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为2024最新版法规,该法规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又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在总则里的第二章,是关于促进就业的内容,第三章讲的是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涉及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围绕工资,第六章为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包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是职业培训,第九章是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是劳动争议,第十一章是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是法律责任,第十三章则是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构建并维护契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推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
第二条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法适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存在这样一些权利,那便是劳动者可以享受平等就业还有甄选职业从而获取相应权益的那种情况,能够拥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在休息、休假方面具备相应权益,获得劳动安全卫生得以保护的权益,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益,享受社会保险以及福利的权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益,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劳动权益。劳动者需要达成劳动任务,提升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以及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的单位,应该依照法律去建立,并且完善规章制度,以此来保障劳动者,能够享有劳动权利,还能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运用多种多样手段,促使形成劳动就业局面,推动职业教育走向繁荣发展,拟定劳动方面标准,调节控制社会收入状况,让社会保险得以完善,使劳动关系获得协调,循序渐进而又持续不断地提升劳动者的生活水准。
第六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投身社会义务劳动,推行劳动竞赛以及合理化建议活动,激励并保护劳动者开展科学研究、进行技术革新还有从事发明创造,对劳动模范与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拥有劳动能力的人具备按照法律规定参与以及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承担的职责在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代表和维护,并且依据法律规定以独立自主的方式去开展各类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按照法律所规定的那样,借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又或者是其他的形式,去参与民主管理,或者针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事项,跟用人单位展开平等协商。
第九条 主管全国劳动工作的是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工作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借助推动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营造就业条件,扩充就业机会,国家激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于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范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添就业,国家扶持劳动者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以及投身个体经营去达成就业。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着手采取相应措施,进而发展多种不同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以此来提供就业方面的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具备和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于录用职工之际,除了国家所规定的不适宜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不可以性别当作理由去拒绝录用妇女,也不可以提高针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于残疾人就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少数民族人员就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不准用人单位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以及特种工艺单位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定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并且要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签订的那种协议,是用于确立彼此之间劳动关系的,同时还能明确双方各自权利以及义务的,此协议即为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变更劳动合同,也要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同时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都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当中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订立起始就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的是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是确认劳动合同当中有部分是无效的,而若这不影响其余部分所具备的效力,那么其余部分依旧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去前款所规定的必备条款之外的劳动合同,当事人能够进行协商,进而约定其他的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情况是,一种为有固定期限,一种是无固定期限,还有一种乃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作为期限。
劳动者于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达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延续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哟,能够在劳动合同之内,去约定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方面秘密的相关事项呢。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到了期满的时候,或者当事人所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了,那么劳动合同就此会马上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存在如下情形当中的一种的,用人单位能够将劳动合同解除,不过理应在提前三十日之际,采用书面的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身患疾病,或者并非因工作而负伤,在医疗期已满之后,既无法胜任原本所从事的工作,又不能够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作者无法胜任工作,历经培训或者被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依旧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当劳动合同订立之际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出现重大改变,导致原本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在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之后,却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在用工人的单位,处于濒临破产而展开法定范围内整顿之际,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步入严重困难这种情形时,确实存在必须裁减人员的需求,那么就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去说明相关现实情况,要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所表达的意见,在经过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之后,才能够实施裁减人员的举措。
在六个月内,用人单位若依据本条规定进行了裁减人员这种行为,之后又有录用人员这件事,那么应当优先录用那些曾经被裁减掉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被用人单位按照本法当中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应当依照国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给予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九条 当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时,用人单位不能够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工会觉得不恰当,那么工会便有权去提出相关意见。要是用人单位违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劳动合同,工会就有权要求重新进行处理;当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时候,工会应当依照法律给予支持以及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跟企业能够针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去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得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和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则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将集体合同签订之后,就理应报送至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开始计算的十五日的时间范围之内,要是没有提出异议的话,那么集体合同便会即刻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照法律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于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而言,是具备约束力的,职工个人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里边,劳动条件还有劳动报酬等标准,是不可以比集体合同的规定要低的。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施行工时制度,此制度针对劳动者,其每日工作时间不可超出八小时,并且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可超出四十四小时。
第三十七条 对于从事计件工作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需要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里所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地去确定其劳动定额以及计件报酬标准哈。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有的企业,因自身生产方面的特点,没办法施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要是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那就能够施行其他的工作以及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同工会以及劳动者进行协商之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可以超过一小时;因特殊缘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之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可以超过三小时,然而每月不可以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这样一组情形出现的话,去将该具体工作时间予以延长,是不会受到本法第四十一条所作出规定涉及之限制的:
(一)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事故,或者由于其它原因,致使劳动者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而这是需要紧急去处理的。
(二)如果生产设备出现问题,交通运输线路陷于故障,公共设施发生故障,进而影响到生产以及公众利益,且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及时进行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时,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报酬这件事上,应当依照下面所列出的相应标准来达成,且该工资报酬要高于劳动者处于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取的工资:
