这个依据做出判决,奶茶店需要支付给小潘在2024年1月24日至5月29日这个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数量是1万余元。

以“临时工”“培训生”规避责任

非仅小潘之遭遇属非个别情形,记者经梳理察觉,彼情形类如以“学徒”“临时工”“合作”等名号用工,进而规避劳动关系确定之类纠纷于多地出现,而法院皆依实质重于形式之准则予以审查。

小兰进入某美发公司工作,双方商定小兰的收入组成为底薪加上提成,小兰每天工作将近11个小时,通过钉钉打卡进行考勤,每周休息一天。该公司称小兰是“学徒”“临时工”,只给予“补助”。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据考勤记录、请假审批、小兰从事染烫发等核心辅助工作以及小兰获取稳定报酬等事实,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判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000元。

于另一案例里头,朱某同某美甲社订立《培训协议》,约定了90天的培训期限。事实上,朱某必须向店长汇报工作情况以及进行请假事宜,要接受店长给出的工作安排、考核,并且按月领取工资。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朱某受到该美甲社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美甲美睫),此劳动为美甲社业务的组成部分,《培训协议》并未改变劳动关系的实质。最终,法院判决美甲社支付工资差额、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

双方若以“师徒”之称谓相称,此情形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呢?叶某与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以“师徒”相称的,且并未签订合同。叶某听从李某的安排去开展建材销售工作,然而其工资却被拖欠了。李某要求叶某“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离职”。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微信工作指示、离职流程要求、报酬支付事实以及从事核心销售业务等多方面证据,判定存在高度从属关系,遂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加班费、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总计19.18万元。

“行有行规”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在一些行业里,存在着“名为学徒实为用工”这样的现象,对此,法律专家强调,人大代表也强调,判断劳动关系的时候,核心之处在于实质特征呀,而不是表面的称谓呢。

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不可规避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庄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不然就得支付二倍工资。这一义务不会因为冠以“学徒”“兼职”“合作”等名目就被免除。

庄宇剖析,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准则是“三性”,其中涵盖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以及经济从属性 ,重点得看劳动者是不是听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以及监督(像考勤、请假制度、工作安排这类) ;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不是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构成部分 ;劳动者是否依靠用人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当作主要生活来源。

庄宇说道,小潘以及类似案例当中的劳动者,他们的工作状态全然契合这“三性”,其劳动关系毫无置疑之处。用人单位妄图借助“学徒”标签来逃避责任,这属于典型的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况。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魏巧,在点评上述镇江案例之际说道:“‘行有行规’不可突破法律底线。”她觉得,“学徒”蕴含着匠心传承的期望,然而绝不能够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托词。法院依据法律从“三性”层面展开实质认定,回归用工关系的本质,这是针对“学徒期”被无限拉长的司法纠正,亦是对“学徒工”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以及对行业正确招用“学徒工”的清晰导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丁卯法庭的庭长曹涌作出提醒,对于用人单位采用“学徒工”等形式来用工的情况,一定要坚守住法律的底线。只要劳动者在实质上接受了管理,从事了主营业务,并且获取了劳动报酬,那么劳动关系就宣告成立。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地依照法律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劳动者能够取得劳动报酬、享受休息休假以及获得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这样才能够构建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而促进自身健康长远地发展。(记者黄洪涛通讯员许琪琪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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