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高强度、快节奏的技术研发范畴之内,存在一些企业,这些企业会同时运用“弹性工作制”以及“加班审批制度”来实施管理。
然而,公司借助微信群、晚间会议等形式,对员工加班进行了实质性的安排,之后却以“未经审批”当作理由,拒绝支付员工加班费,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怎样去认定呢?
临近劳动节,在4月28日,杭州中院通报了近五年杭州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方面的工作情况之后,又发布了杭州法院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当中有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孙某身为一家智能科技公司的算法工程师,就在不久之前,他获得了职位的提升,成为了算法部负责人,目前其主要从事的工作是语音识别技术方面的研发。
记得很清楚的孙某,知晓领导不止一次于微信工作群里发送这样的通知,即正常全勤时间,是早上9点半,以及晚上10点半。群里同样出现的还有“公司同事加班情况公示”。
领导还贴心地表示,会给加班同事做好后勤保障。
对于孙某而言,在工作日的晚上去开会这种情况,简直就如同家常便饭一般常见不已。而钉钉打卡这个行为,它记录下了孙某每一天的工作时长啦。
孙某离职是由于个人方面的原因所致,之后他去申请劳动仲裁一事,其目的是渴求公司给付加班费。然而仲裁所产生的结果并不像他预先期望的那般,于是他进而提起诉讼。
法庭之上,某智能科技公司将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出示,声称在具备加班审批制度的情形之下,加班一定要依照流程进行,经过审批方可认定。即便孙某存在打卡记录,然而并未经过审批,如此便是不能算作公司所安排的加班。
孙某表明,公司于微信工作群里再三通告工作时间,作出晚间会议的安排,对加班行为予以表彰,并质疑道,倘若公司连审批制度都不予以重视,那又怎能在之后运用它去拒绝支付加班费呢?
法院方面觉得,孙某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这类证据,完全能够证实某智能科技公司多次要求孙某于工作日晚上参与公司会议,于工作群中通报嘉奖在工作日晚上加班的员工。这些事实呈现出,公司的确存在安排孙某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长的客观状况。
所以 ,针对孙某所提出的 ,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这一请求 ,法院给予支持 ,最终判定公司支付孙某在职两年多以来的加班费 ,总计 14 万余元。
在杭州中院民五庭担任法官的胡宇,特别着重指出,加班审批制度是不可以被随意滥用的,劳动者所拥有的休息权属于其基本权利范畴,若企业的确有来自生产经营方面的需求,且与劳动者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进而安排加班事宜,那么就一定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胡宇表明,有部分企业施行加班审批制度,这归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围,其自身不存在问题。然而在行驶此项权利之际,务必要遵循合理且审慎的原则,绝不能够滥用优势地位去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公司借助微信群通知、会议安排以及工作指令等形式,实际上已然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之时,就算没有走审批流程,加班事实依旧成立。
职工若拿出了确切证据,证实企业于休息之时安排了工作,那么企业便应当给付相应的加班费,不可借“未经审批”的缘由予以拒绝。胡宇这般说道。
加班审批制度,并非是那种能够任由随意使用的所谓“免责金牌”,技术研发,同样不应该是以去使得劳动者健康遭受损害当作代价的。企业要是想要达成可持续发展,那就必然要予以人文关怀足够重视,要为劳动者给予健康、稳定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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