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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解:天数、条件及安排都有啥规定?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4-20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一、年休假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当中,累计工作时间满足已满1年但不满10年这种情况,对应的条件情形为年休假有5天;还有 当累计工作已满10年但不满20年时,年休假天数是10天;另外 要是累计工作已满20年,那么年休假天数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一旦职工出现以下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状况,那么其便不会享受到当年能够获得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如何进行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要依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形来考量,并且顾及职工本人的意愿,进而进行统筹安排,让职工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于 1 个年度之内能够集中去安排,也能够分段来安排,通常是不会跨年度进行安排的。单位要是因生产、工作所具有的特点确实有必要跨年度来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话,是可以跨 1 个年度去安排的。

若单位真因工作所需没办法给职工安排休年休假,在经过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于职工应休却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理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单位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3、在经过职工本人表示同意的情形之下,则能够不安排该职工去休年休假,并且要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

鉴于上述情况,在这一案件当中,年度休假以单位进行统一筹划安排,这是契合劳动法所规定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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