(一)对于那些安排相关劳动者,使其延长工作的时长这种情况,所支付的报酬是不低于其工资自身的百分之 150,也就是工资报酬。
(二)假如在休息日的时候,安排了劳动者去工作,而且又没办法安排补休的情况下,那么就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若是在法定休假日之时安排劳动者呢去进行工作,那么就要支付其工资报酬,且这工资报酬要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年内,劳动者只要有连续工作超过一年的情况,便将享有带薪年休假。其具体办法是由国务院来定的各方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在经济发展的根基之上,工资水平呈循序渐进地提升态势,于此同时,对于工资总量,国家安全施予宏大策略之上的调控手段。
第四十七条 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性以及经济效益状况,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断本单位工资分配的方式以及工资所达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施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人民政府来规定最低工资具体标准,之后报给国务院去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薪资理应采用货币形式,按月付给劳动者自身,绝不能够克扣,或者毫无缘由地拖欠劳动者的薪资。
第五十一条 倘若劳动者处于法定休假日,或是身处于婚丧假期间,又或者是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那么用人单位理应依据法律规定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得去建立,还得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要严格施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以及标准,针对劳动者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此来防止劳动过程当中出现事故,进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是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然要达成的要求,针对新建工程而言,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要和主体工程在设计环节同步进行,在施工阶段同步开展,于投入生产以及使用阶段同等实现,对于改建工程是这样,扩建工程同样如此。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得给劳动者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方面安全卫生条件,以及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理应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于劳动进程里务必要严格依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以及强令冒险作业,是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的,对于危害生命安全以及身体健康的行为,劳动者有权予以批评、检举以及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构建起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统计报告还有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理应依照法律,针对劳动者于劳动过程当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开展统计、进行报告并且予以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务必禁止在矿山井下,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般劳动及与那般劳动的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可以安排女性职工,在月经期间,去从事处于高处的作业,以及低温环境下的作业,还有冷水作业,以及国家所规定的,属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
第六十一条 按规定,不能给处于怀孕阶段的女职工安排那种属于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活儿,以及孕期之内禁忌去从事劳作的工作范畴。针对怀孕已经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而言,不准安排她们去延长工作的时长,还有进行夜班方面的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可以安排处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阶段的女职工,去从事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去从事的其它劳动,也不行安排其进行延长工作时间的劳作以及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去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不可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也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借助各类途径,施行各类举措,来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去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以提高劳动者素质,进而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以及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职业培训归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之中,对有条件的企业予以鼓励,对有条件的事业组织予以支持,对有条件的社会团体予以鼓励,对有条件的个人予以保障,针对他们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工单位需要确立职业培训制度,依照国家规定去提取以及使用职业培训经费,依据自身实际状况,有规划地给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开展职业分类的确定工作,针对规定的职业来制订职业技能方面的标准,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由经过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承担起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任务。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保险制度体系,设定社会保险基金安排,让劳动者于年老之时,患病之际,工伤状况下,失业期间,生育之时,能获取帮助以及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用于社会保险的基金是依据保险的类型来明确资金的来源之处,然后逐渐地推行社会统筹这种方式。那些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是必定要依照法律规定去参与社会保险的,要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的费用。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依法依规进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以及运营操作,并承担让社会保险基金实现保值增值职责的是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开展监督的则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设于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经办机构,其设立情况与发挥的职能,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情形和所具备的职能,均是由法律作出规定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被国家鼓励,依据本单位实际状况,为劳动者构建补充保险。劳动者被国家提倡,个人开展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首先是国家致力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接着开展兴建公共福利设施的行动,紧接着旨在为劳动者休息提供条件,然后是助力劳动者休养创造条件,最后是为劳动者疗养营造条件。而用人单位呢,应当着手创造相应条件,随后致力于改善集体福利,最终达成提高劳动者福利待遇的目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当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之间产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能够依照规定去申请调解,能够进行仲裁,能够提起诉讼,还能够通过协商来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去处理劳动方面的争议,要依照合法的原则,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理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去维护那些涉及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当劳动争议出现之后,当事人能够朝着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去申请调解,要是调解没有成功,当事人当中有一方想要仲裁的话,那就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当事人当中的一方同样能够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要是不服的,就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能在用人单位范围之内,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代表、还有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工会代表共同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是由工会代表来进行担任的。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以及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一职的,乃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那一方,要从劳动争议发生的那一日起始,在六十日之内,向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呈上书面申请。仲裁裁决通常会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子以内给出。对于仲裁裁决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必定得履行。
第八十三条 对于劳动争议当中,那些对仲裁裁决持有不服态度的当事人而言,能够自他们收到仲裁裁决书的那一日开始计算,在十五日的期限范围之内,朝着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而另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之内,既不提起起诉,同时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所规定的内容的情况下,另外一方当事人则能够着手申请人民法院展开强制执行的相关操作。
第八十四条 倘若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出现争议,当事人经协商却无法解决,那么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能够组织有关各方展开协调处理。
倘若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出现争议,当事人经协商无法解决的,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当中县级及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拥有制止的权力,并且能够责令进行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以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当中的劳动行政部门里,那些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是拥有一定权力的,有权进入到用人单位内部,去了解其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具体情况,能够查阅一些必要的资料,并且还可以对劳动场所展开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当中,处于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其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一定要出示证件,要秉持公正之心去执法,并且要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中县级以上的有关部门,于各自所负责的职责范围以内,针对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以及法规的遵守情形,展开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据法律规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状况,展开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Copyright C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长三角招聘网 皖ICP备2024052706号-6
地址: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电商园区 EMAIL:1210524564@qq.com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